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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清供电所“6.30”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0日

 2003年6月30日早晨8时左右,在我司原铁清供电所辖区内的新庙村砖房子组发生一起用户触电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司副经理廖建华带领原安监科王志敏、韦成会同原铁清供电所所长张友平对受伤者、现场目击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事故时间:2003年6月30日。

  2、事故地点:新庙村砖房子组。

  3、事故类别:人身触电事故。

  4、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5、事故等级:轻伤。

  6、事故情况:轻伤一人。

  7、伤者:姜方琼、女、汉族、初中文化、当年34岁、系铁清镇义砖房子组村民。

  8、事故经济损失:19495.13元

  二、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因在6月29日晚上,铁清镇新庙村遭受了大风暴雨的恶劣天气,致使电杆倾斜搭在了未安装完工的新线路上,致使新线路带电。6月30日,新庙村用户姜远培在承包地里干活,不慎用锄头接触到带电的导线上使其被电击受伤。事故发生后,经铁清医院抢救,后送往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治疗,于2003年7月31日出院,经过出院后5个多月的观察未造成任何后遗症。

  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原铁清供电所在实施新庙村排危工程中,未遵守国家相关行业规程,在新线路架设好以后,未将旧线路拆除,也未采取任何加固电杆根基的措施,致使暴风雨过后旧线路搭在新线路上使其带电,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原铁清供电所所长张友平在排危工程人员调度上,未安排供电所正式职工充实力量,导致排危工程队技术力量良莠不齐,安全意识薄弱,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处理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节,对主要责任者、本次工程负责人,原铁清供电所职工张先榜扣罚经济处罚基数200×3倍,扣罚张先榜人民币600元。

  2、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节,扣罚责任者所在单位行政正职原铁清供电所所长张友平200×2倍,扣罚张友平人民币400元。

  公司全体员工及农电员应从此次事故中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进行操作时、特别是在排危工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避免安全隐患的存在,杜绝类似的事故再一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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