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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新航塑业有限公司“8.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6日

2017年8月4日8:30左右,潍坊新航塑业有限公司在进行车间顶棚更换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未最终确定(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及区政府《关于授权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坊政发〔2010〕1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和坊子工业发展区等部门、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企业主体、属地管理、主管部门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隐患整改、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进行“一案六查”。调查人员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潍坊新航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坊子工业发展区北眉一村309国道北侧24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建贞,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编织丝、编织布、编织袋、纺织品;销售:塑料原料;国家允许的进出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7月20日左右,潍坊新航塑业有限公司因生产车间更换顶棚(泡沫板换岩棉板),于是公司负责人联系了于俊广(自然人),由于俊广组织人员施工。8月4日上午8:30左右,施工人员张军庭在车间顶上跨步移动时,由于动作过大,身体失稳,跨步脚踩在了顶棚两根支撑檩条之间的岩棉板上。由于踩到的岩棉板是由两块板子对接,中间有接缝,张军庭落脚时将接缝踩裂,人从棚顶坠落地面(坠落处距地面高约6-7米)。现场人员立即通知了工头于俊广,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到达后将张军庭送往潍坊脑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军庭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车间顶棚移动时不慎踩裂顶板坠落,造成摔伤致死,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①企业违规进行项目发包。潍坊新航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项目发包的规定要求,未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

②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潍坊新航塑业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有关规定,对外来施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施工人员未经培训合格进行作业,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意识。

③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潍坊新航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就进行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

④企业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潍坊新航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作业管理有关规定,对施工登高作业未进行危险作业审批,办理危险作业票证。未进行安全交底,告知危险因素和防控措施。

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于俊广作为施工组织者,未按规定为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防护。

2.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工业发展区作为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督企业落实项目发包、隐患排查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危险作业管理工作不到位。

综上所述,潍坊新航塑业有限公司“8.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李建贞,潍坊新航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死亡一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于俊广,工程施工组织者,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违规组织进行施工,导致发生死亡一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彭玉梅,坊子工业发展区李庄社区干部。作为潍坊新航塑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包靠人员,监督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力,对企业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疏于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2.韩会春,中共党员,潍河生态林场管委会主任(正科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导落实不力,疏于管理。对事故报告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忙于事故善后处理而忽视了事故报告工作,未按时上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和迟报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处理处罚建议

1.潍坊新航塑业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进行项目发包、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死亡一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第一款,建议由区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行政处罚。

2.李建贞,潍坊新航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死亡一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建议由区安监局对李建贞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推进全区安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坚持安全发展,严防事故发生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要坚持发展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发展,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严厉查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职。要以安全标准化和“两个体系”建设为抓手,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加强项目施工安全检查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大快严”集中行动和全区安全大检查活动,对本行业、本辖区内的项目施工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对项目发包、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危险作业审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重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隐患拒不整改或久拖不改的单位,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整顿、停止供电、提请关闭等刚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对检查中未发现的明显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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