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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4·2”“赣榆渔15096”渔船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02日

2021年4月2日凌晨0时左右,“赣榆渔15096”(以下简称事故船)在韩口港东约19海里附近海域(119°35′23″E,34°57′23″N)翻扣,致1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省、市领导要求,依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8〕7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连云港海事局、连云港海警局、市总工会有关同志参加的“4·2”“ 赣榆渔1509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邀请江苏渔港监督局连云港分局有关业务人员参与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人员询问、调阅资料、调查取证,提取雷达波、北斗、AIS轨迹,集体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围绕贯彻落实上级指示、批示精神和安全生产一系列规定要求,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4·2”“ 赣榆渔15096”事故是一起海上渔业船舶碰撞事故。但在调查中发现还存在船东、船长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一、事故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询问、现场查看等,分析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

认定为2021年4月2日凌晨0时左右。

(二)事故发生的地点

认定为韩口港东约19海里附近海域(119°35′23″E,34°57′23″N)。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

事故船于4月1日9时从海头渔港出海,根据调阅北斗轨迹显示事故船14时15分到达110-1渔区(119°39′E,34°59′N),15时56分,在119°35′23″E,34°57′23″N(赣榆港航道301号灯浮附近)锚泊。

4月2日00时21分,事故船(航向0°,航速0节),根据调阅雷达波回放,雷达回波正常,此时“苏赣渔04485”(简称碰撞船)航向267°,航速8.2节驶向事故船锚泊位置,00时22分,两船雷达回波重合,重合后航向矢量图向左发生约30°偏转,航速接近为0。紧随其后的“赣榆渔12254”看见碰撞船突然减速后,该船船长用对讲机呼叫碰撞船,碰撞船未有回应,就从碰撞船右舷通过,然后又用对讲机呼叫碰撞船,碰撞船仍未回应,当时经过时看见碰撞船右舷中部有个黑东西,在碰撞船舷墙以下,黑东西大概有十多米。00时52分,赣榆区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接“苏赣渔04485”船船主盛世强电话,称其在4月2日00时30分左右,在赣榆港航道上(119°35′E,34°57′N)撞翻一艘木质船,00时55分,碰撞船完全离开重合位置后,事故船雷达回波消失。

(四)事故发生时事故海域水文气象

1.国家海洋局南通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水文气象实况资料分析:事故发生时段的1日20时至2日04时,受东海低压倒槽影响,风向以东到东北风为主。风力5-6级,测点有效波高为0.5-0.7m的轻浪,1/10波高在0.6-0.8m。根据西北太平洋海浪实况图推测,2日凌晨疑似事故海域可能存在有效波高2.0m左右的中浪。

2.搜救船“赣榆渔12254”船长杨志刚回忆:当时有风有雨,风是东北风,大约有8级。

3.经过船“灌云渔60693”船长尚庆凯回忆:当时北风7级左右,间隙性下点小雨。

综合以上数据分析:事故水域东到东北风6级左右,有效波高2.0m左右,有小雨。

(五)事故造成的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

二、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碰撞船进入航道,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未能采取安全航速,疏于瞭望,对事故船撞击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事故船违规在航道锚泊,未按规定显示锚泊信号,未按规定开启AIS,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类型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调阅了在事故发生海域和事故发生时间段连云港海事局雷达波轨迹、江苏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北斗轨迹和AIS相关电子信号,询问事发时经过该海域渔船的相关人员,并对疑似渔船进行了勘验。根据掌握的证据,事故调查组认定:碰撞船对事故船撞击,事故船翻扣且雷达波最终消失。该起事故为两船在非生产状况下发生的海上渔业船舶碰撞事故。

三、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救援过程

接到报警后,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与报警人联系确认信息无误,按照应急预案程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展开救援行动。协调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救援,并通过渔业安全生产信息指挥平台协调事发海域附近渔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展开搜救工作,历经72小时搜救,打捞1名死者,未能发现其他2名失踪人员,搜救终止。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赣榆区委、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死亡、失踪人员已按每人82.6万元标准签署了赔付协议。

四、船舶及船员情况

(一)船舶概况

事故船:原所有人李海港,赣榆区柘汪镇西林子村人。事故船船体材质为木质;船长:19.07米,型宽:4.90米,型深:1.80米;主机功率:176千瓦,总吨位:51,净吨位:17;核定作业类型:流刺网,作业场所:江苏省沿海,核定航区:沿海;船籍港:赣榆。

事故船于2019年1月卖予海头镇海脐村的李鹏,2019年5月31日,赣榆区柘汪镇渔政中队与海头镇渔政中队签署档案移交手续,并明确由接收方履行监管手续。2020年8月16日经赣榆区海头镇渔政中队检验合格,证书编号:赣榆检(2019)H1***6号,有效期至2021年8月16日。气胀式救生筏经连云港晟泰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检修合格,证书编号:3207XB2021******B,有效期至2022年1月6日,事故船在人寿保险办理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人员3人,每人60万元。

碰撞船:船舶所有人盛世强,赣榆区石桥镇韩口村人。船舶材质为钢质;船长:32.60米,型宽:6.28米,型深:3米;主机功率:220千瓦,总吨位:162,净吨位:48;核定作业类型:流刺网,作业场所:江苏省C2类渔区;船籍港:海头。

碰撞船于2020年5月29日经江苏渔船检验局连云港分局检验合格,证书编号为:320700A170766,有效期至2021年8月9日。证书载明配备CHF-Y-12型救生筏1只,UBD-S-1北斗船载终端、FT-8700AIS终端各1个。

(二)船员概况

1.事故船

事故船出海时共有3名船员。

(1)周加明,身份证号码:320721********1616,赣榆区海头镇海前村人,死亡;

(2)李鹏,身份证号码:320721********1612,赣榆区海头镇海脐村人,失踪;

(3)李张,身份证号码:320721********1617,赣榆区海头镇海脐村人,失踪。

经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查询:

李张,赣榆渔港监督于2016年7月22日对该船员签发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证书号码:320721********4939,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7月21日;

未查询到周加明、李鹏2人的船员证书发证记录。

2.碰撞船

碰撞船出海时共有4名船员。

(1)盛世强,身份证号码:320721********0521X,赣榆区石桥镇韩口村人;

(2)尚衍金,身份证号码:320721********5233,赣榆区石桥镇韩口村人;

(3)彭广明,身份证号码:320721********5232,赣榆区石桥镇韩口村人;

(4)尚修涛,身份证号码:320721********5212,赣榆区石桥镇大沙村人。

经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查询:

盛世强,江苏渔港监督局连云港分局于2021年3月24日对该船员签发海洋二级船长证书,证书号码:320721********8509,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3月21日;

尚衍金,江苏渔港监督局连云港分局于2021年3月16日对该船员签发海洋助理管轮证书,证书号码:320721********8577,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3月3日;

彭广明,赣榆渔港监督于2017年6月12日对该船员签发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证书号码:320721********8587,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6月11日;

未查询到尚修涛的船员证书发证记录。

五、船东、船长主要问题

(一)事故船现船主李鹏未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李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而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2.李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雇佣未持有有效船员证书1名人员上船工作。

3.李鹏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违规将船舶在航道上锚泊。另未按规定开启AIS。

因李鹏在事故中失踪,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碰撞船船长盛世强未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盛世强在夜间返港中,未能安排人员瞭望,未能保持安全航速,驾驶精力不集中,致使发生此次事故。

建议赣榆区农业农村局依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以上处理结果由赣榆区政府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应急管理局。

六、有关部门和人员主要问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由纪委监委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赣榆区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压紧压实各乡镇属地管理职责,强化涉渔乡镇船舶管理,严禁涉渔乡镇船舶私下买卖。要加大船员培训力度,根据各类船员缺口情况,立即制定船员培训计划,确保所有船员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技能并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渔船网格化管理,落实定人联船、渔船编组生产、渔船安全生产日报告等制度要求,做到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落实到位。

(二)海头镇人民政府要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严厉打击渔船船员持证等级不够、普通船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所有渔船船员配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存在涉渔乡镇船舶私下买卖的情况,要对辖区内渔船逐一核查、登记,全面掌握每艘渔船情况,查实渔船私下买卖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三)柘汪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针对存在涉渔乡镇船舶私下买卖的情况,要对辖区内渔船逐一核查、登记,全面掌握每艘渔船情况,查实渔船私下买卖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四)海头镇海脐村村委会要落实属地渔业船舶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配齐监管人员,更新、完善监管设备,真正落实定人联船、编组生产等制度,掌控渔船动态,做到安全监管无死角。要加强渔业安全宣传,强化船员任职培训。阶段性恢复进出港签证制度,对进出港渔船登船核查,确保“人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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