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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晟腾木材加工厂“2017.6.1”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2017年6月1日,巢湖市晟腾木材加工厂在扩建厂房大门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关于挂牌督办巢湖市晟腾木材加工厂“2017.6.1”触电事故的通知》(合安办函〔2017〕87号)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巢湖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由巢湖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和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巢湖市晟腾木材加工厂“2017.6.1”触电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一名专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

名称:巢湖市晟腾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N59R48F ;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周*;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6年12月08日;

核准日期:2016年12月08日;

经营场所:合肥巢湖市卧牛山街道西圣社区湖光路1号;

经营范围:木材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安全管理情况

该厂于 2017年5月1日正式投入生产经营,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晟腾木材加工厂院内的厂房内,该厂房大门朝西,系一间长约50米、宽约15米的老旧厂房。事故中心部位位于该厂房内西侧的大门内侧,该西侧大门被一块高约2米的钢板挡住,距离西侧大门北边的地面上放着电锤、电镐、插排等工具。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巢湖市卧牛山街道湖光社区居民周*租用位于巢湖市长江西路原巢湖市水泥厂内的一处闲置厂房,于2016年12月8日成立巢湖市晟腾木材加工厂。由于厂房大门较窄,不便于车辆进出运输木材,于是,周*委托其表姐夫刘**,请工人帮忙扩建厂房大门,刘**找来其小妹婿张*和张*父亲俩人。

2017年6月1日上午7时30分,张*父子俩人带了一把电镐和一把电锤,来到晟腾木材加工厂。7时52分左右,张*站在脚手架上(高度1.7米)用电镐凿墙时,因电镐头被卡住,张*就用电锤把电镐头周围的混凝土松一下,突然,张*叫了一声“电”,就倒在脚手架上。在附近的刘**闻声跑过来,安排在场的另外一名工人立即切断电源,同时,用现场的叉车把张*从脚手架上挪到地面上。企业负责人周*在厂办公室发现停电后,出来察看情况,发现张*出事,立即跑到跟前,拨打120急救电话。8时1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抢救了约20分钟,诊断为“电击伤致心脏骤停死亡”。120急救车离开后,周*又驾驶厂内厢式货车将张*送至巢湖市宋庆龄爱心医院,医生诊断为“完全没有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巢湖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及辖区派出所、供电部门等相关单位先后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指导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事宜。

2017年6月28日,巢湖市晟腾木材加工厂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张*,男,2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巢湖市***。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9.2万元。

四 、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巢湖市晟腾木材加工厂厂内的配电装置简陋,未安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4.1.1条规定,且移动电源导线破损漏电(经供电部门鉴定,电锤作业用220伏电源导线绝缘外皮破损,裸露铜线搭到脚手架上使脚手架带电,张钟在作业时,左脚皮肤与脚手架金属部分接触,人体带220伏电压,电锤行进中与厂房墙体钢筋碰撞,构成电流回路,造成人员触电)。

2、张*在使用电锤前,未对电源导线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2.d条规定。

(二)间接原因

1、巢湖市晟腾木材加工厂,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扩建厂房大门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向张*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2、巢湖市晟腾木材加工厂负责人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和(五)项之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巢湖市晟腾木材加工厂“2017.6.1”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张*,安全意识淡薄,在使用电锤前,未对电源导线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2.d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周*,巢湖市晟腾木材加工厂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巢湖市晟腾木材加工厂,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扩建厂房大门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向张*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巢湖市晟腾木材加工厂,要深刻反思和汲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力度。要以本起事故作为生动案例,加强对临时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本质安全。

(二) 凤凰山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全市安全生产“百日除患”专项行动的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构建“六项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巢政办〔2017〕42号)要求,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全面实现安全风险管控闭环管理,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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