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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钢质渔船“Z”轮与以色列籍集装箱船“B”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8日

  由于“B”轮右舷前渔舱前部破损进水,情况危急,船长立即向周围船舶求救。

  周围援船抵达事故现场后帮助“B”轮排水和寻找大副。由于无法堵漏,故采取了两艘援船在事故船两舷“抬”着,另一艘援船拖带欲将其拖回石岛港的措施。由于进水和风浪的共同作用,该轮最终于21日0200时在35°05′.ON 121°08′.70E处沉没。

  寻找大副的海上搜寻工作一直进行到21日1200时,但没有找到,大副失踪。

  2007年5月20日1927时,“Z”轮船首吃水7.40米船尾吃水8.10米由青岛港开船。该轮海上全速航速21.0节。

  2100时,船位35°59′.5N 120°29′.0E,航向103°,航速约17.0节。

  约2148时至2150时之间,Z轮的航向由123°至158°至098°至140°。

  2200时,“Z”轮航向140°在船位 35°56′.0N  120°46′.0E处与“B”轮发生了碰撞。

  碰撞后,“Z”轮没有任何停顿快速驶离了现场。

  五、事故损害情况

  1. “B”轮大副失踪。

  2. “B”轮损坏进水,在被拖带中沉没。

  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人民币。

  六、原因分析

 

“Z”轮与“B”船碰撞示意图

  “B”轮与其对船正在双拖网,显示了拖网信号,“Z”轮如果了望没有疏忽的话应该在较早的某时刻看到,就应该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并且给“B”轮让路,碰撞应该避免。而结果是发生了碰撞,而且,由“B”轮船长看到的情形:“Z”轮没有作任何停顿驶离了现场,由此可以认为其在使用海上全速航行。故不能认为“Z”轮使用的是安全航速。这一点还可以旁证该轮的了望疏忽。

  避让措施不当:“B”轮正在拖网,是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Z”轮技术条件比较先进,只要有足够大的水域,操纵性应该是比较灵活。如果“Z”轮避让措施得当就应该避免碰撞。结果相反,说明该轮避让措施不当。这一点同样旁证了该轮的了望疏忽。

  同样,“B”轮如果了望没有疏忽应该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避免碰撞。

  七、安全管理建议

  1、确实加强对船舶驾驶员进行了望、安全航速等规则原则性条款的教育。此次事故相关二轮的行动再一次证明任何时候原则是不能违背的。否则,就要付出像二轮这样甚至更惨痛的代价。

  2、船公司确实应该在值班责任心和谨慎驾驶方面进行专题培训和教育。二轮的驾驶员发现对方都比较迟,除了望疏忽外,更重要的还是值班责任心与驾驶不谨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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