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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今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5·13”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4日

2021年5月13日8时18分许,位于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四路西付7号西安今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一千五百吨液压打包机进行废钢料加工过程中,该公司压块班组员工李子某停机进入打包机内,因打包机不慎启动遭挤压后当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商务局、高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西安市人民政府高新“5·13”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参加,并聘请机械方面专家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西安今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盛电气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电气设备的生产、销售;生产性废金属、非生产性废金属、废金属、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加工与销售;金属材料的加工与销售。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5月13日上午7时许,压块班组一千五百吨金属液压打包机(以下简称“打包机”)负责人姚福某安排同班工人张某收捡废钢料里的垃圾,安排李子某和自己一起清理打包机空调降温系统散热器,清理结束后用气枪清理抓钢机水箱。

7时53分李子某操作抓钢机进行废钢吊运,此时物流公司车队负责人赵志某电话告知姚福某,有一辆车要装运已压成型的废钢料。期间姚福某要求车辆清理车厢杂物、垃圾后再进行过磅。

8时18分,因打包机未按照预设的正常工作程序开启打包机门盖,李子伟某随即手持打包机遥控器从抓机内下车查看情况。当机盖开启2/3后,在打包机未断电情况下,李子某直接进入打包机内,徒手清理废旧金属杆。此时门盖突然下行闭合,李子某发现后,试图从打包机压缩室东南角逃生,却未能及时逃出,液压机门盖盖下将李子某挤压至死(以上部分证据通过有关人员笔录和公安部门调取监控取得)。

(二)事故救援情况

8时30分,姚福某走到打包机前,看到门盖未盖严,打包机仍处于工作状态,便通过对讲机呼叫李子某,未得到回应。姚福某来到抓机看到操作室内无人,爬到操作室内寻找打包机遥控未果,随后跑到打包机平台附近观察,未见李子某。随后姚福某走到打包机操作平台手动打开门盖,看到李子某已经被打包机挤压身亡,便立即电话通知公司安全员庞某及同班工人张某,庞某到达现场后立即拨打120。120赶到后,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李子某已经无生命体征。公安草堂派出所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和调查。本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李子某,生前系西安今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压块班组工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今盛电气公司积极进行善后处置并于2021年5月17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35万元整。经调查测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84.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费用)。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2021年5月15日下午15:00,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勘查过程中专家组查看了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并与今盛电气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小某、生产部经理庞某、操作工姚福某、销售部经理张友某就事故相关情况进行了问询,通过现场勘查、问询及查阅相关资料,专家组经过汇总,对本次事故勘验情况总结如下:

(一)事故现场为今盛电气公司生产车间液压打包机作业区。

图一 生产车间液压打包机作业区

(二)事故涉及的打包机生产厂家为:江阴南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3日,经问询,该设备在企业投产时间为2021年1月。打包机压缩室尺寸约为:4m×3m×1.5m(长、宽、高,下同)。打包块尺寸约为1.2m×0.7 m ×0.7m。

图二 打包机主要部件说明                       图三 打包机压缩室及打包块

(三)经询问相关人员,2021年5月13日下午14时左右,120以及殡仪馆车辆将李子某遗体拉走。现场勘查时,打包机门盖处于打开约45°状态,现场地面残留血迹位置与企业提供事故视频中死者被挤压位置一致,打包机遥控器位置为打包机东南角,距离打包室长边距离约为0.4m,打包室内侧压头未到位,南侧主压头已探出,北侧主压头未探出。

图四 遥控器现场遗留位置                               图五压缩室侧压头和主压头位置

(四)经今盛电气公司操作工姚福某现场操作打包机测试,打包机可正常完成打包作业。自打包机加料完成、门盖下行至打包完成、门盖自动开启一个作业周期作业时间约为2分05秒,与企业描述的打包机设置的作业周期基本一致。

(五)经今盛电气公司操作工姚福某现场操作打包机测试,打包机在未断电的情况下,门盖处于打开约45°状态时,门盖未进行自动下行闭合作业。

(六)经对今盛电气公司操作工姚福某现场问询,打包机门盖在作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加料过多,导致打包机侧压头不能到位,无法完成打包作业,进而出现门盖不会自动开启的状态。此时,应使用遥控器完全打开打包机门盖(打开90°),然后用抓机将打包块抓出、摔散后,进行重新打包。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今盛电气公司工人李子某在发现打包机门盖未自动开启情况下,采取将门盖半打开后,携带遥控器进入打包机压缩室的违规作业方式,进而导致打包机门盖下行;违反企业打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在进入打包机时未进行打包机断电作业,使打包机处于随时可作业状态,造成其自身被打包机门盖挤压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今盛电气公司李子某未采取用遥控器完全开启打包机门盖,退缸后利用抓机将打包块抓出、摔散后进行重新打包的正确故障处理方式(该企业内部操作规程);今盛电气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人员安全观念淡薄。

2.2021年以来,高新区管委会草堂基地管办对该企业检查一直用统一表格、每次检查内容一样、结果一样,未突出阶段性工作,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日常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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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电气安全 指示、标志和操作 第3部分:操动器的位置和操作的要求》(GB18209.3-2010/IEC61310-3:2007)4一般要求中要求:操动器的布置应使它们在危险区外,只有那些必须安置在危险区内的操纵器例外,例如:急停、示教吊挂装置等。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起动操作器的位置应使操作者在操纵时能够看到受操纵的元件。

2.《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9.1.2规定:操作过程中,操作者应注意机械压力机的工作状态。发现压力机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机检查。

《西安今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液压打包机安全管理制度》中第十条要求:液压打包机适用中如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机检查。

六、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西安今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5·13”机械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处罚的人员

李子某,生前系西安今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压块班组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打包机操作规程,在打包机门盖未自动开启时,采取将门盖半打开,携带遥控器进入打包机压缩室,徒手清理废旧金属杆的方式,造成打包机启动作业,导致其被挤压死亡,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李子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今盛电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未按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作业现场混乱,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缺失,未进行作业现场风险辨识,未提供相应管控措施;该企业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今盛电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田小某,系西安今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不力,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田小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草堂基地管办,所属辖区自2020年10月以来连续发生“10·17”“11·21”“5·13”三起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在企业排查检查过程中缺乏针对性,抓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深不细不实等问题。建议由市安委办向高新区管委会下发工作建议,对草堂基地管办及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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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7.《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八、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今盛电气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切实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作业人员完全掌握工作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加强作业现场的管理,对打包机作业全过程进行全面风险隐患辨识,并提出防控措施;制定完整细致的岗位说明书,明确打包机启停、故障排除等作业流程及安全注意事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就预案内容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应急演练,使员工掌握紧急情况的避险逃生技能;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作业技能等的培训。

(二)高新区管委会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摸排,掌握各企业安全生产真实状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强化各级干部安全监管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法等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属地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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