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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桐韵速递有限公司“3·18”机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昌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7日

2020年3月18日上午9点34分,在我区江西桐韵速递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区管委会批准,3月18日,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局长邓博仁同志为组长,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劳动监察局、区城环局、区工会、蛟桥镇等有关单位派人参加的“3·18”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20年3月18日上午9点34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玉屏西大街芙蓉南路口江西桐韵速递彩印有限公司仓库。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桐韵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韵速递”),成立于2008年11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0918922E,法人:刘晓光;注册资本:肆佰万元整;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西大道以东麦庐水渠以西,小企业路以北;企业类型:在江西省地域内从事国内快递(邮政专营除外)(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9月17日);人力装卸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发生时,江西桐韵速递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徐建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0年3月18日江西桐韵速递有限公司员工温生霞发现操作的流水线体下方有掉落的快件,随即自行钻入到流水线体下方去捡掉落的快件,在温生霞身穿连帽棉衣的帽子被卷入流水线下方的托辊中,勒到温生霞脖子导致温生霞无法发出声音呼救,也没有力气实施自救,在同事雷孔颷发现温生霞被流水线夹住,立即关停流水线设备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情况上报到上级领导,在现场人员组织采取应急救援(心率复苏),随后(9点55分—10点30分),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始救援,经抢救无效,医生宣布死亡,随后民警、邮管局政府人员介入调查,通知温生霞家属告知事故情况,配合政府部门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在3月22日已完成家属安抚工作并签好了协议,遗体已经火化。家属赔付已经完成,家属已经返回当地。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导致1人死亡。

姓名性别民族年                                                    龄身份证号住址岗位伤害程度
温生霞藏族2562302219950611102甘肃省卓尼县臧巴哇乡包舍口村阳坡自然村55号分解员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8万元人民币(主要是死者赔偿、安葬费用)。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温生霞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操作的流水线体下方有掉落的快件,随即自行钻入到流水线体下方去捡掉落的快件,在温生霞身穿连帽棉衣的帽子被卷入流水线下方的托辊中,勒到脖子导致温生霞无法发出声音呼救,也没有力气实施自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桐韵速递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仓库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江西桐韵速递有限公司“3·18”机械伤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安监总局第31号令)的相关规定,对该起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温生霞,桐韵速递分解员。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将纸卷完全抱死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刘晓光,桐韵速递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南昌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肆万零伍佰柒拾伍元整,罚款上缴国库。

3.徐建根,男,作为江西桐韵速递有限公司经理,在此次生产安全事故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认真履行自身安全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处理不及时,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南昌经开区安监局对徐建根给予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江西桐韵速递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仓库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南昌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江西桐韵速递彩印有限公司给予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桐韵速递要及时组织召开员工安全生产分析会,对事故进行针对性教育,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桐韵速递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桐韵速递要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公司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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