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缆绳断指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05日

作业阶段:水上作业
事故类型:机械伤害
主要事故原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人员伤亡情况:重伤1人


一、事故概况
2006年×月×日,××混凝土搅拌船移船作业,抛锚后,发现该船左后锚标处于半浮沉状态。第二副驾长从穿头走至船尾准备开锚艇处理锚,到船尾时看见张某、谢某、颜某三人已将锚艇开出,(根据调查人员了解,由于涌浪影响,锚艇碰撞混凝土搅拌船,他们三个准备把艇从左舷开至右舷系靠)。第二副驾长招手呼叫锚艇上三人处理锚标。于是三人将锚艇开至锚标处,谢某用直径20mm的尼龙绳绑好锚标并系牢在锚艇右边的系缆桩上,并叫颜某与张某离开系缆桩站好。正当谢某将要启动锚艇时,张某看到锚标下落,上去拉尼龙绳,避免锚标落水,谢某见状后立即停车。但当时系锚标的尼龙绳正在受力,并有浪涌摇动锚艇,系锚标的尼龙绳瞬间将张某右手手指压住在锚艇缆桩上。张某本能的用力抽被压的手,因拉力过猛,致使张某右手中指、无名指第一节被自身拉力拉断脱离。发现此情况,颜某马上抱住受伤的张某,谢某快速解掉系挂的锚标,把艇开至混凝土搅拌船边,给张某受伤的手指包扎,并立即派人派车送到医院。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张某作业时,右手未戴手套被尼龙绳压榨伤。
2、间接原因:混凝土搅拌船船上的管理工作存在不足。
(1)混凝土搅拌船未及时对新员工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2)混凝土搅拌船第二副驾长在船尾看见张某三人已把锚艇开出,事实同意新员工参与系带浮标工作,没有及时进行安全交底。
3、主要原因:张某在船上工作时间短,对船上的操作技能不熟练,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操作时突然把手伸到缆绳下面,在缆绳受力压住手指时,本能反应用力抽拉造成断指。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
1、伤者张某缺乏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在操作时突然把手伸到缆绳下面,在缆绳受力压住手指时,本能反应用力抽拉造成断指。违反作业时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负有直接责任。但他由于参加工作时间短,工作时经验不足,给予批评教育。
2、第二副驾长作为现场的指挥者,当看到作业人员没有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时,未加以制止,知道张某未经系带浮标工作培训,却不及时告知张某有关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负有管理不到位责任,给予人民币300元的罚款处理。
3、船长在事故发生时虽然不在船上,但作为船上的直接管理者应负有管理责任,给予人民币100元罚款处理。
4、第一副驾长,对张某作业时没戴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加以制止,负有管理不到位责任,给予人民币100元罚款处理。
5、对船舶部经理给予处罚人民币400元。
四、事故整改措施
1、继续完善推进船长负责制,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中。
2、加强对新员工的操作技能培训。
3、进一步强调在作业期间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在日常的施工作业操作过程中,船长应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作业和操作技能进行教育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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