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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湖翠一路溺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4月24日

2020年9月27日11时45分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绿岛湖湖翠一路的综合管廊内发生一起溺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区政府授权,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发项目概况

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天叶通讯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D6NFD5J;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70号203房自编之一;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叶敬平;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事发项目为视频监控通信光缆预铺设工程,该工程为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天叶通讯经营部私自利用综合管廊对通信光缆进行预铺设的工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9月27日11时45分许,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天叶通讯经营部聘请田军、田万发等五人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绿岛湖湖翠一路的综合管廊进行用于视频监控的通信光缆由西向东预铺设。施工点位于湖翠一路西面靠近禅港路交叉口处,作业时需利用穿感器将一条光缆通过二个管廊井口(二个井口相距约二十米)穿越,由于近期雨水较多,管廊内已被雨水灌满,由于雨水原因在西面作业的田军和田万发无法看到东面井口穿过来的穿感器,员工田万发在无法利用穿感器进行光缆铺设的情况下,冒险用潜渡方式准备将光缆从西面井口拉到东面的井口,潜渡至约十米处由于体力不支,导致潜渡作业的田万发在管廊内溺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南庄派出所、南庄镇应急办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并进行调查取证。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南庄镇应急办会同南庄镇劳动部门,抚慰好死者家属情绪,及时与涉案单位沟通、商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等问题;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田万发,男,土家族,1994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思渠镇前峰村后头坝组。

(二)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田万发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冒险采取潜渡方式进行光缆铺设作业,潜渡过程中因体力不支而导致溺亡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天叶通讯经营部对光缆的预铺设作业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制止作业现场的冒险作业行为,对作业现场监管缺失。

(三)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死者田万发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

2.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天叶通讯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由于负有事故责任的田万发在事故中已死亡,其事故责任依法不予追究。

2.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负有事故责任的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天叶通讯经营部行政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天叶通讯经营部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做到安全生产。

2.南庄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户外“小、远、散”施工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辖区各项施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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