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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铁工程延安三路站施工工地“1.1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02日

(二)间接原因

1、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的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存在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何宇,在维修车辆的过程中,未能作好满载车斗升降后的支护工作便盲目进入车斗下方进行修理,违反了中国中铁《机修工安全操作规程》,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认定何宇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2、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存在未能严格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留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认定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3、王军涛、高林,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能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何宇在1月18日上午11点50分宣告抢救无效死亡,王军涛、高林在得知何宇死亡,事故已经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仅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报告,未向当地安监部门以及主管部门报告,直到安监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给予的线索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时方才承认发生事故,1月18日下午19点左右才向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岛地下铁道

公司进行了报告。以上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王军涛、高林作为项目部的党政负责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仅向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报告,在其后7个小时内并未向当地安监部门、地铁施工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监理单位、青岛地下铁道公司以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将死者何宇送至胶州市殡仪馆,以上情节已经构成了迟报事故,认定王军涛、高林迟报事故。

4、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的行为,认定该公司对事故发生

负监理责任。

(二)处理建议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的规定,根据王军涛2013年度个人工资收入为伍万肆仟玖佰壹拾柒元整;高林2013年度个人工资收入为伍万零捌佰玖拾壹元整。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事故责任人王军涛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3,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高林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鉴于何宇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青岛地铁有关建设部门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在紧抓施工质量、进度的同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力度,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地铁各施工单位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认真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全面分析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全面排查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加强安全巡检力度,规范工人安全文明施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切实强化现场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和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地铁各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举一反三,加强现场安全监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四)地铁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施工及监理单位尽到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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