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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9·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9日

2017年9月17日下午14时左右,长安镇一龙路明洲百货场装修施工场所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教育,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长安镇“9·1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科学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东莞市明洲商贸有限公司,是东莞市长安镇一龙路明洲百货场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下称发包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4577446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青,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3日,公司负责人:林文寮,招商经理:黄清河;工程部主管:詹清水。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梁兵,男,48岁,广东阳江人。梁兵是东莞市长安镇一龙路明洲百货场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下称承包人),承包工程金额人民币298115.00元,工程面积约700平方米。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由承包人承接东莞市长安镇一龙路明洲百货场装修工程的装修施工任务,口头约定总价,双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事故发生时,梁兵不在现场。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基本情况:许显银,男,出生于1963年8月17日,54岁,住址为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桐畈镇二渡关村上仙6号,是东莞市长安镇一龙路明洲百货场装修工程的工人。

直接经济损失:据初步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补助金、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和人道主义补助等所有费用约8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17日07时40分左右,包工头梁兵口头聘请黄昌伟到长安镇一龙路明洲百货场装修施工场所内拆楼板。梁兵口头要求一天内拆完,考虑到工程时间紧凑,黄昌伟叫许显银一起做工程,报酬两人平分。

下午14时左右,黄昌伟和工友许显银到施工场所,当时并没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作业,黄昌伟和许显银两个人到阁楼上干活,黄昌伟用大铁锤在砸墙,许显银用风炮机在凿楼板。作业时,黄昌伟的大锤掉到隔壁房间,于是黄昌伟下阁楼去捡,突然阁楼中间两根承力柱倒下来,楼板倒塌,许显银从阁楼掉下来,被柱子拉力反卷过来的钢筋压到胸部。黄昌伟马上叫人过来帮忙拉开,并拨打了120,许显银被送到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许显银从阁楼掉下来,被钢筋压到胸部,黄昌伟见状,马上呼喊周围的人过来帮忙拉开,并拨打120。许显银头部有血,并出现呕吐现象。救护车到达后,许显银被送往长安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公安、应急、安监、住建、医疗等部门和属地社区迅速处置事故,要求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紧密合作,科学研判事故发生原因,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同时,全镇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死者许显银未按《人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拆除构筑物,没有防止发生坍塌的安全措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综合事故现场人员及各方责任人员的笔录,承包人梁兵有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与事故的发生相关联。

梁兵未尽到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作为东莞市长安镇一龙路明洲百货场装修工程的承包及组织者,应该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承包人梁兵未履行此职责。

(二)事故性质

综合以上事故原因及相关的技术分析,调查组认定:长安镇“9·17”因楼板倒塌的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东莞市长安镇一龙路明洲百货场装修工程属室内装修,未达到需要申报的规模。长安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城管分局、锦厦社区工作人员事发前有持续对明洲百货进行相关巡查工作,但当时东莞市长安镇一龙路明洲百货场装修工程并未开始施工,事故发生当天是施工第一天。综上,相关单位已履行好相应管理职责。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1. 梁兵作为东莞市长安镇一龙路明洲百货场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尽到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交底、培训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

2. 许显银(死者)未按《人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拆除构筑物,必须有防止另一部分发生坍塌的安全措施。死者在拆除工程中,存在违章作业,与事故的发生直接相关,对事故负有责任。

3. 东莞市明洲商贸有限公司将东莞市长安镇一龙路明洲百货场装修工程承包给梁兵,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该工程量未达到需要申报条件。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本起事故单位及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1.梁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 许显银(死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都应该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吸取事故教训,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2.从业人员要清楚自已的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应吸收事故教训,清楚自身权利与义务,接受安全学习与培训,遵守相关制度与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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