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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石机038”轮搁浅沉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8日

  8.4“博石机038”轮船员共有12人,其中,许XX(船长),水手黎XX、

  唐XX、顾XX、吴XX、江XX等六人均无证,郑XX(大副,持沿海3000总吨以下船长适任证书),郭XX(大管轮,持沿海750千瓦以下大管轮适任证书),许XX(二管轮,持沿海750千瓦以下大管轮适任证书),陈XX(水手,持沿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持证书与该船舶航区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许XX,水手黎XX、唐XX、顾XX、吴XX、江XX等六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郑XX、郭XX、许XX、陈XX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聘用单位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广东XXX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8.5“博石机038”轮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广东XXX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广东XXX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8.6“博石机038”轮在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许XX(船长,无证)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事故调查,该行为违反了《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依照《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船长许XX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广东XXX公司处以警告。

  9.教训及安全管理建议

  9.1教训

  从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看,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船长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擅自操纵船舶顶车靠泊不具备安全靠泊条件的岸壁卸货等,导致了搁浅沉船事故的发生,给船公司蒙受巨大损失。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层面看,公司管理混乱,不遵章守法,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指令船舶从事超航区非法营运,间接地导致了搁浅事故的发生,最终得不偿失。内河船和沿海船舶之间有不同的检验标准,对船舶结构和性能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持有有效内河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到沿海水域就处在了不适航状态,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从船员层面看,船员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上船服务,既违反了船员管理条例,又影响了船舶安全和自身的生命安全。由于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没有通过相应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法律法规等的考试培训,普遍存在安全意识差,操作技能差,过分依赖主观判断操作船舶,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问题,相对容易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本起事故的责任人船长许XX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幸亏事故发生后,船员有足够的时间逃生,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9.2安全管理建议

  为吸取本起事故教训,特提出以下安全管理建议:

  9.2.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不安排船舶超航区营运,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保持营运船舶的适航性。

  9.2.2船长应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船长有责任保证所有在船服务人员适任保证船舶适航后才可开航。船长应遵章守法,不擅自穿越禁航水域或靠泊非指定的不安全设施、岸壁等,嘉兴海事局辖区水域水文条件较差,尤其应当重视。

  9.2.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以本起事故引以为戒,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加强管理人员和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意识教育,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10.报告形成日期:200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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