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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实林特殊钢有限公司“9·18”触电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6年9月18日,抚顺实林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死亡1人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组成了由市安监局副局长殷晓庚任组长,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 “9·1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收集了有关物证、书证,现已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有关情况

抚顺实林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林特钢”),公司类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法定代表人:孙启。营业执照有效期:2002年11月5日至2032年11月4日。公司经营范围:压延钢加工、金属材料及机械配件加工、制造、销售,电机维修服务,冶金产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金属材料、磨光材、银亮材生产,电器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9月18日8时30分,实林特钢钳工班丁全海、王义、李楠到四压厂房处理葫芦吊乱绳故障。班长朱强安排李楠找电工切断电源。李楠未找电工切断电源,自己切断电源后将“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工作牌挂在电源开关箱上。丁全海去取新钢丝绳,李楠、王义上到距地面约3米高的葫芦吊专用维修平台拆钢丝绳。这时朱强来到现场,同李楠、王义一起作业。因钢丝绳乱绳缠得太紧,便将电动机拆下来,放到平台上,电源线也随着斜拉下来。由于钢丝绳没取回来,三人从工作平台下来休息,朱强有事离开四压厂房。9时20分,李楠上平台继续干活。王义在下面喊李楠,没人回答,便上到平台,见李楠倒在平台上,右手连着电动机的电源线,王义用脚把电线踢开,并给李楠做人工呼吸急救。这时丁全海回来,看到王义在给李楠做人工呼吸,立即给班长朱强和作业长李刘长打电话。调度室拨打了120,经送抚顺市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于10时31分死亡。

事故发生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 名

年龄

  性别

文文化程度

职职务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谢 李楠

4  29

男 男

技  高中

作工人

全  触电

死  死亡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实林公司机电作业区通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检修人员在检修设备前,须通知电工和设备操作人员切断与该设备有关的所有电源开关,负责人要在电源开关上挂“有人作业,禁止全闸”的警示牌。李楠未按规定请电工切断电源,自己在不清楚电源开关与设备之间对应关系的情况下,切错电源,在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维修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违章作业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违章作业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得不到贯彻落实;

2、设备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电源开关与对应设备之间标识不明确;没有严格执行一部电源开关控制一台电器设备的规定;电动葫芦未安装导绳器,易出现乱绳故障;

3、劳动组织管理不严密。《实林公司机电作业区能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负责人要在电源开关上挂“有人作业,禁止全闸”的警示牌。钳工班在安排维修电动葫芦工作时没有明确工作负责人。

4、隐患辨识、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一个电源开关控制多台用电设备带来的隐患认识不足,对“电源与设备之间的对应标识不明确”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分析,认定此起事故是生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李楠,实林特钢机电作业区钳工班工人,违章作业,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朱强,实林特钢机电作业区钳工班代班班长,对班里存在的违章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在安排维修电动葫芦工作时没有明确工作负责人,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以二千元罚款。

3、郝忠奎,实林特钢机电作业区电工班班长,电源与设备之间的对应标识不明确,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以二千元罚款。  

4、王立军,实林特钢机电作业区副作业长,作业区隐患辨识、排查工作不到位,电器设备管理存在漏洞,对此起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以二千元罚款。

5、李刘长,实林特钢机电作业区作业长,作业区隐患辨识、排查工作不到位,电器设备管理存在漏洞,对此起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以三千元罚款。

6、齐泽家,实林特钢设备科科长,隐患辨识、排查工作不到位,电器设备管理存在漏洞,对此起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以四千元罚款。

7、张彪,实林特钢经理助理,分管机电作业区,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作业区隐患辨识、排查工作不到位,电器设备管理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漏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以五千元罚款。

8、张弘韬,实林特钢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此起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其上年收入30%的罚款,其上年收入为58614.86元,建议处以一万七千元罚款。

9、实林特钢,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电器设备管理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实林特钢,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教育职工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2、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重新梳理电源开关与设备之间的对应关系,严格执行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一台设备的规定,并粘贴准确的对应标识。应安装导绳器的起重设备,必须安装导绳器,并定期检查维护。

3、加强劳动组织管理,明确检维修作业小组工作负责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4、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执行“四个清单”规定,组织全员职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事故防范措施,规定整改期限,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5、认真开展危险因素辨识工作,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要按照《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将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位操作规程,做到“一岗位一清单”,并培训员工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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