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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先锋镇宏发建材厂“3.1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22日

2015年3月12日15时30分左右,通州区先锋镇宏发建材厂制砖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通州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通州区先锋镇宏发建材厂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三圩头村;经营者姓名:卞汉新;经营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粉煤灰烧结标准砖、多孔砖加工、销售。营业执照注册号:320683601210937。企业采矿许可证号:C3206832009017130003391(有效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事故发生时许可证在国土部门年审)。

2015年1月15日,通州区先锋镇宏发建材厂(以下简称宏发建材厂)与郑尚俊(男,54岁,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黄堰村人)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将宏发建材厂的生产从制坯到红砖生产承包给郑尚俊。

三、事故经过

2015年3月12日上午6点左右,郑尚俊雇请的工人何宗伍第一天到制砖车间上班。郑尚俊安排其在制砖车间对滚机旁操作,主要负责向对滚机北侧输送带添加干泥块和保证对滚机正常运转。15:30分左右,机修工黄凯仁在制砖车间设备电源操控台听到“嘭”的声响,立即关闭车间所有设备电源,到车间察看,发现何宗伍右腿绞入了对滚机的滚子,左腿搁置在对滚机料斗边沿上。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组织开展施救,何宗伍在事故发生40多分钟后,被解救出对滚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调查取证情况

1、对滚机设备情况:对滚机在制砖车间东南角,用于粉碎泥块的设备。对滚机料斗距地四周地面高约1米,对滚机南侧机械防护罩宽约30厘米(事故后被割除),对滚机对滚间距约0.6厘米。

2、对滚机电源开关情况:对滚机电源控制台在对滚机西侧约9米处,在操控位上能观察到对滚机的料斗。事故发生时,对滚机正常运转,对滚机转速约400转/分。

3、事故后对滚机料斗物料情况:到达现场抢救的工人反映,料斗中无泥土,铁锹木柄竖立在料斗内,断裂的锹头在对滚机下方输送带上。

4、协议签订情况:宏发建材厂与郑尚俊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一份,但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职工培训教育情况:何宗伍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能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上岗作业。

五、事故伤亡人员及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死者:何宗伍,男,44岁,身份证号:342421****7510,家庭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何大楼村深堰组。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何宗伍作业中操作不当,右腿被快速旋转的对滚绞入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新进厂工人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对滚机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能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2、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以“包”代管,生产经营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新员工培训教育未开展。

七、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工人不具备相应技能,违章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

八、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1、何宗伍:对滚机当班操作工,不具备相应知识,违章作业引发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宏发建材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混乱,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个人郑尚俊,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新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在事故中负有重要的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九、事故教训

1、宏发建材厂应当与承包人郑尚俊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宏发建材厂和承包人郑尚俊应切实加强对工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防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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