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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涉渔“三无”船舶人员失踪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02日

2020年6月1日5时左右,赣榆籍吕欣隆船(以下简称事故船)在34°55.4′N,119°33.9′E附近水域发生人员落水事故,造成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56万元,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应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查“6·1”涉渔“三无”船舶人员失踪事故的函》的要求,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8〕7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了“6·1”涉渔“三无”船舶人员失踪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江苏渔港监督局连云港分局和连云港海事局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调查询问、调阅资料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深入开展调查取证。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船舶概况

事故船:船主吕欣隆,赣榆区海头镇义和村人,事故船为吕欣隆2018年11月从海头镇小口村朱亚明处购置的“三无”船舶。该船船长约13米,型宽3.6米,型深1.2米,船体材质为木质,主机功率176千瓦,船舶配备救生衣1件、救生圈1个、浮球1只,对讲机2台、卫导1部。

同行船:船主闫洪兵,赣榆区海头镇莫村人,同行船为闫洪兵2019年4月从赣榆区小口村孙成义处购置的“三无”船舶。该船船长约16米,型宽4米,型深1.2米,船体材质为木质,主机功率220千瓦,船舶未配备救生设备,配备对讲机1台,卫导1部。

(二)船员概况

事故船出海时共有2名船员。

1.吕欣隆,事故船船主,身份证号320721********481X,赣榆区人,获救。

2.苏士部,事故船船员,身份证号320703********4013,连云区人,失踪。

通过“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查询:未能查询到吕欣隆、苏士部的发证记录和发证档案。

(三)事发海域水文气象情况

1.连云港市气象局西连岛自动气象观测站实测数据:2020年6月1日0时至6时,西连岛附近海域最大风力6.6米/秒(4级,风向东北偏东)。

2.事故船船长吕欣隆所述:当时海上有雾,3-4级风,有浪。

综合气象实测风力及事故船船主所述,事发区域在6月1日0时至6时最大风力4级。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1日凌晨3时左右,事故船从连云区西连岛深水码头附近水域出海,天微亮时,事故船船长吕欣隆看见同行船闫洪兵的船,便使用对讲机和其联系,到达34°55.4′N,119°33.9′E附近水域后,事故船和同行船分别从事分水板拖网作业和流刺网作业。吕欣隆负责驾驶船舶,苏士部在船尾负责下网,5时左右,事故船船长吕欣隆在驾驶室看到网具绞在一起,就停车去船尾处理,到船尾发现苏士部已经落海,采取抛投救生圈和绳索等救助措施施救未果后,回到驾驶室倒车也未能到达苏士部身侧,在通过对讲机向同行船闫洪兵呼救后,自己在未穿救生衣的情况下,下海实施救援,因体力不支,救援未果,自身也无法自行爬上船。同行船闫洪兵接到呼救后,立即起网赶赴事发现场,发现事故船船长吕欣隆在海里抱着事故船船尾的轮胎,便登上事故船将吕欣隆拉上船,随后同行船在附近水域展开搜救,因海上有雾未能发现落水人员苏士部,6时左右同行船船主闫洪兵打电话报警求救。

(二)事故救援过程

接海上搜救中心通报,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与事故报警船联系确认信息无误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程序上报市政府,并立即组织救援行动。“中国渔政32511”、“中国渔政32512”、“中国渔政32518”、“海巡06116”、“海巡06102”、及事发海域附近的养殖看护渔船等船艇先后参加了救援行动,历经72小时搜救,未能发现失踪人员。

(三)事故调查情况

1.经调查:(1)2019年8月份全市开展“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渔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加大了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打击力度。事故船于2019年11月在赣榆区兴庄宋飞船厂上坞,12月份下坞后,因疫情,躲藏在赣榆区兴庄宋飞船厂外的河汊里。2020年3月,事故船转移至连云区连岛渔港附近水域。为躲避检查,事故船东躲西藏,逃避打击。吕欣隆人住船上,不靠岸,为躲避渔政执法检查,通常利用夜晚和不良天气出海偷捕。2020年6月1日凌晨3时吕欣隆驾船偷偷出海,后发生事故。(2)同行船于2020年3月从连云区海棠临时停泊点到赣榆区兴庄宋飞船厂上坞,4月10日下坞。4月15日前后,又回到海棠、连岛附近海域躲藏。由于渔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了对涉渔“三无”船舶打击力度,同行船经常更换停泊地点,逃避打击。同样是利用夜晚和不良天气出海偷捕。6月1日凌晨3时左右抱着侥幸心理偷偷出海偷捕。

2.事故调查组分别于6月22日、6月23日对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分管领导、连云区渔港监督负责人、连岛街道分管领导、西连岛村负责人、赣榆区海头镇政府分管领导、海头镇渔政中队负责人和义和村、莫村村委相关负责人员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查看了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台账。(1)赣榆区农业农村局认真履行了相关规定,自2019年8月全市“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赣榆区共打击涉渔“三无”船舶507艘。海头镇政府落实了“一打三整治”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求,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工作进行了宣传和部署,要求各村对涉渔“三无”船舶进行排查,但对排查工作督促和指导不力。义和村和莫村村委只注重企业安全生产,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对涉渔“三无”船舶排查工作不细,未能掌握事故船及同行船的信息。(2)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履行了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自2019年8月全市“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区共打击涉渔“三无”船舶210艘。连岛街道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但对辖区伏季休渔和涉渔“三无”船舶打击指导、督促工作不细,对渔船躲避打击、夜晚出海等问题失察。西连岛村村委执行“依港管船”制度不能全覆盖,只重视对西连岛渔港附近水域涉渔“三无”船舶打击管理,对其所辖渔港海域管理还有盲区。

三、事故原因分析、类型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苏士部在放网作业过程中不慎落水。

2.间接原因:(1)事故船船主吕欣隆无船舶驾驶资格,未经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并雇佣了1名未经培训的船员。两人安全意识差,未掌握渔业安全生产自救和施救技能,不满足渔船正常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2)事故船为“三无”船舶,更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组织的船舶检验,船舶技术状况差,渔船不适航问题突出,相关安全设备配备简陋,全船仅有1件救生衣和1个救生圈,在人员落水后,很难起到救援作用。

(3)事故船船主吕欣隆驾驶非法船舶违法作业捕捞,心理上做贼心虚,东躲西藏,只能利用夜晚和不良气候出海,大大增加了安全危险系数。

(4)赣榆区海头镇义和村村委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未组织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排查,没有掌握事故船信息。连云区连岛街道西连岛村村委对西连岛渔港水域管理不严,对“三无”渔船夜晚出海问题失察,存在监管盲区。

(二)事故类型和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涉事船主私自驾驶“三无”船舶非法偷捕,造成1人落水失踪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处理建议

此次事故造成1人失踪,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伏季休渔和“一打三整治”相关工作,维护全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吕欣隆,事故船船主,无驾驶资格,私自驾驶“三无”船舶非法偷捕,造成1人落水失踪,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赣榆区政府依法依规将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赣榆区海头镇政府对事故船进行拆解。

2.闫洪兵,同行船船主,无驾驶资格,私自驾驶“三无”船舶非法偷捕。建议赣榆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赣榆区海头镇政府对同行船进行拆解。

以上处理结果由赣榆区政府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对相关监管人员处理建议

1.张超,连岛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分管渔业安全等工作,虽然落实了伏季休渔制度和“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但对于部分异地涉渔“三无”船舶躲避打击,利用夜晚出海等问题失察,对辖区伏季休渔和涉渔“三无”船舶打击指导、督促工作不细,未能做到监管全覆盖。建议张超向连岛街道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2.李庆国,西连岛村书记兼主任,负责全面工作。虽然落实了伏季休渔制度和“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但执行“依港管船”制度不能全覆盖,只重视对西连岛渔港附近水域涉渔“三无”船舶打击管理,对其所辖渔港海域管理还有盲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张道宝,海州湾生物科技园区管委会招商局副局长,分管海头镇渔业安全工作。落实了“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重视渔业村的管理,忽视了农业村在异地生产的涉渔“三无”船舶的管理。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吕从朝,海头镇义和村书记兼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未落实海头镇渔业安全生产会议相关要求,没有对本村的涉渔“三无”船舶进行排查,未能掌握事故船的情况。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万民,海头镇莫村书记,负责全面工作。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对本村涉渔“三无”船舶排查不细,未能掌握事故同行船的情况。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以上处理结果由连云区、赣榆区政府分别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连岛街道虽然落实了伏季休渔制度和“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但“依港管船”不能实现全覆盖,工作不够扎实和细致。责成连岛街道向连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海头镇政府虽然落实了伏季休渔制度和“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但不能实现工作全覆盖,只重视渔业村的监督管理,忽视对农业村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未能掌握事故船和同行船的相关信息。责成海头镇政府向赣榆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以上处理结果由连云区、赣榆区政府将上述处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严格伏季休渔管控。全面排查伏季休渔短板,严厉打击伏季休渔期违规出海行为。对所有在册渔船和乡镇渔船逐船登记。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全面清查并召回未履行异地伏休手续而在异地伏休的渔船。采取有力有效管控和治理措施,及时化解重大风险。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实施全方位严打重处。

(二)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各县(区)、乡(镇)政府要落实“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和渔船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渔港、河汊、滩涂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责任人,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构建起全方位、无缝隙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网络。真正做到海上、渔港、运输、市场等环节监管执法全覆盖。严抓细管,逐港湾、逐河汊、逐滩涂排查,不放过一个死角。开展多种形式的“清港”执法行动,全面清理,严厉打击,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管理。

(三)加强依港管船力度。强化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派驻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切实落实全天候监管,伏季休渔期间严禁渔船私自进出港。要加强渔港巡查力度,重点打击非法装卸、收购渔获物和为非法捕捞渔船加油、加冰、装载网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出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渔船修造企业管理。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源头管控,打击非法建造“三无”船舶及浮子筏的行为,对企业违规向“三无”渔船提供上坞维修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立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协同配合,构建起全方位、无缝隙的监管网络,切实加强渔业船泊修造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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