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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龙湖“4·21”沉船淹溺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18日

2020年4月21日6时20分许,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横道川村桓龙湖水面,大连宏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桓仁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二标段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人员使用无证船舶运送物料和施工人员途中,船舶进水倾翻沉没,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24.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本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总工会、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组成“4·2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大连市政府派员参加,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及专家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移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桓仁县移民服务中心”),为桓仁县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等有关政策法规宣传落实,并对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保障和实施;承担为全县水利项目的建设实施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522MB1621052W。桓仁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项目法人代表李景春。

(二)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大连宏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宏伟公司”),企业地址:辽宁省庄河市延安路448号,法定代表人杨德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32750405P。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证书编号:D221052165,有效期:2021年6月24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辽)JZ安许证字〔2005〕000773-2/2,有效期:2020年8月31日。

(三)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辽宁百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百昂公司”),企业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法定代表人康威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71410083B。监理资质等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资质、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丙级,证书编号:水建监资字第20100768号,有效期:2022年8月21日。

二、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合同协议签订和实施情况

(一)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2019年8月,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为解决部分乡镇农村居民饮水问题,由桓仁县移民服务中心委托沈阳同创国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桓仁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该工程共分四个标段。其中第二标段工程内容为机井工程、混凝土工程、土方工程、水源井工程、管网工程、蓄水工程、机电设备安全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等。主要工程数量及地区分布:1.沙尖子镇新建机电井17眼、建设管路2790m、新建配套阀门井2座。2.五里甸子镇新建机电井17眼、大口井1眼、蓄水池2座、铺设管路2120m、新建配套阀门井5座。3.二棚甸子镇(事故发生的工程项目)新建机电井22眼、截潜墙9座、大口井14眼、铺设管路12560m、新建配套阀门井23座。

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

2019年8月7日,沈阳同创国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移民服务中心的委托,发布桓仁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招标公告。2019年8月12日,大连宏伟公司副经理张勇购买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第一至第四标段招标文件。2019年8月29日在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连宏伟公司等20家投标单位参与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第二标段招标。2019年9月3日,中标结果公示,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第二标段中标人为大连宏伟公司,中标价:3330639.09元。

(三)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1.施工合同:2019年9月5日,桓仁县移民服务中心与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大连宏伟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4142019040044-02),合同协议由大连宏伟公司承建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二标段建筑及安装工程,签约合同价叁佰叁拾叁万零陆佰叁拾玖元零玖分(3330639.09元)。

2.监理合同:2019年8月28日,桓仁县移民服务中心同辽宁百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桓仁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全过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2019-YSAQGC-JL),合同约定桓仁县移民服务中心委托辽宁百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监理。监理合同价贰拾伍万零伍佰捌拾伍元贰角柒分(250585.27元)。

(四)事故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及实施情况

1.事故项目转包情况。曹润鹏(辽宁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人)想要承揽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二标段建筑及安装工程,由于其公司信用分数较低,曹润鹏找到大连宏伟公司分管招标的副经理张勇,协商由大连宏伟公司进行工程招标,由曹润鹏全部承建所有饮水安全工程二标段建筑及安装工程,口头约定曹润鹏按照工程总造价向大连宏伟公司上交2%-3%的管理费。工程中标后,大连宏伟公司与曹润鹏个人签订了《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给曹润鹏拨付部分工程款。

2.事故项目违法发包情况。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二标段部分工程在二棚甸镇横道川村,该村个别居民组地理位置特殊,施工设备及材料需要水路运输,村党支部书记田福君找到曹润鹏要干工程,曹润鹏便将3眼大口井、2座截潜墙、6000m自来水管道铺设和6眼机电井土建施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田福君,工程造价约17万元,两人未签订任何协议,工程由田福君组织施工。

3.事故项目实施情况。大连宏伟公司派项目经理张成立参与工程招标工作,投标文件中明确大连宏伟公司为该工程配备具有资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财务负责人、造价工程师、施工人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全部项目管理机构具体人员,但项目中标后,以上项目部人员都未到过施工现场,第二标段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管理实际上由曹润鹏全权负责,其中二棚甸镇横道川村的工程施工由田福君负责。2019年11月底田福君已经组织人员完成分包的大部分工程,仅剩3个预制的机井盖和少量土建工程需要2020年开春解冻后才能施工。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16日,田福君、施工队工长李凤财和田福君的侄子田友伟3人共同商议用田友伟提出的两艘船捆绑在一起运输方式将施工物资、机械和人员送往土口子工地。2020年4月20日下午,田友伟驾驶村里蓝色船舶,并将本村村民路庆个人所有锚停在湖里的红色船舶拉到岸边,按照事先研究好的方法对两艘渔船进行了捆绑。用直径约10cm左右的圆木每三根一组横担在船上,蓝船上的圆木用钢丝与船进行了捆绑,红船与圆木未捆绑,把一辆“四不像”农用车开上船用钢丝进行捆绑。田友伟组织李凤财等7人将30袋水泥、搅拌机、发电机、电焊机、钢筋、木模板等材料和“四不像”农用车装在船上,17时许装载完毕,田友伟驾驶载有施工材料、“四不像”农用车及8人的船驶回田福君家附近湖边停泊。由于田友伟21日家里有事,便雇佣村民唐明驾船前往横道川土口子施工现场。

2020年4月21日5时许,田友伟发动船舶,5时20分许唐明驾船载有7人(李凤财、曲存君、芦广成、孟宪国、高振祥、杨志军、刘文波)及物料和“四不像”农用车的船舶出发,船行驶约30分钟左右,湖面风浪加大红船船舱内进水,船上人员用水桶往外舀水,船舶驾驶人员唐明打电话向田友伟求救。两三分钟后,红船开始下沉,人员转移到蓝船上,红船带动蓝船开始倾翻,众人落水后爬上蓝船露出湖面部位,几分钟后两船沉没,落水后的李凤财、曲存君和芦广成各抓到一块漂起的模板漂浮在湖面,其余5人沉入湖中。

(二)事故救援经过

2020年4月21日5时50分许,田友伟接到唐明的求救电话,立即向田福君报告,并打电话给田福君儿子田友华让其驾船去救人,田友华马上带领村民黄金贵去救人。田友伟同时还给村民李成宾打电话,让其找停在村附近的渔政船舶去救援。田友华驾船赶到沉船地点将漂浮在湖面的李凤财、曲存君救起,并未发现漂浮的芦广成,芦广成失踪。在湖面上又搜索了两圈,没找到其他人,便返回岸边和在岸边的田友伟将2人背到农户家取暖。7时06分李凤财用妻子齐桂梅的电话向110报警。

事故发生后,本溪市委、市政府,桓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救援和搜救工作,先后聘请蓝天救护队、北海救援队、沈阳龙易潜水队及桓仁震瀚渔业公司等4支专业救援打捞队伍全力进行搜救。4月23日,失踪的刘文波、唐明、孟宪国、杨志军、高振祥被打捞上岸,5月15日芦广成被打捞上岸(均确认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违法分包人田福君指派田友伟、李凤财使用两艘无证船舶运送物料,冒险将长短不同两艘船的船头和船尾分别捆绑连为一体,将物料、设备及施工人员混载运输,由未取得操船资质的人员违法驾驶船舶,行驶至湖中遇风浪致船偏载加剧、失稳翻沉,由于船上人员未穿戴救生衣,造成人员淹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大连宏伟公司对承揽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第二标段未进行施工和管理,与不具备资质的曹润鹏个人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将工程全部交由曹润鹏负责管理,依据《水利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其行为属于转包工程;曹润鹏又将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二标段横道川村施工项目违法分包给田福君个人,致使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失管失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辽宁百昂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单位工作职责,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等相关规定,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未审核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等批准项目开工建设,致使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未有效制止,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失管失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桓仁县移民服务中心未严格履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项目法人管理责任,在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时,未对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且明知曹润鹏不是大连宏伟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施工存在转包工程的嫌疑,也没有按照《水利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立即制止、责令改正,督促大连宏伟公司履行合同并及时向水利主管部门报告,致使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未被发现和制止。

4.桓仁县水务局作为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的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职责,未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明知曹润鹏不是大连宏伟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施工存在转包工程的嫌疑,也没有按照《水利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致使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未被发现和制止。

5.桓仁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水上运输的行业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未严格落实《桓仁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桓龙湖一级水源保护地“三无”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管控,致使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6.桓仁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是水上渔船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水上渔船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桓仁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桓龙湖区域停放的无证渔船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致使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4·21”沉船淹溺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大连宏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是桓仁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二标段的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转包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未对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施工项目再次被违法分包,整个施工过程失管失控,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二)之规定,建议对大连宏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处七十万元行政处罚,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辽宁百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水利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未严格检查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不到位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建议水利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辽宁百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桓仁县水务移民服务中心,未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施工单位准入审核不严格,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建议桓仁县水务移民服务中心向桓仁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鉴于“4·21”淹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建议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唐明,在未取得操船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无手续船舶航行,对水路运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引起重视,人货混装,未提醒乘船人员穿戴救生衣,且所驾驶的船舶中无任何救生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二)之规定,应该追究其责任,鉴于唐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建议追究责任人员(6人)

(1)田友伟,作为船舶装载运输的现场指挥及实施人员,使用无证船舶冒险采用捆绑方式运送建筑材料和“四不像”农用车,且人货混装,私自雇佣无驾驶资格的唐明驾驶未配备任何救生器材的无证船舶,两艘船舶沉没造成多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田福君,桓仁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二标段横道川土口子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本人不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资质条件和能力,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指派田友伟、李凤财使用无证船舶冒险采用捆绑方式运送建筑材料和“四不像”农用车,两艘船舶沉没造成多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曹润鹏,作为桓仁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二标段实际施工项目负责人、实际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规承揽工程,未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无任何资质的田福君进行施工作业,未对分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管理,导致违法分包人田福君指挥田友伟违规对两艘无证船舶捆绑,冒险运送建筑材料和“四不像”农用车,致使两艘船舶沉没造成多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二十二条(二)(五)、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勇,大连宏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招投标工作,为收取管理费用协助曹润鹏对该工程违法转包,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杨德胜,大连宏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曹润鹏收取管理费,未派驻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三)(五)、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李凤财,桓仁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二标段横道川土口子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同田友伟使用无证船舶冒险采用捆绑方式运送建筑材料和“四不像”农用车,且人货混装,两艘船舶沉没造成多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5人)

(1)赵立民,辽宁百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员,桓仁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未派驻项目部组织工程施工,施工现场“五大员”不齐全没有严格履行监理员职责,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不到位责任,建议水利部门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2)赵珍,辽宁百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施工项目部审核不严格,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上报的二标段施工项目经理、施工人员不是原承建单位的施工单位人员、施工现场“五大员”不齐全没有制止也没有及时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不到位责任,建议水利部门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康威武,辽宁百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桓仁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监理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建议水利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4)张成立,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二标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全程参与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竞标,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从项目开工到事故发生,从未到过施工现场进行过工程管理,导致工程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管理混乱。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二)(五)、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5)杨德胜,大连宏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曹润鹏收取管理费,未派驻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三)(五)、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杨德胜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4.建议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0人)

(1)李景春,桓仁县水务移民服务中心副主任、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项目法人代表,对桓仁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未进行有效的管理。未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管职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九)之规定,建议给予李景春政务记过处分。

(2)李勇,桓仁县水务移民服务中心前期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在桓仁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不严格,未及时发现违法转包,未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九)之规定,建议给予李勇政务记过处分。

(3)倪国俊,桓仁县水务局农水股负责人,对桓仁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未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条,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九)之规定,建议给予倪国俊政务记过处分。

(4)袁春雷,桓仁县水务局副局长,分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对桓仁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未进行有效的管理。没有严格履行“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令)第四条(一)之规定,建议给予袁春雷政务记大过处分。

(5)赵旭跃,桓仁县水务局局长,对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令)第四条(一)之规定,建议给予赵旭跃政务记过处分。

(6)丁源森,桓仁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处长,负责通航水域的船舶安全监管及监督检查工作,对“三无”船舶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九)之规定,建议给予丁源森政务记过处分。

(7)范嘉利,桓仁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地方海事工作,对“三无”船舶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令)第四条(一)之规定,建议给予范嘉利政务记过处分。

(8)毕树军,桓仁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对地方海事工作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令)第四条(一)之规定,建议给予毕树军政务警告处分。

(9)王安璞,编制在桓仁县水务移民服务中心,任副主任,根据县委组织部安排在桓仁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履职,任副主任,负责渔船安全监管,对未年检的渔船疏于管理,对发生事故的渔船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九)之规定,建议给予王安璞政务记过处分。

(10)纪晓东,桓仁县分管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的副县长,对分管部门工作指导督促不力,未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令)第四条(一)之规定,建议给予纪晓东政务警告处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好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要吸取“4·21”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暴露的问题和漏洞,真正厘清“三无”船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三无”船舶的行业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加大对“三无”船舶打击力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监管责任,要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水上交通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效控制和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大连宏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水利工程施工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进一步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3.辽宁百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监理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及监理人员的教育和培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及时查找施工准备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到位。

4.桓仁县水务移民服务中心要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及项目部施工作业资质,对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5.桓仁县水务局要加强行业监管,严格执行本行业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险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大水利工程项目执法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定期开展执法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加大惩治力度。

6.桓仁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开展水上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非法船舶载客、载物行为,加大对“三无”船舶打击力度,实施常态化管理,全面提升水域管理工作水平。

7.桓仁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认真落实“三定”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管理制度,强化对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水域、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和“三无”船舶的打击力度,确保渔业船舶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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