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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6•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7日

2019年6月14日9时45分许,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金桥机械有限公司铆焊车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4万元。

2022年1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审计发现部分市县涉嫌瞒报漏报事故核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环翠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环翠区应急局、环翠区总工会、公安环翠分局、环翠区工信局、桥头镇人民政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员组成的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6•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环翠区纪委监委、环翠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勘察事故现场、技术论证分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4日,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地址威海市桥头镇民营项目区,经营范围主要为机械制造、加工、铸造、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二)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宋**,山东威海桥头镇人,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主要从事打砂、打磨。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6月14日9时45分许,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工人孙**和宋**在车间班组长丛伟滋的安排下,在铆焊车间给打砂房外门(门高约5米,宽约6米)挂篷布,孙**在下面扶架手架,宋**站在脚手架(脚手架高3-4米)上挂篷布,孙**低头扶着架手架,突然听到“嘭”的一声,看到宋**摔下来了,头部流血。

(二)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报告了丛**。丛**接到报告后马上拨打了120,将宋**送往海大医院凤林院区进行抢救,海大医院聘请市立医院脑外主任联合手术,后转入ICU治疗。经过14天的救治,2019年6月28日6时43分,宋**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因金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生病在家,很少来单位上班,会计兼安全员赵**打电话给王**的丈夫孙**汇报,孙**在事发当天晚上6点多,告知了王**关于宋**在车间坠落受伤的事。王**未向桥头镇人民政府、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宋**在高处作业时无高空作业许可,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其高空坠落受伤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特种作业管控不严,违规安排未取得高空作业资格的职工进行作业。

2.高处作业现场监护不到位,未安排专人对高处作业进行现场监护。

3.员工劳动用品发放记录不全,未能及时督促宋**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威海市环翠区金桥机械有限公司“6•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存在瞒报行为,属瞒报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宋**,生产时违章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宋**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及人员

1.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有瞒报情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环翠区应急局对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该行为发生于2019年6月,已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属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的规定,建议由环翠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金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环翠区应急局对王**处2018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该行为发生于2019年6月,已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王**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属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环翠区应急局对其处2018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赵**,金桥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版)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应由环翠区应急局给予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的行政处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事故发生于2019年6月,已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由企业给予内部处理的人员

丛**,未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威海市金桥机械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包括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纳入培训;确保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强化现场和高危险性作业的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属地,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特别要加强高处作业的监管力度和预防高处坠落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及职工的安全意识;打击各类违法、违章作业行为,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结合上级部署,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建筑施工、煤矿、危险化学品、燃气行业、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全力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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