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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村煤矿“7.19”运输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1月09日

2002年7月19日9时,采煤一队在113514工作面与平巷交接处发生一起运输事故,致一人重伤死亡。 
    一、事故经过:
        2002年7月19日,采煤一队零点班在113514工作面回采,早班9时左右,班长安排张某某帮机头小组打柱子,工作完成后曹某某让张某某到工具房交工具准备升井。因验收员发现该组有3根支柱迎山不合格,验收员准备交早班处理,曹某某考虑到要扣产量,就独自调整支柱迎山角,当调整顺槽溜子机尾支柱时,拔柱过程中不慎跌倒在运行的顺槽溜子机尾上,被拉到工作机头与顺槽溜子搭接处挤压致伤。工作面溜子司机发现以后,立即给顺槽溜子司机摇灯停机,停机后将曹某某救出,送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40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曹某某工作不慎跌倒在运行的顺槽溜子上,被拉至工作面溜子机头,挤伤致死。
        2、重要原因:
      (1)独立回柱,违章作业。对周围的工作环境未认真观察,站立位置不正确,拔柱过程中,用力不当,跌倒在运转的溜子上。    
(2)顺槽溜子机尾偏长,缩短不及时。
       (3)工作面溜子与顺槽溜子无信号联络装置,致使顺槽溜子未能及时停止运转。
         2、间接原因:
       (1)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够,技术素质低,辨险识险能力差。
       (2)现场安全监督、生产管理不到位,现场失控。
    三、事故点评:
        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主要的原因是作业人员在无任何监护的情况下违章作业。结合这起事故,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点评:
        1、发生事故的班组属于零点班,而发生事故的时间在早班9时左右,职工作业时间长达9个小时,身心疲惫,注意力分散,自我防范意识相对较差;对周围环境的观察必然不细、存在许多漏洞,对违章行为的意识较差;在作业过程中因体力下降容易出现失误,发生失误时的自救能力相对下降。所以,缩短职工的劳动作业时间,是预防事故的一个重要途径。
        2、事故当事人在已经疲乏的状态下,单独作业,无任何监督、监护措施,操作者出现失误和违章,得不到及时纠正;发生事故得不到及时救援和帮助。当班验收员虽然将事故地点的支柱调整工作安排给了早班,却未将该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在安排工作后,未进行现场监督,致使曹某因担心扣产量而单独、违章作业。所以当班验收员应负监督不力之责。
      3、在早班还未进入工作面,支护作业还未结束期间,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却在正常运转。
说明工序组织混乱,机电设备运转制度不全、监管不力,当班溜子工违章操作,班长和盯面安监员应负监管不力之责。
       4、机电运输设备安全防护和保护设施不完善,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要求,信号联络不畅等,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由此说明,健全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保护装置,实现设备、设施和物的本质安全,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基本保证。
        5、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整体素质,狠抓煤矿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是我们目前要解决的根本问题。矿要采取措施消灭职工延时晚点、疲劳作业现象,杜绝“重产量、轻安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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