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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天舒煤矿二号风井“7•27”水害重大事故案例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4日

  四、事故直接原因

  ⒈掘进区域存在岩溶水威胁。

  ⒉未采取探放水措施,掘进放炮诱发透水。

  五、事故间接原因

  ⒈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违法组织施工。

  ⒉郑某将二号风井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舒某承包施工;舒某未取得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承包施工二号风井。

  ⒊没有充分认识在岩溶裂隙强含水层中施工的突水危险性,未严格执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⒋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安全意识差,缺乏防灾救灾知识和技能,对作业现场出现的透水预兆辩识不清。

  ⒌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天舒煤矿二号风井无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失察,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

  六、事故教训

  ㈠停止施工,封闭井口,未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恢复施工。

  ㈡加强对煤矿的统一规划,合理布点,严格新开井口审批手续,杜绝未经设计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随意新开矿井的违法行为。

  ㈢加大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必须督促整改到位,督促煤矿落实好如下防范措施:

  ⒈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布置井巷工程时,必须查明水文地质情况,发现有水患威胁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探放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⒉进一步加大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严格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作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要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水安全知识教育,增强职工辨识透水预兆的能力和抗灾自救互救的技能。

  ⒊煤矿建设工程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组织施工。

  ⒋煤矿必须聘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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