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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清路156号“8.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12日

2022年8月1日16时05分左右,在海淀区北清路156号K地块南门北侧草坪安保岗亭地基及电源线改造作业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廊坊迈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迈高公司)作业人员张*旺在将现场一根带电的供电线与保安岗亭的电线连接时,不慎发生触电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将张*旺送往北京老年医院救治,张*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房管局、温泉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技术鉴定,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合同签订情况

北清路156号是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华为公司北京研究所所在地。其中K区物业服务由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公司)承揽,2022年2月8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万科物业公司签订了《北京K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小型整改项目管理、实施以及物业工程管理等内容,合同期限为4年,总价款约为3873.6万元。2022年5月,万科物业公司与廊坊迈高公司签订华为北京JKL项目之小型整改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为:廊坊迈高公司根据万科物业公司需求,进行项目的小型整改工程,费用依据《工程确认单》据实结算,合同有效期从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8月31日。

按照华为公司要求,万科物业公司需要在园区K区南门新建安保岗亭,便将安保岗亭地基浇筑及电源线改造工程交由廊坊迈高公司施工。2022年7月中旬,廊坊迈高公司向万科物业公司提交了《小型物业工程需求方案评审表》,经万科物业公司同意后,廊坊迈高公司开始进行安保岗亭地基浇筑及电源线敷设作业。事故发生时,廊坊迈高公司作业人员张*旺正在将已在地下铺设完成的安保岗亭的电源线与带电的供电线路进行连接。

(二)事故单位情况

1.万科物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是1992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宋**,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2017年2月14日,万科物业公司取得物业服务企业壹级资质。

2.廊坊迈高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是2017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朱**,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等。2021年5月20日,廊坊迈高公司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北清路156号K地块南门安保岗亭北侧草坪处。该草坪中间位置有两根埋于地下的黑色PVC穿线管,穿线管中穿有多根黑色护套线。其中一根黑色护套线通过穿线管由草坪引向南门岗亭,该护套线尚未带电。另一根穿线管内的一根三芯(黑、红、绿三根电源线)黑色护套线,与北侧办公楼B1-A10弱电间SB1R2-AZ配电柜内的QF11电闸连通。其红色电源线端头部位绝缘层拨除,金属线芯外露。事故发生后,万科物业公司人员为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及时将QF11电闸断开。经现场检测,当QF11电闸闭合时,红色电源线金属线芯对地带电电压为交流230.4V。红色电源线四周散落有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包以及剥线钳、老虎钳等作业工具。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2年8月1日14时左右,按照施工进度安排,廊坊迈高公司班组长张*旺带领作业人员张*强到K区南门北侧草坪进行安保岗亭电源线穿管作业。15时55分左右,张*旺安排张*强到草坪南侧安保岗亭从穿线管内拽出牵引的护套电源线,自己在草坪内开始将来自北侧办公楼配电室的带电电源线与引向安保岗亭的电源线进行连接。16时10分左右,园内巡逻的保安发现有人躺倒在草坪内,随即喊来张*强,张*强发现张*旺疑似触电,于是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将张*旺送到北京老年医院救治,张*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张*旺,住址在河北省保定市。

经查,张*旺为廊坊迈高公司的电工,但廊坊迈高公司未对张*旺的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进行查验;未针对电源线接驳对张*旺、张*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事故发生前,没有廊坊迈高公司人员向万科物业公司确认草坪内护套电源线的带电状态。张*旺在带电进行电源线穿管连接作业过程中,未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发生后,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界面未能查询到其电工特种作业证件信息。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得当,积极开展善后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舆情得到了有效管控,善后工作开迅速。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察,已排除刑事案件的嫌疑。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的张*旺,在连接电源线前,未确认电源线是否带电,未穿戴电工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在将带电的电源线与安保岗亭的电源线连接过程中,手部触碰到红色电源线的金属线芯,导致电流经红色电线金属线芯和张*旺的身体入地形成导电回路,发生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廊坊迈高公司作为安保岗亭地基浇筑及电源线改造工程的承揽单位,疏于对特种作业的管理,未查验张*旺的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致使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电工特种作业;疏于对现场作业人员的督促教育,未针对电源线接驳对张*旺、张*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疏于对作业现场的检查和监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的现场作业人员未穿戴个体防护用品带电作业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因特种作业管理缺失,现场安全监管缺失,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而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张*旺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资格,在作业前未熟悉作业环境,在连接电源线前,未确认电源线是否带电,未穿戴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冒险进行电线连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以及《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中第9项第二款规定:“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张*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张*旺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廊坊迈高公司作为安保岗亭地基浇筑及电源线改造工程的承揽单位,疏于对特种作业的管理,未查验张*旺的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致使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电工特种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疏于对现场作业人员的督促教育,未针对电源线接驳对张*旺、张*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疏于对作业现场的检查和监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的现场作业人员未穿戴个体防护用品带电作业的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廊坊迈高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廊坊迈高公司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

(一)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廊坊迈高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加强对特种作业的管理,严格审核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杜绝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电工特种作业;依法落实针对电源线接驳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从业人员在作业前对现场电路带电情况进行核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涉电作业;同时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加大对涉电作业现场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的现场作业人员未穿戴个体防护用品带电作业的违规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万科物业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加强对本单位外包小型整改项目的安全监管,督促小型项目承包单位依法严格落实对电工特种作业的管理,加强对从事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落实安全交底,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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