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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扬子江路厂区拆除工地“4·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8月26日

2020年4月9日21时15分左右,位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扬子江路厂区拆除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0年4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开发区安环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扬子江路厂区拆除工地“4·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主体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调查过程

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克服了疫情影响带来的调查不便、无法联系现场作业人员、部分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等困难,在属地公安机关大力配合下,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020年4月13日,事故调查组发现现场作业人员肖元省、肖志豪、肖波已离开扬州,当即请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通知3人来扬接受调查。4月16日,开发区公安分局对“4·9”事故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实施刑事侦查(开公(津)立字〔2020〕301号),并向扬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9月17日予以退回。

事故调查组在多次沟通协调后,现场作业人员肖元省、肖志豪、肖波及直接相关人员张俊雷4名安徽籍人员仍未来扬接受调查的情况下,2020年7月3日、8月27日,两次向市公安局发函,请公安机关“对肖元省、肖志豪、肖波等违法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来扬接受事故调查”。9月5日,开发区公安分局扬子津派出所找到肖元省、肖波、肖志豪3名现场作业人员。

事故调查组迅速对肖元省、肖波、肖志豪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不能排除该起事故刑事案件可能。2020年11月24日,事故调查组向开发区分局发出《关于商请提供“4·9”事故结案结论的函》。2020年12月18日,收到开发区公安分局《关于提供“4·9”事故结案结论的复函》,开发区公安分局定性“4·9”事故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020年12月18日后,事故调查组继续进行“4·9”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有关情况

1、扬州市宏扬旧房屋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宏扬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558977411;成立于2004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陈锋(实际控制人张建付);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旧房屋建筑物拆除工程、基础土石方工程、小区改造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2140337)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100435)有效期至2023年3月28日。

2、扬州市宏扬旧房屋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简称开发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MA1WUXAB5X;成立于2018年7月11日,负责人谢庆龙;经营范围与宏扬公司相同。

3、房屋拆除协议书

2019年12月3日,开发区分公司(乙方)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甲方)签订《房屋拆除协议书》,明确由乙方负责拆除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4、建筑混凝土垃圾破碎合伙经营行为

2019年7月,谢庆龙、王化霞和张俊雷3人商定合伙办石子厂,从事建筑混凝土垃圾破碎,共同投资先后购买了2台破碎设备(1台LOKOTRACKLT12135履带式反击式破碎站,1台山鑫1248移动破碎筛分设备)、1台柴油发电机等设备。用于建筑混凝土垃圾分拣破碎。该合伙经营未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

5、建筑混凝土垃圾破碎承包合同

2019年12月底,王化霞与肖元省取得联系,商定由肖元省负责建筑混凝土垃圾破碎工作。2020年3月初,肖元省带肖志豪、肖波、朱安军来到中集通华拆除工地。2020年3月29日,张俊雷(甲方)与肖元省(乙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由肖元省负责现场建筑混凝土垃圾分拣破碎工作。调查中发现,肖元省还承担由谢庆龙、王化霞和张俊雷联系的外工地建筑混凝土垃圾分拣破碎工作。

6、涉事机械

安徽山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制造的山鑫1248移动破碎筛分设备由振动给料机、锤式破碎机、振动筛、电线电柜、主带、回笼带、分料带、石粉带、平跑带等部件组成。用于砂石生产线和破碎生产线。工艺流程:给料——破碎——筛分——分区堆放。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9日18时左右,肖元省、肖志豪、肖波和朱安军在拆除工地进行建筑混凝土垃圾破碎作业。20时30分左右,破碎设备出现故障,4人进行维修。21时15分左右,破碎设备修理完毕,肖元省未确定周围人员位置,启动破碎设备。破碎设备皮带轮转了半圈就卡住。肖元省按停止按钮停机。肖志豪爬上破碎设备,发现朱安军卡在设备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肖元省、肖志豪、肖波3人拆除破碎设备的部分零件后,约22时50分,将朱安军从设备中抬出(朱安军已无生命迹象)。23时07分,张俊雷拨打120救护中心电话,经救护人员到现场检查,宣告朱安军死亡。

四、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死者朱安军,男,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刘渡镇自然村75号,身份证号码:342623198611116816。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收集了相关资料,拍摄现场照片8张,对目击证人及相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2份。

事故调查组认定: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扬子江路厂区拆除工地“4·9”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肖元省,建筑混凝土垃圾破碎作业负责人。在未确认周围人员位置的情况下,启动破碎设备开关,直接导致朱安军死亡。

(二)间接原因

谢庆龙、王化霞、张俊雷3名自然人涉嫌无照经营建筑混凝土垃圾破碎业务。合伙经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无破碎设备操作规程;未对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本起事故是由谢庆龙、王化霞、张俊雷3名自然人雇用肖元省等人进行建筑混凝土垃圾破碎。肖元省违章操作破碎设备造成的。该经营行为未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

六、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主体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肖元省,建筑混凝土垃圾破碎作业的负责人。在未确认周围人员位置的情况下,启动破碎设备开关,直接导致朱安军死亡,肖元省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建议

谢庆龙、王化霞和张俊雷合伙办石子厂,从事建筑混凝土垃圾破碎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向市住建、城管部门了解,目前,拆除工地建筑垃圾破碎经营活动无相关许可规定)。未进行登记注册、未办理营业执照。建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加强对拆除工地现场的全部施工作业、设备设施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与拆除项目无关的作业行为;核查现场设备设施及人员的来源,建立核查台帐;督促作业单位及经营者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做好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

(二)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与拆除工程相关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查处无照无证的生产经营行为。

(三)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拆除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扬子江路厂区

拆除工地“4·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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