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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有色一0一勘测工程公司抚顺勘察工程公司“7.2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6年7月29日8点53分左右,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0一队所属的辽宁有色一0一勘测工程公司抚顺勘察工程公司在用汽车钻为抚顺县再生园区供水工程管道做初步勘察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市政府组成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为组长单位, 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辽宁有色抚顺勘察工程公司“7.2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制定了事故调查方案,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辽宁有色一0一勘测工程公司为抚顺勘察工程公司法人单位,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1579万元,法定代表人于凤金,现有职工140余人,企业主要从事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项目,企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为汽车钻机车,车牌号辽D38179,由张家口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制造,车辆型号ZT5080TZJDPHDQ,车辆识别代号LGAY1A23XB4053925,车的外廓尺寸为长9350毫米、宽2470毫米、高3330毫米。

汽车钻架的高度为8.95米,工作时钻架底部离地间距0.2米。

事故现场勘测,钻架上部7.25米处有明显的放电灼烧痕迹。

驾驶员王建华驾驶证号210423195711140439,准驾车型A1A2,驾驶证有效期为2015年10月8日至2025年10月8日。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点为抚顺县石文镇瓦房村新村组村级公路旁,10千伏毛工线南庙分4号至5号电杆之间的18号孔位。该10千伏线路对地距离为7.45米,东西走向,村路北侧1.5米处有一条沟渠,南侧11米处为山坡。事发前一天降大雨,当日早晨雾较大,空气湿度高。

 

(四)工程情况

    抚顺勘察工程公司受抚顺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其再生园区供水工程的岩土工程进行初步勘察。

因本次勘察为初步勘察,并且附近相关勘察资料较少,较难确定最终合同价款,抚顺勘察工程公司与抚顺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再生园区供水工程的岩土勘察合同在工程结束后,根据具体实物工作量进行签订。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项目负责人王云清在2016年27日对再生园区供水工程设置了岩土勘察工程孔位,并对项目组的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28日开始勘察作业。7月29日7时,项目负责人王云清、机长姜梦轩、司机王建华及两名工人鲁永强、魏智刚从单位出发,7时30分左右到达石文净水厂,8时20分打完36号勘察孔后,于8时45分左右到达事发地点18号孔位。项目负责人王云清跟机长姜梦轩确认孔位后,告诉他上方有电线,可离电线远点进行勘察,然后到钻机车右前侧4-5米处整理记录上一勘察孔样本数据,姜梦轩指挥司机把车调整到南北走向、垂直电线的18号孔位后,两名工人取出枕木垫好钻机车支脚后分别从车的左右侧取其它工具, 司机王建华启动钻架的油门,姜梦轩站在钻机车操作台前升起钻架,2-3分钟后,钻架升起到距离高压线0.40米左右,高压电流击穿空气,对钻架放电,导致钻机车连电, 姜梦轩触电倒在草丛中,两名工人也触电被击倒,并发出喊声,司机王建华立即从车前右侧跑到车左侧驾驶室前准备关闭钻机车发动机,用手开车门时也被电击倒。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王云清立即给抚顺县供电公司、120和一0一队领导打电话,并报市安监局。9时30分左右,该10千伏供电线路停止供电,120救护车也赶到现场,经现场确认,姜梦轩已经死亡,其余三名伤者王建华、鲁永强、魏智刚诊断为电击灼伤,为轻伤,送到医院治疗。 9时35分左右一0一大队及辽宁有色一0一勘测工程公司相关人员赶到现场,将钻架降下。10时02分,该10千伏供电线路恢复供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职务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姜梦轩

50

初中

工人

心脏

死亡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机长姜梦轩违反“汽车钻摆放必须顺着高压线的走向,确认无误后,方可起立钻架”及“在架空线路一侧作业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超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架空电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20kv2.0米”规定的操作规程,指挥司机使汽车钻垂直于高压线方向摆放,在没有安全确认的情况下,升起钻架,使钻架与10kv高压输电线路距离过近,导致高压电流击穿空气,对钻架放电,钻机车连电, 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项目负责人王云清勘察孔位置设置不合理,留下安全隐患,项目组同组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盲目服从,没有对作业环境认真进行辨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没有对机长姜梦轩违反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予以纠正和制止。

    2、辽宁有色一0一勘测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频繁更换,安全生产管理接续工作落实的不好,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部分职工对操作规程和必要的安全知识不掌握、不了解。

    3、辽宁有色一0一勘测工程公司的业务范围比较广,小区域、小工程的工作量比较多,工程零星,地域分布广,安全监管人员缺乏,对小的施工项目不够重视,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姜梦轩,抚顺勘察工程公司辽D38179钻机车机长。作为该项目生产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在进行抚顺县再生园区供水工程18号的勘察孔施工时,违反操作规程,指挥钻机车与高压线垂直摆放,钻架与高压线路距离小于2.0米,导致高压电流对钻机车放电,为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王云清,该项目负责人。在没有安全确认的情况下,将勘察孔设置在高压线下,留下安全隐患;作为项目负责人没有对违章操作进行制止,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5000元罚款。

    3、王建华,钻机车司机。在驾驶车辆摆放过程中没有仔细观察周边环境,盲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3000元罚款。

    4、李继平,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0一队安全科长,同时也是辽宁有色一0一勘测工程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作为安全科长(2016年4月调整到任),对作业现场隐患排查监督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2000元罚款。

   5、邓军,辽宁有色一0一勘测工程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没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此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3000元罚款。

    6、宁甲旭,辽宁有色一0一勘测工程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按其上年收入57570元的30%,给予1.7万元罚款。

    7、对其它相关责任人由企业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辽宁有色一0一勘测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隐患确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对该公司给予25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辽宁有色一0一勘测工程公司要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对小项目施工作业也要做好安全监管,建立作业前现场安全确认制度,施工作业前认真做好到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辽宁有色一0一勘测工程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3、辽宁有色一0一勘测工程公司要认真解决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动的问题,要提高安全生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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