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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5.13”水上采砂自备船翻沉较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31日

2017年5月13日凌晨05:50左右,樟树市洲上乡逢中村赣江河段,赣樟临采12号采砂作业组违规配备的自备船载运7名采砂工作人员前往赣江对岸采砂作业,因水流湍急、流压作用,与锚泊在赣江西岸边的运砂船的锚链发生触碰,导致该自备船翻沉,船上7人全部落水,造成4人溺亡,3人获救。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船舶情况

事故船舶(自备船)为赣樟临采12号采砂作业组工作生活用船,无船名号,用于采砂作业时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和接送人员上下班等。

该自备船船长10.70米、宽2.90米、型深0.85米,主机功率36.7KW;建造厂及建造日期不详(无相关手续),未配备救生和消防安全设备。

(二)赣樟临采12号采砂作业组

1.赣樟临采12号采砂作业组由12名股东平均出资;具体负责人为杨才如(身份证号:3622**********,樟树市**********)。该作业组同时还配有2艘皮带运砂船(赣樟树货7012、船检证2009C3300574和赣樟树货7009,船检证2009D3300575)和楼仔上第1砂场。杨才如负责采运砂生产、费用结算、人员安排等日常管理事务,工作人员上班一般也由其排班、分派和通知。主要业务是负责采砂并运送至砂场待销,无自销权。所有砂石销售统一由南昌市新建区金洲砂石有限公司负责开票经销。

事故发生前,赣樟临采12号采砂作业组违规配备了1艘工作生活自备船(即事故船)。事故自备船由无船员适任证书(驾驶证)的杨连如驾驶。

(三)南昌市新建区金洲砂石有限公司情况

1.金洲砂石公司的基本情况。该公司系陈建斌、吕丰两人平均出资成立的股份公司,注册时间为2008年12月,注册资本200万,法人代表陈建斌,公司地址为新建县厚田乡政府办公楼一楼。2012年6月,法人代表变更为季诚昌,2013年10月变更为程根伟。2015年5月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由陈建斌、吕丰两人各出资2500万。2016年12月2日因新建县改县设区而变更公司名称,新营业执照统一码为:913601**********,法定代表人程根伟,男,身份证号:3308**********,浙江省开化人,注册地为南昌市新建区,经营范围:砂石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2.公司管理人员情况。该公司股东兼总经理陈建斌,男,浙江人,身份证号:3307**********,平时在浙江义乌打理其他生意,很少过问砂石公司情况,日常工作委托季诚昌负责,樟树市河道砂石可采区实际由季诚昌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兼监事吕丰,男,浙江人,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法人程根伟在公司中标可采权后,由于健康原因回老家休养,公司业务全部委托季诚昌具体负责。樟树市河道可采区具体负责人季诚昌,男,身份证号3307**********,浙江义乌人,经理,负责樟树可采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分管安全的副经理为宋进荣,男,身份证号:3307**********,浙江义乌人。安全班组长钟剑钏,配有安全员熊玉龙、李小清、黎海滨3人,管理上分为3个片区(河东、河西、临江),事故发生地属临江片区,平时检查砂场时开车、检查采砂船时开快艇去。

3.樟树河道可采区经营权情况。2016年12月该公司中标取得樟树境内赣江和袁河河道采砂区的开采权,(赣江樟树段内永泰采区、洋湖采区、大桥采区、袁河洲上蒋家下首采区、临江杨家采区、临江采区、张家山采区的采砂权)。年控制采砂量为174.5万吨,控制采砂船26艘,控制采砂船每艘功率为750KW以下;中标金额为9342万元。合同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4.金洲砂石公司与采砂作业组的关系情况。樟树可采区是经各级水利部门规划批准后进行招投标,新建区金洲砂石公司中标,采砂机具规定应由当地26艘采砂船进行,金洲砂石公司负责砂石的统一销售,采砂船作业组不得私自销售。采砂作业组与金洲公司的实际关系是采砂作业组负责采砂并运送到砂场,金洲砂石公司负责销售(由砂石公司统一开票经销),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独立核算,一周结算一次;由于金洲砂石公司中标开采权,而合同中规定由中标方负责采区安全生产工作,因而砂石公司必须要承担监督管理开采区内采运砂船的安全生产。

(四)停泊在通航水域5艘运砂船情况

停泊在赣江西岸洲上段通航水域的5艘运砂船,4艘为丰城籍,1艘为九江籍(船号分别是:赣丰城货8031、赣丰城货8053、赣丰城货2869、赣丰城货2676、鄂应城货1588)。

(五)事故发生水域气象水文及通航环境情况

1.气象(由樟树市气象局出具气象资料证明)

事发时,天气晴朗,平均气温24.8℃,风向偏南,最大风速4.4m/s,能见度一般。

2.水文(由樟树市水文站出具水文资料证明并现场测速)

事发当日与前日水位上涨0.5米,水域水流湍急,流态紊乱。5月19日,经江西省樟树水文站对事发水域进行了实时流速水深测量:离岸20米处流速达1.73m/s。5月19日水位较5月13日水位低1.60m。

3.周边环境(现场调查)

事发水域为洲上乡楼仔上第1砂场码头水域(赣江西岸),事故自备船停泊区上游约10米靠岸停泊一艘空载运输船(赣丰城货8031),下游40米左右并排停泊四艘空载运输船(赣丰城货8053、赣丰城货2869、赣丰城货2676、鄂应城货1588),事发时该水域无其他船舶航行。

4.事故造成损害情况

事故造成4人溺亡。遇难者赔偿损失、伤者医药费、善后处理费及救援等约为450万元,自备船翻沉,导致副机及螺旋桨断裂并丢失,减速器机座断裂并丢失,船头A型柱断裂并丢失,船头甲板多处破损,船艉艉板断裂变型,直接经济损失约6.5万元左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5月13日凌晨05:45分左右,在樟树市洲上乡逢中村的赣江西岸河滩,杨连如等7人准备驾乘自备船到赣江东岸进行采砂作业。出发点位于前1后4停泊的运砂船之间,距上游停泊船船尾约10余米,离下游的并排运砂船船首约30余米。7人登船后,杨连如负责驾船,杨友辉负责解缆并用竹篙撑船离岸,从4艘停泊于下游运砂船的船头方向强行横穿。(按照正常操作要求,驾驶员应该选择驾自备船沿岸边先顺流而下,绕行至下游4艘并排停泊的运砂船船艉后方,再横向航行至对东岸采砂区)。离岸20余米后,由于水流湍急,自备船进入急流区,在流速较快情况下,由于流压作用、导致该船在水流压力的冲击下,左舷与下游并排停泊的4艘运砂船中1艘的锚链发生触碰(具体哪1艘不清楚,调查时未发现明显碰撞痕迹),造成转向、失稳,右弦进水翻沉,船上7人全部落水,导致4人溺亡。

(二)事故发生位置

该事故发生在洲上乡逢中村的赣江西岸约20多米的水域,离赣江东岸约400余米,东岸有一片沙滩属水利部门规划中标的可采区,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可采区之外,属于通航水域范围。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1.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附近渡口渡工和村民立即展开营救工作。在营救过程中拨打了110、采砂作业组负责人等电话,同时联系蓝天专业救援队及时赶到事发地点,全力进行搜救。采砂作业组负责人杨才如和金洲砂石公司负责人季诚昌随后也相继赶赴现场组织人员和船舶进行救援。

7时05分,洲上乡派出所接到110电话指令后,立即组织5人出警,了解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参与救援。洲上乡党委书记陈新胜接到洲上乡派出所电话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并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向樟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乡政府立即组织留守干部、城管、医疗和村干部26人的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救援。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救援工作组,下设综合办公室、救援组、稳控组、疏导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理组,制定了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分工立即分头开展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樟树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樟树市政府董晓明市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救援工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海荣任总指挥,公安局、农工部领导为副总指挥,洲上乡、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处、港航处、市采砂办、医院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设现场搜救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及工作协调。

宜春市政府副市长张家良在得知事故发生后,立即率领市政府办、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要求现场救援指挥部全力以赴组织搜救落水失联人员,分工负责,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并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发布事故进展信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做好家属安抚工作;依法依规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全面调查事故。次日,张家良副市长再次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搜救工作,并要求樟树市为救援活动提供保障,确保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省水利厅副厅长吴义泉,省港航管理局局长于钦民当天下午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樟树市先后调集了洲上乡政府和公安、消防、水利、安监、交通、海事、港航、人民医院等有关部门及5支专业救援队伍共875余人次、车辆61台、船艇51艘、专业救援船舶6艘、声纳定位仪1台、个人水上救援装备33套等装备器材展开救援;海事部门还联动了丰城市、南昌、新建区海事部门安排船艇加强搜救,此次救援历时5天,4名失联人员尸体全部找到,5月17日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善后处理情况。南昌市新建区金洲砂石公司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所有善后赔偿工作已全部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5月18-22日),社会保持总体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发前赣江上游下雨,5月13日,该河段水位上涨了0.5米,事发水域水流湍急,流速加大。自备船驾驶者杨连如无证驾驶,未充分考虑当时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错误选择航行线路,违规冒险操作自备船从(前一后四)停泊的运砂船中间强行横向穿越;由于流压缘故、加上横向行驶受力面较大,自备船在水流压力冲击下与4艘运砂船之一的锚链触碰撞击后,造成翻沉,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赣临采12号采砂作业组,一是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二是对船上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演练,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三是股东们的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严重缺乏,擅自使用自备船作为运送生产生活的工具,违规指派无驾驶证的人员操作驾驶,船上也没有配备救生和消防设备。

2.南昌市新建区金洲砂石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明确,安全责任体系未真正建立和全面落实;二是安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形式化严重,体现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不到位,检查内容和项目过少、记录过于简单、对违规处罚缺乏力度;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规范,未系统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四是企业管理较为混乱,公司高管很少过问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很少亲自检查部署安全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五是认识上存在误区,金洲砂石公司认为采运砂船的安全应该由采砂作业组负责,因而忽视了公司对采砂作业组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

3.樟树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相关职责,没有依法依规落实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对可采区的采砂船及其辅助工作生活自备船未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未及时制止自备船运送生产和生活物资和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4.樟树市海事处负责水上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没有及时制止自备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未配备安全设备和无证驾驶等违规行为,5艘运砂船(船号分别是:赣丰城货8031、赣丰城货8053、赣丰城货2869、赣丰城货2676、鄂应城货1588)没有进行报港、有的船员无证、锚泊未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行为未进行制止和查处。

5.丰城籍及九江籍5艘运砂船未按规定到海事部门进行报港,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并经允许在其区域停泊抛瞄,也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三十三条要求设置明显的锚泊标志或显示信号,客观上对通航水域的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6.樟树市洲上乡政府没有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驾驶员无证驾驶自备船,冒险违规操作,自备船与运砂船锚链发生触碰导致翻沉、造成4人溺亡,是一起自备船水上翻沉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杨连如,肇事自备船驾驶人。未取得船员适任证书驾驶无安全设施和证照的自备船,违规冒险操作,错误选择航行线路,安全意识淡漠,对航道水流流压容易导致触碰的危险认识不足,临危处置失当,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之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杨才如,采砂作业组牵头负责人。违规配备自备船载运工作人员上下班,放任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未督促落实工作人员穿戴救生衣等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由樟树市安监局给予其9800元的经济处罚。

3.采砂作业组其余股东(杨志强、杨友辉、杨建君、杨雪如、杨平如、杨卫强、杨彪、杨斌武、杨志军、杨军),作为采运砂船的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未及时制止使用无证自备船载运工作人员上下班,自备船上也未配备相应的救生和消防设备,未督促落实工作人员穿戴救生衣等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樟树市安监局给予每人9000元的经济处罚。

4.丰城籍及九江籍共5艘运砂船(船号分别是:赣丰城货8031、赣丰城货8053、赣丰城货2869、赣丰城货2676、鄂应城货1588)未按规定到海事部门报港签证、停泊,部分船员无相关证书或证书过期,未设置明显的锚泊标志显示信号,客观上对航道和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地方海事局按相关规定对5艘船舶的违规船员分别进行暂扣证照或相应经济处罚。

5.季诚昌,南昌市新建区金洲砂石有限公司樟树可采区实际具体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健全完善公司安全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樟树市安监局给予其个人上年度年收入40%的经济处罚。

6.宋进荣,南昌市新建区金洲砂石有限公司樟树可采区安全负责人,对公司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建立督促检查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管理不到位,对可采区内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樟树市安监局给予其个人9000元的经济处罚。

7.黎海滨,南昌市新建区金洲砂石有限公司樟树可采区临江片区安全员,对可采区内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议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由公司按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8.吴学辉,男,中共党员,樟树市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樟树市水利局没有依法落实好河道采砂秩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建议由樟树市对吴学辉进行诫勉谈话。

9.张启亮,男,中共党员,樟树市政府办副主任兼市采砂办主任,主管该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未认真督促和履行樟树市政府赋予的“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建议由樟树市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0.黄金林,男,中共党员,樟树市水利局副局长兼樟树市采砂办常务副主任。分管水利水政工作和采砂管理工作,负责采砂办日常管理工作,主管该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樟树市政府赋予的“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1.邱晓军,男,中共党员,樟树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分管综治、小水电、水土保持与安全生产等,协助分管河道采砂。没有依法依规落实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对采区无证船舶未依法有效组织打击,对可采区的采砂船及自备船未实施有效安全监督管理,未及时制止自备船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和装载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未督促配齐救生消防设施,对采区内作业人员无证驾驶采砂船自备船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于喆,男,中共党员,樟树市地方海事处副处长(主持工作)。樟树市地方海事处负责水上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证照不全的船舶打击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自备船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带病运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建议由宜春地方海事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3.李国生,男,樟树市地方海事处副处长,分管海事执法工作。海事执法安全巡查不够,对未配备安全设施的自备船和无证驾驶等现象失察;对运砂船没有在指定停泊区停泊、锚泊未设置明显标志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行为,未尽到监管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4.廖晓辉,男,中共党员,樟树市洲上乡分管安全的副乡长。没有督促好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监督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建议由樟树市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南昌市新建区金洲砂石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和手段不力,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采运砂生产生活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九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由宜春市安监部门给予其70万元的经济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樟树市委、市政府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樟树市河道采砂管理办公室向樟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樟树市海事处向宜春地方海事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洲上乡政府向樟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能,相关公职责任人员分别由樟树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宜春市地方海事局落实到位,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报市安委会备案。

对有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伤亡惨重、教训深刻,充分暴露出我市水上安全管理还不够到位,村民安全意识淡薄,有关部门监管不够严格,违法违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够有力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为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管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一是要明确责任主体,既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又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责任清晰、履职到位。二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督促相关部门建立权责清单,落实“一岗双责”规定,防止推诿扯皮而造成安全监管挂空档。三是进一步明确可采区河道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和各采(运)砂船舶的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安全监管和巡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督促企业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到船,健全和落实安管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五是督促落实县、乡、村和船主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的法规和规章。

(二)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综合治理力度。樟树市政府要加强可采区及相关水域的安全综合整治,组织相关部门对无证无照、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要求、无证驾驶、救生和消防设施不全的船舶、采砂机具及辅助设备设施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现象或不安全行为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对河道采砂要实行政府主导、水利主管,水上公安、工商、交通海事等部门联动的管理机制,加强“打非治违”综合执法力度,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巡查,防止不符合法规和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生产生活附属机具等进出采砂作业区。同时,督促采砂经营人加大对采砂尾堆的清理力度,维护河道行洪、航行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水域的安全管理。按照樟树市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划分,水利部门要充分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督促可采区经营企业建立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采(运)砂经营船舶建立相关安管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船舶和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严厉查处“三违”现象,加强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无证船舶、老旧淘汰船舶、非法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通航水域内的安全巡查,加大对违规占用航道、不设置明显锚泊安全警示信号标志、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施等行为的查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港航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非法运输经营行为。

(四)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一是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要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介为载体,在各单位、企业、学校、社区、农村等开展全面的安全警示宣传教育活动,尤其要以典型事故案例、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为重点内容,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二是组织专业培训。对从事水上相关经营作业、水上交通等从业人员和重点人群进行培训,宣传安全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等知识,提高水上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三是建立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做到警钟长鸣,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五)新建区金洲砂石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二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各环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加强与主管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清除不安全因素。三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要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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