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2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9日

2017年8月29日5时20分左右,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碎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接到报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隆化县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副县长张松明任组长、县安监局局长成国山任副组长,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韩麻营镇政府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2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专门聘请3名机电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生产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2003年,是河北远通矿业有限公司与首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营公司。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赵志峰,总经理赵卫,公司地址位于隆化县韩麻营镇小乌苏沟村,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年产铁精粉60万吨,磷精粉10万吨。该公司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755471804H,有效期2003年11月05日至2023年11月05日。

(二)生产概况

该公司破碎系统系储矿堆场的原矿经装载机直接卸入旋回破碎机(粗碎)的给矿口,粗碎矿石经皮带运至中细碎车间中圆锥破碎机进行中碎,其排矿经过皮带运至筛分车间进行筛分,筛上产物经皮带运送至中细碎车间的缓冲仓中,经给料机给入短头圆锥破碎机中进行细碎,细碎产品进入筛分车间闭路破碎。筛下产物成为最终破碎产品经皮带运入矿粉仓。皮带机在运行时,均配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电气机械联锁装置、拉线保护装置。

破碎车间筛分工序设备一字整齐排列16台筛分机组,每套筛分机组由一台振动筛和一条800×8000带式输送机及相关设施组成,发生事故当天三班生产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8月29日5时20分左右,该公司筛分工李海林巡检到13号筛分机组时,发现筛分工冯国卡在皮带下,左小臂手心向上夹在皮带和拖辊之间,头靠在左臂上,李海林立即按下控制箱停车按钮,停止了皮带和筛子运行。停车后,李海林去拉冯国,没有拉动。然后去找人,遇到郭庆全,郭庆全打电话通知班长焦春青;5时27分左右,李海林和郭庆全一起回来再拉冯国,还是没有拉出来,李海林又尝试扛皮带,依然无果;5时32分左右班长焦春青过来了,看到冯国左手小臂夹在皮带下和托辊之间,喊他无反应但有呼吸,三人尝试仍未将其拉出,后李海林、郭庆全和焦春青三人扛皮带仍无法救出,最后由李海林和郭庆全扶着冯国,班长焦春青用壁纸刀割断皮带将冯国救下,放在地上。冯国当时有呼吸,喊他无反应,但有体温。焦春青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5时40分左右,刘会国打电话联系生产调度肖振国,告知出事故要求派车去医院,同时打电话告知车间主任李岩,并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报告。值班领导到现场后,立即指派焦春青、董青明、刘会国、郭庆全等四个人将冯国送往医院,四人用门帘托起冯国抬上车,送往隆化县医院救治。冯国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8月29日7时30分左右死亡。

(二)事故上报情况

2017年8月29日,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县安监局按照事故上报程序将事故分别予以上报。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筛分工冯国在当班期间违章穿越运行皮带的下方狭窄空间,被运行中的皮带卷入,发生机械伤害事故致死。

(二)间接原因

1.发生事故的13号带式输送机回程托辊与皮带形成的易挤夹部位无防护网;

2.企业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违章行为;

3.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不强;

4.企业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四、事故性质

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29”机械伤害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赵卫,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隆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6年年收入19万元30%的罚款,计人民币5.7万元。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1条第2款之规定,建议由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二)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2.徐振伟,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隆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刘海丰,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长,负责安全科全面工作,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隆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李岩,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碎车间主任,负责破碎车间全面工作,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隆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刘会国,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碎车间点检,协助车间主任工作。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隆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焦春青,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碎车间乙班班长(甲班班长李建军因事请假,经车间主任批准,与李建军换班)。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隆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7.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疏于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隐患排查不彻底,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14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由隆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49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企业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2.企业聘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专家对企业逐岗位、逐工艺、逐部位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并严格考核运行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3.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4.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