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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松懈造成清扫人员死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30日

一、事故经过

2008年4月2日,某电厂燃料部安排二期上煤线落煤斗清理(二期上煤线落煤斗清理属于××公司常年外包项目工作内容),以便4月3日上煤线落煤斗检修。

4月2日约8时40分,燃料部二期当班运行班长肖××安排合同运行巡检周×带清扫队当班人邓××清扫上煤乙线落煤斗,邓××负责清煤,周×负责监护,15时40分左右,清理工作结束,关闭4号乙尾部落煤斗人孔门后,两人一起离开现场。16时,晚班与白班交接班。19时,运行当班班长袁××安排巡检对上煤乙线进行启动前的检查,合同运行巡检工邓×、岳×、林×等人到乙上煤线各段进行检查,均正常,具备启动条件。在启动上煤线过程中出现5号乙皮带机制动不能松闸等缺陷,21时检修人员处理完毕。21时59分启动7号乙皮带,22时,启动6号乙皮带,22时0分30秒启动碎煤机,22时2分启动5号乙皮带,22时3分,启动4号乙皮带。22时4分40秒站在5号乙皮带头部监护的丁×发现距自己7~8m、距落煤口约3m远处的皮带上有一人头部朝前仰面躺在皮带上(此人当时无呼叫及动作),丁×拉紧停拉线开关,但因皮带惰走,人仍被带入斗内,丁×用对讲机呼叫煤控楼运行班长袁××,停运后滚轴筛、碎煤机及以上煤线皮带机,班长袁××赶到现场与丁×在碎煤机内发现尸体。

二、原因分析

初步结论:根据现场勘查以及运行班组班长、巡检员等当事人的举证分析,推断清扫人员邓××是在4月2日19时以后,在非当班期间擅自进入生产现场,在4号乙皮带尾部落煤斗从人孔门入落煤斗,21时59分上煤线启动后被带入碎煤机。死者的具体死亡时间以及动机和行为不明。

(1)根据输煤集控室上位机上设备运行记录,从5号乙皮带启动至拉动拉线开关停止,运行了120s。根据皮带长度(5号乙皮带164m,4号乙皮带86m)和皮带运行速度(速度为2.5m/s),推断邓××只能是从4号皮带带到5号皮带再进入碎煤机。从4号乙皮带启动到5号乙皮带停止共100s,皮带运行250m,正好和4、5号皮带的长度之和吻合。计算推断第一现场应该是在4号尾部落煤斗内。

(2)在上煤线启动前对现场进行了巡查,现场检修人员也未发现皮带上有人。启动后丁×发现头部朝前仰面躺在5号乙皮带上的人没有呼叫及动作,也可以推断事故发生的第一现场是在4号乙皮带尾部落煤斗内。

(3)15时40分,周×和邓××离开4号乙皮带尾部落煤斗时,已经关闭人孔门,事故发生后,检查发现该人孔门为开启状态。而15时40分之后运行班组没有再安排落煤斗清理工作。晚班合同运行巡检工邓×在19时巡视检查时,确认4号乙尾部落煤斗人孔门为关闭状态,因此推断事故的第一时间在19时以后。

三、暴露出的问题

(1)该电厂清扫队管理松散,安全管理措施没有落到实处,新进人员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没有按照合同要求与员工签订安全合同,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流于形式,员工的安全意识淡薄。

(2)该电厂对清扫队的管理不严,对清扫队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清扫队人员变动、人员进出工作现场督查管理不到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检查、监督、考核不力。

四、防范措施

(1)加强外包项目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外包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进厂外来人员,严肃外包队伍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外包单位的审查、准入、检查和考核力度,严格外包队伍人员门卫出入登记审查管理,协助外包单位强化安全管理。

(2)完善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识,改善生产现场作业环境。

(3)严格执行交接班、巡视检查、监护、连锁保护试验等规章制度,确保设备检查到位、人员监护到位,加强外包清扫、巡检项目队伍的交接班和巡视检查制度的执行力度,规范作业行为。

(4)厂部成立“外包工程项目治理、整顿专门工作组”,立即开展整顿月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全厂所有外委项目承包队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安全隐患、全面落实整改,并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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