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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路5号院2号楼“9.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12日

2020年9月6日17时50分左右,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5号院2号楼2层裁切内包间装修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世纪远航(北京)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远航公司)作业人员龚**,在2号楼2层裁切内包间吊顶内改造照明、插座电路过程中,发生触电,现场人员立即将其从吊顶内救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将其送到北大国际医院救治,龚**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海淀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西北旺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同时还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永丰科技企业加速器二区2号楼2层装修改造工程由北京健平九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平九星公司)投资建设,北京欣艺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艺科公司)承包,2020年6月20日,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内容包括图纸范围内的实验室生产区隔墙、照明插座线路改造以及空调管道风口安装、消防改造等,合同总价款约为129万元。

欣艺科公司因不具备净化车间及实验室设计能力,以及相关专用设备生产能力,便于2020年8月6日,与具备上述能力的北京恒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吉科技公司)签订实验室建设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由恒吉科技公司对净化车间及实验室进行深化设计,并承揽永丰科技企业加速器二区2号楼2层装修改造工程中净化车间与实验室改造的项目,以确保净化车间与实验室内的设施、配电等普通装修项目,符合净化设计及专用设备相关要求,合同总价款约为35万元。

因恒吉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净化场所设计和专用设备销售,故该公司于2020年8月6日,与世纪远航公司签订了实验室建设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恒吉科技公司提供净化车间和实验室装饰所用板材及内部专用设备,世纪远航公司负责其他装修、安装工作,合同总价款约为25.5万元。 8月10日,双方签订安全协议书。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龚**所从事的电路改造作业,在世纪远航公司的承包合同范围内。

(二)事故单位情况

1.世纪远航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龚*,成立日期是2013年12月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包装装潢设计服务等。

2.恒吉科技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尚**,成立日期是2017年8月2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科技开发,家居装饰及设计,销售仪器仪表、实验室设备等。

3.欣艺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郭**,成立日期是1996年6月4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2020年5月21日,欣艺科公司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2020年2月14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海淀区永丰路5号院2号楼2层裁切内包间吊顶内。裁切内包间屋门向南,吊顶的东西两侧各有一处开口,西侧开口处的吊顶装饰板处于向下打开状态,经现场询问,该开口装饰板系现场救援时拆开。东侧吊顶开口下方放置有一部金属人字梯,顺着人字梯有一根连接墙上插座的电源线,电源线另一头连着裁切内包间吊顶内的一盏用于照明的白炽灯,被作业人员当作工作灯使用。裁切内包间吊顶东侧开口处附近有多根残余金属导线散落,吊顶内部有一个金属排风管道,并有多个吊顶金属框架等金属体,金属体均接地良好。吊顶内西北侧有一根黑色护套软管,软管内分别有红色、绿色和黄色三根金属导线,红色金属导线端部处于截断状态,金属线芯外露。经测量,红色金属导线线芯对吊顶内金属体的电压为交流238.4V。控制裁切内包间内吊顶该线路的电源箱在该楼层西侧,电源箱内除最右面的第一、二、三个断路器外,所有断路器都处于闭合通电状态,其中包括左数第一个三相断路器。经现场试验,当电源箱内左数第一个三相断路器处于断开位置时,上述吊顶内的红色金属导线处于不带电状态。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0年9月6日,世纪远航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龚**按照公司安排,带领工人进入装修改造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工人按照龚**的工作安排,在不同房间内安装半圆角(装饰材料),龚**则在施工区域内进行电路管线预埋工作。17时50分左右,世纪远航公司总经理龚*到达现场接工人下班时,没有见到龚**,经寻找发现其歪倒在现场裁切内包间吊顶内,龚*立即爬上裁切内包间吊顶将龚**救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将其送到北大国际医院救治。龚**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7万元。

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龚**,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人。

经查,世纪远航公司指派龚**作为装修现场的负责人,负责现场的施工协调和工作安排。世纪远航公司知道龚**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故并未安排龚**进行电路改造作业。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龚**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冒险带电从事电源线路改造作业,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世纪远航公司疏于特种作业的管理,疏于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违规带电从事电源线路改造作业,最终引发事故。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从事特种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与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龚**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冒险带电从事电源线路改造作业,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以及《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中第9项规定:“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世纪远航公司疏于特种作业的管理,疏于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违规带电从事电源线路改造作业,最终引发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世纪远航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世纪远航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世纪远航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加强对电工特种作业的管理,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不得从事电工特种作业,并加强本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违规带电从事电工特种作业的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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