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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奥雨工程队“5·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铅山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21年5月2日上午11时03分,铅山县奥雨工程队拆除位于永平镇河背村废弃的白钨筛选厂设备过程中,一名工人在运送设备途中脚底打滑,滑入排水沟中造成淹溺,被同伴打捞救起,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永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铅山县奥雨工程队“5·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铅山县奥雨工程队成立于2011年3月23日,法定代表人黄开雨,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永平镇河背村黄家,成立日期为2011年3月23日,经营范围是土石方工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资质或许可经营)。奥雨工程队组织劳务的负责人黄开雨自2011年3月开始联系永平铜矿,承揽修补围墙、平整地面、除草、植树等施工杂活,施工随叫随到,施工人员也是当地年龄较大的劳务人员,黄开雨是奥雨工程队的老板,事故发生期间,黄开雨用奥雨工程队名义私自组织当地劳务人员拆除废弃选厂内设备设施业务并组织施工。

(二)施工组织情况

2021年4月,奥雨工程队组织劳务的负责人黄开雨为了满足业务需要,决定把位于永平镇河背村废弃的原白钨选厂内的废砖、石料、钢管等拆除,以备以后用于承接的工程。2021年4月28日,黄开雨口头安排罗火仔,让他找几个人干活,到河背村头水李家山上拆除废弃的钢管和石料等,工资按天计付。罗火仔联系到附近村民李国喜、王文生、吕端仔、欧阳朝庆,他们轮流负责拆除和挑运工作。事故发生时,黄开雨、吕瑞仔等人在选厂内拆除现场,罗火仔和欧阳朝庆在一起负责挑运拆下来的钢管、石料等下山。事发地点位于距废弃的选厂六、七十米远的永平铜矿环保排污水沟内。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5月2日早上,黄开雨打电话叫罗火仔等人去做事,罗火仔等人大约7时许到河背村头水李家山上废弃的白钨选厂,拆除选厂内的钢管、废砖和石料,王文生和吕端仔、李国喜负责拆,罗火仔和欧阳朝庆负责挑运石料下山,黄开雨在现场指挥,大约10时30分,罗火仔和欧阳朝庆挑了几担后,经过永平铜矿尾沙库选厂排水沟时,欧阳朝庆脚底打滑踩空,掉入排水沟,因排水沟水流很急,欧阳朝庆顺着水流方向向下游流走,罗火仔于是赶紧大声呼救,叫老板黄开雨带人过来施救。

(二)应急救援情况

听到罗火仔的呼救声后,黄开雨就带着吕端仔几个人赶过来了,这时欧阳朝庆已被水冲出五六十米远了,因为水流很急,救援人员没有跳下水去,黄开雨打电话叫铜矿尾沙库值班人员关停排水系统,这时欧阳朝庆已经被水冲到下游弯道卡在拐弯的地方,工人李国喜跳下水沟,与岸上人员合力把欧阳朝庆打捞上岸,当时欧阳朝庆是昏迷的,黄开雨打了120急救电话,大约二十分钟后,急救车赶到现场,医生赶忙抢救,但因淹溺时间过长,伤势过重,欧阳朝庆已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奥雨工程队负责人黄开雨就欧阳朝庆死亡补偿问题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消除影响,安抚死者亲属。次日,黄开雨和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欧阳朝庆,男,65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623241955********,住址:江西省铅山县葛仙山镇陈家坞村,系奥雨工程队负责人黄开雨临时雇用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欧阳朝庆安全意识薄弱,自我防范能力差,在挑运物料过程不慎脚底打滑踩空掉入排水沟中淹溺致死。

(二)间接原因

奥雨工程队未对施工队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职工安全意识差;黄开雨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施工所经过的路段场所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铅山县奥雨工程队“5·2”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处罚人员

欧阳朝庆安全意识薄弱,自我防范能力差,在挑运物料过程不慎脚底打滑踩空掉入排水沟中淹溺致死,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欧阳朝庆在此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黄开雨,铅山县奥雨工程队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缺失,对用工人员缺乏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铅山县奥雨工程队,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并监督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并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铅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有关规定,对铅山县奥雨工程队予以人民币20万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全县各行业领域要深刻吸取铅山县奥雨工程队“5·2”事故教训,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责任落实到每一岗位、每个从业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防范风险“底线思维”,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全面排查在建道路、桥涵以及农民自建房等施工工程,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工作,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助力铅山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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