安全管理网

吉安县浬田镇“5•2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吉安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2日

2018年5月22日15时30分左右,吉安县浬田镇吉福砂场在浬田镇桥东村委会境内泸水河河段采砂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死亡1人。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月29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局长刘精铃任组长,县监察委、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和浬田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吉安县浬田镇“5•2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与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吉安县浬田镇吉福砂场,位于浬田镇桥东村委会境内泸水河旁。2014年12月24日经吉安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由参与竞买的竞买人刘波取得了吉安县第五期泸水浬田段林陂采区、浬田河段采区河砂开采权。2015年1月1日,吉安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刘波签订了《吉安县泸水浬田第五期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书》,河砂开采权出让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同日,刘波在未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取得了县水利局颁发的《江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证号:吉县采砂证字[2015]第011号,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6月刘波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将吉安县第五期泸水浬田段林陂采区、浬田河段采区河砂开采权转让(转让费壹拾捌万叁仟元整,开采权至2017年12月31日止)给黄节林、康修治、罗开德等3人开采经营管理,黄节林、康修治、罗开德等人受让河砂开采权后取名为:吉福砂场,但未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吉福砂场自购1艘采砂船和3艘运砂船进行采运作业,均为“三无”船;由黄节林、康修治、罗开德3人一人一月轮流值班负责砂场日常经营管理。2016年1月1日至事故发生时,吉安县第五期泸水浬田段林陂采区、浬田河段采区(浬田镇吉福砂场)均未取得《江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5月22日15时30分左右,吉福砂场员工欧阳松、欧阳普卯等人在浬田镇桥东村委会泸水河进行采沙作业,欧阳松站在采沙船柴油机旁操作采沙机械,欧阳普卯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响,欧阳松随即倒在采沙船上,欧阳普卯跑到欧阳松跟前,发现欧阳松左胸口被破碎的柴油机皮带盘碎片击中致大量出血,当即为其稍作包扎伤口后,立即叫来欧阳松妻子易小清和孙远林一起将欧阳松运到岸边抬上岸,与此同时,孙远林电话向黄节林报告事故情况并要他叫救护车和医生来,约十分钟左右,浬田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赶到现场立即开展救治,因伤势过重急救无效宣布欧阳松已死亡,随后将尸体及时送至吉安县殡仪馆。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吉安县浬田镇吉福砂场认真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遇难家属进行耐心细致地安抚工作。5月24日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并落实到位,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欧阳松,男,52岁,身份证号:36220119660825****,系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淇田村人,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20 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砂场对采砂机械设备日常检查、维修保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导致采砂船上的柴油机皮带盘带病运行,加之柴油机皮带盘外露旋转部位未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板),直接造成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吉安县浬田镇吉福砂场主体责任不落实,法治意识淡薄,长期无证无照经营采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采砂船舶(机具)安全管理松懈,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

2、部门安全监管不力。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违反规定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且长期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和“三无”船只的非法违规采砂行为未依法查处。县海事处对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及时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等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吉安县浬田镇“5•22”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吉安县浬田镇吉福砂场非法违规采砂,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导致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对采砂机具缺乏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没有实施事故防范措施,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吉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

2、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违反规定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且长期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和“三无”船只的非法违规采砂行为未依法查处,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令县水利局向县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3、县海事处对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及时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等违法行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令县海事处向县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4、对吉安县浬田镇吉福砂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各河道采砂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吸取“5•22”机械伤害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吉安县水利局、吉安县海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补齐河道采砂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的短板,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强化对涉砂船舶和采砂机具的监管,持续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非法违规采砂、“三无”船只的打击力度,督促采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