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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高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7·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02日

2023年7月21日14时40分许,位于将乐县高唐镇常口村的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以下简称“常口萤石矿”)+110m 中段车场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4.3万元。

事故发生后,将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将乐县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于7月24日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将乐高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7·2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7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以下简称“福建局”)派出工作人员与三明市应急管理局人员一同赶赴常口萤石矿核实事故信息情况,同日,事故调查组聘请三明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采矿工程、矿山机电等专业2名专家到现场进行勘察取证、技术分析,8月14日专家组出具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事故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结合技术鉴定、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 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7·21”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井下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以下简称电瓶车)司机违章冒险作业,将身体探出车身,造成头部与空车道上的空车碰撞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将乐县高唐镇常口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11月4日成立,行政区划隶属将乐县高唐镇常口村管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9066X7,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日;法定代表人肖长生;总经理赖新华;主要负责人(矿长)张吾洲。经营范围:萤石(普通)地下开采;萤石精粉销售;矿产品加工。

(二)证照情况

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系证照齐全矿井,2016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扩大范围,采矿许可证证号C3500002010116120084530;开采矿种为萤石(普通);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6万吨/年;矿区面积: 0.1503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从+386m至-50m;有效期2016年11月28日至2028年11月28日。于2021年10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闽)FM安许证字(2021)G29号,有效期2021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标高范围从+200m至-50m。

(三)矿井概况

该矿始建于1985年4月,由将乐县经委成立常口萤石矿筹备处开始建矿;该矿于1988年、2001年、2006年、2017年分别委托福建省冶金设计院和福建省华夏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开采设计和扩建设计。2019年1月委托福建省华夏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变更设计》,该“变更设计”要求:+70m中段运输开拓工程以及采准工程已形成,建议+70m中段提前验收回采,嗣后充填采空区。深部+70m水平以下采矿方法优化变更为充填采矿法及浅孔留矿嗣后充填采矿法。2019年4月16日,通过三明市应急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出具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闽非煤设审批明字〔2019〕12号),该矿于2020年9月底完成所有改扩建项目基建工作,开采标高扩深到-50m水平。

(四)矿井生产建设情况

该矿井现布置三个作业面:1、-50m中段采矿作业面,该采场位于矿体尖灭部,矿体厚度较薄(<5m),继续沿用留矿采矿法采矿,嗣后充填治理采空区;2、+70m中段放存窿渣和采空区封堵充填作业面;3、+110m中段充填运巷掘进工作面,该掘进工作面迎头标高为+95m水平。

该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情况为: +210m至+70m主斜井采用串车提升,铺设22kg轻轨,长度330m,主斜井绞车安装在+210m地面绞车房,绞车型号为:JTP-1.6×1.2 型提升绞车,功率 160kW,卷筒直径1.6m、宽度1.2m,缠绕两层钢绳,容量505m,钢丝绳直径为24.5mm。+70m至-50m盲斜井采用串车提升,铺设15kg轻轨,长度285m,盲斜井绞车安装在+70m绞车房,绞车型号、功率、卷筒容量、钢丝绳直径与主斜井绞车一致。+110m中段、+70m中段、-50m中段运输巷道均铺设12kg轻轨,采用电瓶车牵引矿车的运输方式,电瓶车型号为:CTY2.5-6GB。

(五)常口萤石矿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等情况

该矿成立由矿长张吾洲为组长,生产副矿长连宝书(兼采矿技术员)、安全副矿长钟永荣(兼地质技术员)、机电副矿长肖文华、总工程师伍传聪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领导小组,配备王兆远、赖红平、付建斌等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该矿井按照规定,开展日常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区域情况

该起事故发生区域为该矿+110m中段车场。

+110m中段车场长度为38.30米;+110m区段道岔距离双道起坡道岔10.50米;双道起坡道岔距离+110m变坡点7.90米;+110m变坡点距离渡线道岔19.40米;渡线道岔距离车场尾部道岔18.90米;车场尾部道岔距离风门4米。

+110m车场变坡点到渡线道岔巷道宽度为3.80米;渡线道岔之后巷道宽度为3.6米,接近车场尾部道岔处,巷道逐渐变小,直至2.55米。

+110m中段车场左侧为空车道,右侧为重车道,轨距0.60米。空、重车道之间距离为0.80米,两车道汇入车场尾部道岔时,距离逐渐变窄,直至重合。

(二)事故区域当班人员分布情况

当日事故区域+110m中段当班人员共有4人,其中挂钩工陈绍样在+110m中段车场挂钩点负责提升和下放矿车的挂钩工作;电瓶车司机杨中国在+110m中段车场至+95m上部车场区域负责空、重矿车的调车工作;凿岩工田梦辉、王显贵在+95m掘进工作面负责打眼作业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情况

因事故发生时,+110m中段车场事发现场只有杨中国一人在+95m中段上部车场至+110m中段车场调车作业,无人目睹事故发生过程,经事故后现场勘察和查看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分析事故经过为:2023年7月21日早上7点多开始,当班作业17人陆续入井,其中陈绍样到+110m中段挂钩,田梦辉、王显贵到+95m掘进工作面打眼作业。电瓶车司机杨中国到+110m中段调车。下午14点40分左右,杨中国驾驶电瓶车牵引重车从+95m中段上部车场出发,往+110m中段车场尾部道岔方向前进,电瓶车到达车场尾部道岔后,电瓶车司机杨中国拨动方向手柄,往+110m车场起坡点方向顶重车。在此过程中,电瓶车司机杨中国将身体探出电瓶车外观察前方重车情况,在顶重车过程中,操作电瓶车速度过快,导致杨中国头部与停在空车道上的第一部空车发生碰撞,杨中国从驾驶位被甩到空车道与重车道之间,头部朝下,趴在距车场尾部道岔约0.6米处。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基本情况如下:杨中国,男,40岁,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槐南乡洋尾村一片21号,在本起事故中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7月23日死亡。

人员伤亡情况详见下表:

姓名杨中国
性别
身份证号码5***************8
入矿时间2022年3月
工种采掘工
籍贯福建省永安市人
学历初中
培训情况
伤害程度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24.3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7月21日14时40分许,挂钩工陈绍样通过+110m中段车场挂钩点井下电话向调度室的当班调度员雍月珠报告,雍月珠立即到办公室向机电副矿长肖文华汇报情况,肖文华马上通知副矿长连宝书,随后连宝书与矿安全员赖红平赶去+110m中段,肖文华前往调度室拨打电话到+70m中段挂钩点,让挂钩工给在井下+70m中段的矿长张吾洲(带班领导)与安全员王兆远(跟班安全员)报告情况,张吾洲安排连宝书在现场指挥救援后就赶往地面汇报情况并通知肖文华拨打120电话联系救护车。

15时03分许,常口萤矿长张吾洲出井后用电话向县应急局报告井下+110m中段有一个工人受伤;

15时20分许,120急救车赶到矿山;

15时43分许,受伤工人杨中国被救援出井,并由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

15时45分许,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员赶到矿山,要求全力救治伤员,组织人员到井下核查工伤事件现场;

16时15分许,常口萤矿长张吾洲用电话向高唐镇政府报告;

20时40分许,县应急管理局人员回到单位拟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简报后,向将乐县委办、将乐县政府办报告。

7月23日08点20分许,县应急局接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赖新华电话报告,杨中国经抢救无效死亡。09点12分,县应急局通过电话向市应急局矿山科报告事故情况,10点11分,县应急局通过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事故信息报告,并通过电话及局电子邮件方式向福建局值班室报告《福建省矿山事故快报表》。由高唐镇政府、将乐县公安局、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组成事故善后处理组,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4点40分左右,+110m中段的挂钩工陈绍样坐在挂钩点躲避硐内,突然听到了车场内重车道有矿车相撞的声音,声响很大,就起身前去查看,发现电瓶车顶了一串重车停在重车道上且电瓶车上没人。陈绍样朝车场内方向喊了句:“里面有没有人”,无人回应。陈绍样立即到挂钩点用井下电话给井口调度室的当班调度员雍月珠报告情况。雍月珠接陈绍样电话后,立即到办公室向机电副矿长肖文华汇报情况,常口萤石矿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从井上、井下赶往现场救援,肖文华马上通知副矿长连宝书,随后连宝书与矿安全员赖红平立即赶往+110m中段,肖文华前往调度室拨打电话到+70m中段挂钩点,让挂钩工给在井下+70m中段的矿长张吾洲(带班领导)与安全员王兆远(当班安全员)报告情况,约5分钟后,张吾洲与王兆远从+70m中段挂钩点赶到了+110m中段,发现电瓶车司机杨中国趴在+110m中段车场尾部道岔处的空重车道之间,头部朝里,面朝地下,安全帽已脱落在前方,杨中国左侧耳朵以下部位受伤,处于昏迷状态,但还有呼吸。张吾洲与王兆远担心杨中国窒息,就将他身体翻过来,张吾洲马上安排王兆远到+95m中段掘进工作面,去叫王显贵与田梦辉来帮忙,王兆远、王显贵、田梦辉到+110m中段车场时,连宝书、赖红平已赶到+110m中段事发地点。张吾洲安排连宝书在现场指挥救援后就赶往地面汇报情况并通知肖文华联系救护车。现场救援过程中,+110m中段车场重车道与空车道的矿车数量较多,相互堵塞影响救援,连宝书组织人员通过井口绞车调动车场内矿车,安排田梦辉下放了2部空车,提升了4部重车,为施救腾出空间,连宝书等人将重车推往起坡点方向,赖红平将电瓶车挡位挂到了空挡,连宝书等人将电瓶车推到车场尾部道岔位置,用导风筒将杨中国抬到了空矿车上提升至地面。15时40许,受伤人员杨中国通过矿车提升至井口,15时43分左右由提前到达的120急救车送往将乐县总医院抢救。该矿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现场应急处置得当。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

“120”急救车及医院抢救治疗费用1.65万元。将乐县总医院出具杨中国死亡原因为:多发伤、失血性休克、中枢性循环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的死亡。经协商,常口萤石矿于2023年7月25日与杨中国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并于当日赔偿到位,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解决。伤亡人员家属得以安抚,无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和反向的社会舆论。

(四)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常口萤石矿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件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县级应急、公安等部门接报后迅速响应,立即派员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电瓶车司机在+110m中部车场顶重车操作时,违章冒险将身体和头探出车外,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11条[1]规定,并且在倒车操作时,将电瓶车司控器扳至全速档,造成车速过快,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12条[2]规定,司机的头部与空车道的空车发生撞击,导致电瓶车司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风险辨识不彻底。常口萤石矿虽有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但未对电瓶车司机岗位和电瓶车运输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辩识,未辨识出+110m中部车场的空车存在自滑至靠近车场尾部的道岔机芯,造成与道岔机芯附近位置的重车道安全距离不足的风险,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该类风险,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5条[3]规定,对电瓶车与空车道的空车存在安全间距不足的安全风险,未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4]规定。

[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11条,电机车司机应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车辆运行时不应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12条,电机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顶车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有专人在行驶前方观察监护;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常口萤石矿对电瓶车司机关于电瓶车安全操作规程内容教育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不到位,员工对电瓶车操作方面的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5]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6]的规定。

3.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常口萤石矿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记录台账不完整,对+110m中部车场在用的电瓶车缺少顶棚问题隐患,未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未发现停放在轨道上的车辆有可能自滑的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7]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8]规定。

[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5条,停放在轨道上的车辆有可能自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制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常口萤石矿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电瓶车操作人员屡次私自拆除电瓶车顶棚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9]的规定。电瓶车在+110m中段车场顶车作业时,未安排人员在前方观察监护,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12条规定。

(三)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2023年7月24日事故调查组聘请了采矿工程高级工程师、矿山机电高级工程师等2名专家到现场进行勘察取证、技术分析,8月14日专家组出具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认为,这是一起操作人员在电瓶车顶车操作过程中,由于人员的违章操作引发的人员伤害的车辆事故。

五、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一)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以来,将乐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执行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并按照《2023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将应急〔2022〕58号)开展监督执法工作,针对节后复工、“两会”、“五一”等重点时段,围绕“3+N”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防汛防台风等重点工作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部署会严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截至目前,共检查非煤矿山37矿次,排查安全隐患244条,督促企业整改隐患244条。实施行政处罚3起,罚款9万元,警示约谈6人。其中:对常口萤石矿开展监督检查4次(其中聘请专家服务检查2次,)下发现场检查记录4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4分,发现隐患32条,已全部督促完成整改。3月8日,配合三明市安办检查组对该矿开展“两会”期间市级指导检查;4月30日配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驻守督导组对常口萤石矿开展“五一”期间明察暗访检查,发现并督促该矿整改隐患8条,并就该矿在地面倒碴台挡雨棚电焊施工过程中,动火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对该矿山矿长张吾洲、机电副矿长肖文华实施行政处罚,共计罚款3万元。今年安全生产月期间,在常口萤石矿组织开展全县矿山停电事故应急演练,并开展“以案释法”。基本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高唐镇政府

2023年以来,高唐镇严格执行《将乐县矿山“强基础、控事故、促提升、增实效”3+N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包保和巡查责任。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强化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底线意识。7月中旬,与三明华佳星照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引进第三方,提供隐患排查、技术业务咨询、培训等服务。截至目前,共检查全镇各生产经营场所400余家次,排查安全隐患94条,督促整改隐患94条。其中:对常口萤石矿开展督导检查8次,填写现场检查记录8次,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4份,发现隐患9条,已全部完成整改。今年来,常口萤石矿包保责任人分别于2月21日、6月6日到该矿开展每季度巡查检查。3月8日,陪同三明市安办检查组对该矿开展“两会”期间市级指导检查。6月13日,派员参与常口萤石矿山停电事故应急演练。基本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六、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照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定责任的性质及其后果的严重性,经调查组各成员研究、讨论,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杨中国,男,系常口萤石矿+110m中段车场电瓶车司机(主要负责该车场电瓶车操作),作为电瓶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电瓶车操作规程,屡次私自拆除电瓶车顶棚;违章冒险作业,电瓶车顶重车时将身体和头探出车外,与相邻空车道上空车发生撞击,头部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田梦辉,男,系常口萤石矿发生事故班组长,负责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在工作中未严格落实班组长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行为,未安排人员在+110m中段车场电瓶车顶车作业时在前方观察监护,对本起事故应该负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依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对其进行处罚。

3.王兆远,男,系常口萤石矿当班安全员,负责当班安全检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行为,未履行好现场监督管理责任,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0]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钟永荣,男,系常口萤石矿安全副矿长(兼地质专业技术员)。负责协助矿长抓好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致使电瓶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细致,未能发现+110m中部车场在用的电瓶车缺少顶棚,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5.肖文华,男,系常口萤石矿机电副矿长。负责抓好矿山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在参与矿山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中未能辨识电瓶车方面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对电瓶车操作岗位人员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严格,日常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电瓶车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行为,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6.张吾洲,男,中共党员,系常口萤石矿矿长,事故当班带班领导。全面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对电瓶车司机关于

电瓶车安全操作规程内容教育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不到位;未能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析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安全风险辨识缺少对电瓶车司机岗位和电瓶车运输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辩识,未辨识出+110m中部车场的空车存在自滑至靠近车场尾部的道岔机芯,造成与道岔机芯附近位置的重车道安全距离不足的风险;督促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电瓶车操作人员屡次私自拆除电瓶车顶棚问题;督促、检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失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1]规定,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2]规定,由县应急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常口萤石矿未严格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矿山安全规程,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不严格,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员工“三违”行为惩戒力度不够,对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执行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一人的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 [13]、(五)、(六)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14]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5]的规定,建议按照《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福建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三年行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3〕70号)文件要求撤销该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由县应急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一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强,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到位;二是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日常管理不到位,对矿山全系统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三是企业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不扎实,未对从业人员就矿山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认真组织学习,部分培训内容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培训流于形式;四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不清楚,未严格执行电瓶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私自拆除电瓶车顶棚,违章冒险作业,将身体探出车外。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福建省将乐三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常口萤石矿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组织一次专题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的漏洞短板,切实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是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要仔细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范文件,结合矿山安全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及矿山实际,开展全矿山全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特别是辨识出露采转井工、充填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问题,要依法依规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防范事故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违章作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强化一线员工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让每个一线员工熟练掌握各自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四是强化日常安全管理。要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一线员工违规作业行为等问题,修订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奖惩措施,确保各岗位工作人员知晓本岗位职责,对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一线员工严格按照奖惩措施处理,提升员工遵规守纪意识。

(二)高唐镇政府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组织全镇企业开展一次专题警示教育会,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的漏洞短板,切实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是组织开展一次全镇安全生产联合监督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违规动火作业、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组织开展一次镇政府有关所、站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大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四是严格落实属地包保责任,督促常口萤石矿落实事故隐患和福建局重点监察发现问题的闭环整改工作。(如:督促该矿开展矿井资源储量和经济效益评估)

(三)将乐县应急管理局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扎实推动3+N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回头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落实,“零容忍”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全面遏制和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二是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严格对标《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深入排查重大隐患,查找薄弱环节,摸清安全风险,做到安全隐患“一抓到底、见底清零”。三是立即开展问题隐患治理“回头看”。针对福建局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典型问题隐患治理成效开展“回头看”,举一反三,对重点矿山开展督导帮扶。四是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督促常口萤石矿开展全矿井风险评估、落实事故隐患和福建局重点监察发现问题的闭环整改工作,并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期间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防控的通知》(闽安委办〔2023〕60号)文件规定的验收程序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办理常口萤石矿事故后复工复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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