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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9•2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22日

2021年9月23日上午8时15分左右,扬州某区的扬州某专用车有限公司A1厂房内发生一起自动梁焊机作业过程中产生机械伤害的事故。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人民币。

接报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市政府《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扬府发〔2007〕218号),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总工会、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自动梁焊机操作工王某某在自动梁焊机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入自动梁焊机与A1厂房外墙间的狭小空间,被自动梁焊机门架上的配电柜与厂房外墙立柱挤压致伤,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某公司对一线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没有结合作业现场对所操作机械设备涉及的安全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2)某公司对机械设备危险防范意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这是一起由于某公司操作工王某某违反作业指导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引发的事故,事故的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责任人员

王某某,某公司员工,负责某公司A1车间自动梁焊机操作。在自动梁焊机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入自动梁焊机与A1厂房外墙间的狭小空间,被自动梁焊机门架上的配电柜与厂房外墙立柱挤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责任单位

扬州市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某公司虽组织开展了安全培训教育,但针对性不强;督促从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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