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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学公司“8·1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23日

根据2018年1月31日泰州市政府《关于同意太学公司“8.1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泰政复【2018】8号),现将该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如下:

2017年8月13日17时左右,太学公司在泰职院“虚实结合”实体比例建筑模型采购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7年8月18日,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教育局、高新区安委办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3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太学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二)泰职院“虚实结合”实体比例建筑模型采购项目概况

“虚实结合”实体比例建筑模型采购项目于2016年10月26日申报泰州市政府采购计划,11月15日由泰职院委托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招投标,12月6日由太学公司中标。2017年3月6日,泰职院与太学公司签订《泰州职业技术学院“虚实结合”实体比例建筑模型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并约定“本合同项下所有的合同义务,应由太学公司直接完成,不得转包、分包”。该项目监理单位为泰州开源工程设计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责项目质量。3月16日,太学公司至泰职院建筑工程学院实训中心进行安装施工。

8月11日,太学公司安装负责人卢某与社会自然人蒲某签订《活动房合同》,将《泰州职业技术学院“虚实结合”实体比例建筑模型采购项目采购合同》中的“项目经理部体验”项目分包给蒲建强,就是在实训中心西南侧建设三间二层的活动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13日7时许,蒲某和其雇佣的工人沈某等人把施工材料和电焊机、配电箱等工具搬运至泰职院建筑工程学院实训中心,由沈某焊接活动房的框架。17时许,现场工人听到沈某呼喊一声“触电了”,沈某从活动脚手架上摔落。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将沈某送泰州第三人民医院抢救,8月13日18时26分左右,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沈某操作不慎,裸露部位触碰电焊机的二次回路带电体,触电后从活动脚手架上坠落地面。

2.间接原因

(1)沈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蒲某雇佣沈某从事焊接作业,未检查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太学公司将“项目经理部体验”分包给社会自然人,未检查分包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未对分包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太学公司“8·13”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沈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蒲某,雇佣无资质人员从事焊接和高处作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侦查。

3.卢某,太学公司安装负责人,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经理部体验”分包给社会自然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检查焊接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侦查。

4.杜某,太学公司安全管理员,未检查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资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太学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太学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分包给社会自然人,未检查分包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未对分包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太学公司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太学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本单位隐患排查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

2.泰职院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对施工单位的检查督促力度,举一反三,督促施工单位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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