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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半壁山达峰砖厂“11·26”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10日

2014年11月26日,兴隆县半壁山达峰砖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安抚家属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事故情况。11月28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水务局、工信局、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兴隆县半壁山达峰砖厂“11·26”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认定了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生产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1.兴隆县半壁山达峰砖厂。位于兴隆县半壁山镇河沿子村,法定代表人刘达,总投资5000万元,建设年加工1亿块免烧尾矿砖生产线一条,批准建设起止年限为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经营范围为免烧砖、水泥制品、尾矿砂节能环保砖加工销售。2014年2月13日,取得由兴隆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河北省临时用地批准书》(编号:2014年第008号);2014年5月13日,取得兴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1308226001180

96);2014年5月27日,取得兴隆县发展改革局颁发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证号:兴发改投资备字[2014]13号);2014年5月30日,兴隆县环境监测站为该厂出具了《兴隆县半壁山达峰砖厂年加工1亿块免烧尾矿转建设项目监测报告》(冀兴环测字HP2014第[008]号);2014年8月7日,兴隆县电力管理办公室向该企业颁发了《电力准供卡》(承电准字编号:承K00006)。

(二)生产概况。

兴隆县半壁山达峰砖厂于2014年8月开始筹建。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企业已完成破碎、粉碎、输送、制砖设备的安装。经该厂负责人刘达反映,2014年11月初开始进行设备调试,事故发生时仍在调试设备,尚未正式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4年11月26日晚11时许,揣裕贵给兴隆县半壁山达峰砖厂卷筒附近调试皮带,刘金苍(刘达的父亲)在边上看着,另外一个叫高国亮的人在3米外看减速机。揣裕贵在捡掉到地上的钎子(撬棍)时被传送带卷了进去,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刘金苍立即关闭了传送带的电源,与高金亮二人将其从皮带里拽出后,打了120急救电话。10分钟左右,半壁山镇医院的医务人员赶到事发现场,因伤势严重,随即被送往遵化市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14年11月27日早7时左右,兴隆县半壁山达峰砖厂法定代表人刘达的舅舅莫贵东电话向半壁山镇安监站站长左占红进行了报告,左占红随即报告了镇党委主要领导。当日上午,半壁山镇政府向县政府进行了报告,县政府按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揣裕贵在未关闭传送带电源,传送带运转的情况下,自行到卷筒皮带附近捡掉到地上的钎子,被运转的传送带卷入,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该厂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2.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不强,自保互保能力不强。

3.该厂没有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随意使用安全意识淡薄人员施工作业。

4.企业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从来没有接受过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麻痹大意,心存侥幸。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工人违规作业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揣裕贵,男,汉族,兴隆县半壁山镇赵杖子村人,在未关闭传送带电源,传送带运转的情况下,违章作业,自行到卷筒皮带附近捡掉到地上的钎子,被运转的传送带卷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刘达,男,群众,26岁,兴隆县达峰砖厂厂长、法人代表,负责砖厂全面工作。为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3年年收入3万元30%的罚款,计0.9万元。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左占红,男,汉族,兴隆县半壁山镇政府安监站站长,负责安监站全面工作。对企业日常安全检查督导不细致,对事故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绩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赵岩,男,汉族,兴隆县半壁山镇政府安监站副站长,负责,对企业日常安全检查督导不细致,对事故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绩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蔡文才,男,汉族,兴隆县半壁山镇政府安监站工作人员,对企业日常安全检查督导不细致,对事故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绩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兴隆县半壁山达峰砖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兴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5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立即停止砖厂的一切作业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2.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从转变观念做起,企业必须对安全工作加强管理,安排部署到位,落实检查到位,彻底转变轻安全重生产的观念,明确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狠抓安全,做到安全与生产和谐统一,避免盲目施工。

3.在职工上岗作业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让所有人以此为戒,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4.对各类重要设备以及设备的重点部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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