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武汉东湖阳光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2月23日

2021年6月12日9时03分左右,位于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东路8号东湖阳光园区内的武汉东湖阳光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9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和武汉市的有关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相关部门等单位成立了武汉东湖阳光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项目及参建各方基本情况

事故项目发包单位为武汉东湖阳光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阳光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为熊梅(中国香港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MA4L05LE5Y,主要经营范围:球类体育项目的训练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供应链管理咨询;供应链方案设计,场地出租,服装设计、销售。

事故项目承包单位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飞翔金属结构加工部(以下简称:飞翔加工部),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住所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桥梁社区小李村211-2号,经营者为鲍胜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20120MA4KPJGX2P,主要经营范围为金属结构加工。

2021年3月,东湖阳光公司与飞翔加工部签订了《东湖阳光湖面整治改造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是水上浮船拆除及恢复、长廊的清水平台拆除和恢复。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信息报送情况

2021年6月12日上午,飞翔加工部负责人鲍胜全带领曾庆凯到达东湖东路8号院内,计划将湖中废旧水箱拖上岸,因施工现场吊车无法进入现场,遂采取人工使用DHS环链电动提升机(俗称电葫芦)起吊水箱。上午9时左右,曾庆凯在小木船上将湖中水箱通过吊带悬挂在提升机挂钩上,鲍胜全在岸边操作提升机起吊时,提升机铰链运转时将外电源线卷入齿轮内挤破绝缘外皮造成铰链带电,现场人员均未及时发现情况,木船上的曾庆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碰到提升机的铰链造成触电落水。事故发生后,鲍胜全立刻呼叫东湖阳光公司电工陈自飞,两人一同将曾庆凯救到岸上,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上午9时28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曾庆凯送至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救治,当日13时58分,曾庆凯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应急管理局于6月13日接报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信息。

三、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9万元。

四、有关核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以及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如下:

1.事故设备为沪工牌DHS环链电动提升机,系飞翔加工部鲍胜全所有,生产厂家为上海轶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电源电压为380V,额定起重量为3吨,起升高度为6米。经核,该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

2.经现场勘查,提升机外电源线沿钢架悬挂敷设,未绑扎固定,外电源线在起吊过程中被卷进齿轮箱中(如下图)。

图: 提升机外电源线被铰链卷入齿轮箱内

3.经调查,提升机外电源由东湖阳光公司电工陈自飞连接。陈自飞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编号T421125197507213333,有效期至2023年9月4日。

4.曾庆凯系飞翔加工部经营者鲍胜全雇佣,事发时未穿戴救生衣。

五、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查看资料以及综合分析,认为造成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提升机铰链在运转时将未绑扎固定的外电源线卷入齿轮箱内挤破绝缘外皮造成铰链带电。曾庆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碰铰链后导致触电落水,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发包单位东湖阳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与飞翔加工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管理责任不明晰。二是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临时用电措施落实不到位,电动提升机外电源线悬空敷设,未绑扎固定,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四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过程进行管控,未及时发现接线不规范的安全隐患,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五是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无相关台账及考核记录。

2.承包单位飞翔加工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一是未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约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接线不规范的安全隐患。三是施工前未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未督促指导作业人员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六、事故性质、责任区分和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调查组建议对事故处理如下:一是对东湖阳光公司、东湖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梅分别实施行政处罚,对飞翔加工部经营者鲍胜全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对东湖阳光公司电工陈自飞、东湖阳光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蔡永毅建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事故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6•12”一般触电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要严格审核相关单位资质,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管,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全面告知作业人员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确保作业人员能够全面掌握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二要加强现场的安全巡查力度,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三违”行为,加大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警示教育。三是要全面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台账,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知识,熟悉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员工安全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四是要严格落实临时用电作业的监督管理,加强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管理,对无证作业、违章作业的行为和人员,要及时制止和清退。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