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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下沙水域“1.29”快艇翻船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4日

2017年1月29日13时许,长乐市下沙水域一艘摩托快艇翻船,造成1人死亡、1人失踪。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和市领导指示,1月30日,由杭东副市长总牵头,市安监局组织福州海事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旅游局、长乐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长乐下沙水域“1.29”快艇翻船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快艇基本情况

事故船只为摩托快艇,玻璃钢材质,船长7.2米,船宽2米,型深1米,功率90匹。艇体上标有“FEI XIANG”字样,为该艇品牌名称。艇上设置座位8个(原座位设置6个,出厂时船厂按采购人陈依国要求在后部加油位置增设2个座位),配备救生衣10件。

该艇所有人为陈依国,系陈依国于2015年7月向宁德市“城澳”船厂独资购买,价格人民币九万多元。该艇无合格证,未办理船舶登记、检验证书及营运许可证等,也未向陈依国所在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办理登记。

(二)肇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陈依国,男,49周岁,汉族,群众,现住址:长乐市松下镇长屿村北边村10号,身份证号码:350126********2511,无固定职业,平时主要靠开船出去钓鱼、载客摆渡、载客出海游玩赚钱。日常及“1.29”事故发生时,事故摩托快艇均由陈依国驾驶。陈依国未持有相关驾驶摩托快艇的适任资格证书及船员证书,也未经过任何专业驾驶培训,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情形。

(三)事故摩托快艇活动情况

陈依国驾驶该快艇主要从事二类经营活动。一是2015年7月以来,陈依国驾驶该快艇在长屿岛与松下码头之间,为村民摆渡,按每船次150元收取费用,人数6个以上,再加钱。二是2016年,陈依国经长乐市江田镇烟台村绰号“尾大”的村民介绍后,使用该快艇在海滨度假村前沿水域搭载游客水上游玩,活动范围为离岸近距离水域,每名游客收取30-50元的费用不等。赚的利润由陈依国与绰号“尾大”的村民进行分成,陈依国分60%,“尾大”分40%。该快艇日常天气较好时从长屿村出发到海滨度假村水域,从事非法载客游玩,结束后返回长屿村。主要停泊在长乐市松下镇长屿村北边码头。

(四)事故区域及天气情况

事故区域位于长乐市海滨度假村前沿浅滩水域,距离海滨度假村海岸约15米。退潮时该水域完全裸露为沙滩,属于海滨度假村管委会管辖区域。1月29日事故区域天气晴,东北风6-7级,风浪较小。

(五)长乐市海滨度假村管理委员会情况

该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82488478023L,为长乐市政府派出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度假村的规划开发建设,并全面负责度假村区内卫生、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等工作。法定代表人为该管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王庆益。2013年11月27日,长乐市政府《关于加强沿江沿海旅游安全防范的通知》(长政综〔2013〕244号)明确海滨度假村安全监管工作由该管委会负责。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1月29日上午,陈依国驾驶摩托快艇从长屿岛出发,10时许抵达海滨度假村沙滩水域从事搭载游客水上游玩活动。在搭载2批游客后,13时许,第3批10名游客登乘陈依国驾驶的摩托快艇游玩,并支付费用共420元左右。陈明华(陈依国哥哥)、陈国金(陈依国弟弟)和陈义(陈依国儿子)协助将摩托快艇推入海,其中部分游客未穿救生衣。艇离岸大约15米时,艇上有游客因担心海浪打湿衣服,挪到船体左侧,在海浪冲击下,快艇随之向左迅速倾覆,艇上人员11名全部落水。陈明华等岸上人员立即开展救援,陈依国被陈明华拖上岸,游客有的自行上岸,有的被岸上人员救起。其中,1名游客(施艳鸯,女,29岁)落水后被扣在艇下,救起时已死亡,1名游客(廖梓菲,女,8岁)失踪。

事故发生后,受省委副书记、市委倪岳峰书记委托,尤猛军市长带领潘东升副市长、杭东副市长、李春副市长、福州市安监局、福州市旅游局、长乐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长乐市全面开展搜救工作,动员组织事发海域周边镇村、熟悉附近海域情况的渔船20多艘在事发海域及周边开展巡查搜救。东海区救助局福州基地派出直升机、福建海警第一支队二大队派出搜救船只,对重点区域巡查搜救。长乐市人民政府成立善后维稳工作小组,全面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及死亡、失踪人员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舆情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摩托快艇包含驾驶员位置在内标准配备的座位只有6个,事故发生时艇上共有11人,严重超载使该艇的储备浮力大幅度下降;陈依国无证驾驶,在游客避浪挪到快艇左侧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浪袭时,船体瞬间倾覆,人员落水,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游客安全意识不强,艇上大部分游客未穿救生衣。

2、长乐市海滨度假村管委会、松下镇人民政府、福州松下港海事处、长乐市江田边防派出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认真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不深入,打击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陈依国,男,事故摩托快艇所有人兼驾驶员,无证驾驶“三无船舶”从事搭载游客水上游玩经营活动,导致1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王庆益,男,中共党员,2016年6月担任长乐市海滨度假村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工作),2017年1月29日事故发生后,被长乐市委决定停职检查。工作期间对“三无”快艇长期在海滨度假村沿海载客游玩现象,作为第一责任人,未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方案,及时组织整治,也未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1月29日未认真履行带班领导职责,严格执行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予以党纪立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陈礼新,男,中共党员,长乐市海滨度假村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三无”快艇长期在海滨度假村沿海载客游玩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制止,也未向上级提出实施整治的相关建议意见;日常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发现和制止事故快艇从事载客游玩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予以党纪立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陈朝华,男,政治面貌:群众,长乐市海滨度假村管委会区管科职员,主要从事安全宣传巡逻、安全措施落实等工作。在事故沿海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冬季未利用广播等开展安全宣传;日常巡逻中,对从事非法载客游玩的快艇仅进行劝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日常安全巡查不细致,未发现和制止陈依国驾驶事故快艇从事载客游玩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予以政纪立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陈钦祥,男,中共党员,松下镇人民政府副镇长,2016年5月起分管安全、交通等工作。对本辖区村民的“三无船舶”未组织开展摸底建档工作,底数及分布情况不清,对“三无船舶”日常监管不到位,对陈依国长期以来无证驾驶“三无”快艇摆渡载客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予以党纪立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1、福州松下港海事处,打击“三无船舶”工作不彻底,负有监管不力责任,在巡查中发现暂扣退还后的船舶再航行,仅口头督促当事人去办理船舶登记检验,未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查处与制止。对陈依国2015年7月以来长期无证驾驶“三无”快艇从事非法载客摆渡或游玩行为,未能发现,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由福州海事局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长乐市海滨度假村管委会,管委会安全监管人员不足,在事故区域沿海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冬季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小,巡逻劝导管控不到位,对发现的“三无”快艇长期在海滨度假村沿海载客游玩行为没有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查处或制止,建议由长乐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3、长乐市江田边防派出所,对本辖区巡查监管不到位,对海滨度假村沿海长期存在的“三无”快艇非法载客出海游玩不知情,未能对“三无”快艇是否具有《出海船舶户口簿》实施检查。对社会人员海边占地作为停车场违规收费和个别人员对“三无”快艇非法载客收取“保护费”等现状均不了解,监管存在疏漏。建议由福州边防支队予以通报批评。

4、长乐市人民政府,组织“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不到位,日常监管不严,松下、江田等沿海乡镇长期存在村民驾驶“三无船舶”私自载客摆渡或出海游玩等现象,建议责成长乐市人民政府向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对海滨度假村经营管理乱象开展集中整治,限期整改,一个月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纪委报告整治结果。

5、郑应标,男,中共党员,长乐市海滨度假村管委会退休返聘人员,配合陈朝华从事安全宣传巡逻、安全措施落实等工作,对发现的从事非法载客游玩的快艇仅进行劝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予以解除返聘。

(四)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的有关人员

陈海云等人,据调查,陈海云(男、江田镇人)、“哑巴”(绰号,男、姓陈、江田镇友爱村人)、“尾大”(绰号,男、姓陈、江田镇烟台村人)等人存在长期占用长乐市海滨度假村空地作为停车场违规收费、向“三无”快艇在海滨度假村沿海非法载客游玩收取“保护费”等违法行为,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规范乡镇船舶管理。长乐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乡镇船舶,特别是休闲船舶的规范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牵头组织海事、海洋与渔业、边防、旅游等部门,研究制定休闲船舶的安全监管办法,明确相关部门、乡镇和船东的安全管理责任及从事休闲船舶的条件,切实加强营运监督管理,3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加强沿江沿海安全防范。要加强领导,增大安全经费投入,落实好相关的机构、人员和设备,进一步完善沿江沿海警示牌、防护栏杆等安全防范设施,健全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强化日常演练,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执法监管。各级政府及海事、海洋与渔业、边防、旅游等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深入开展“三无船舶”摸排与清理整治工作,对发现的无证驾驶机动船舶、“三无船舶”非法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依法严厉处罚。

(四)加强船舶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各级政府及海事、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船舶驾驶人员等从业人员航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船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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