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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7·30”一般事故的整改评估报告

  来源:思明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12日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思明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7·30”一般事故整改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22年7月30日16时30分, 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在对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11号(厦门科技中学思明校区初中部)工地进行墙体维修时,一工人在安装小型吊机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8月5日牵头成立“7·30”事故调查组,依法展开调查并完成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9月16日思明区人民政府批复了《思明区“7·30”亡人事故调查报告》。随后,思明区应急管理局对“7·30”亡人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思明区安委办对“7·30”一般事故整改评估工作高度重视,以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对照事故调查报告,评估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一是指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7·30”一般事故整改评估工作组,全面开展相关工作;二是组织事故相关单位进行自查;三是深入细致进行现场评估。整改评估工作组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深入涉事企业单位和事发地点,确保处罚内容落到实处。

三、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王XX,作为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科技中学思明校区零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思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内容已于2022年10月20日执行到位。

2.程XX,作为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科技中学思明校区零星工程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思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零捌拾元整(¥10080)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内容已于2022年10月20日执行到位。

四、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科技中学思明校区零星工程的施工单位,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思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罚款叁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内容已于2022年10月19日执行到位。2022年11月2日思明区政府受理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相关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9日缴纳罚款,该公司能够深刻反省并检查本单位在安全生产及管理方面的隐患和漏洞,并自行整改。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履职情况加强检查考核。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六、评估结论意见

“7·30”亡人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较好,整改评估工作组认为相关责任单位能够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及时缴纳罚款,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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