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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5·14”溜灰管高处坠落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4日

1事故概况

2014年5月14日7时23分,陕西省榆林市某煤矿发生一起重大溜灰管坠落事故,造成13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933万元。

5月14日2时左右,该矿一号副立井掘进队队长阚某组织召开班前会。3时15分开始,36名工人陆续入井,到达立井吊盘施工。4时41分,施工方开始使用溜灰管和两个底卸式料桶同时向井下运送C70混凝土。第二车(混凝土运输车)结束时,井口反映溜灰管下灰速度慢;第四车在6时28分因堵管停止下料。7时整,阚某带大铁锤、吹风管、扳手等工具下井处理堵管。7时23分,井筒内传出强烈异响,稳车钢丝绳剧烈抖动。7时48分,施工方3人下井观察,发现溜灰管大部分坠落,西部半个吊盘被毁损,多名工人被困。事故发生后,矿方和施工单位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施工方违反作业规程使用溜灰管输送C70混凝土,在输送混凝土过程中发生堵管,在未撤出井下人员的情况下,违章使用大锤、吹风管、扳手等工具处理,导致溜灰管与法兰盘焊缝撕裂,溜灰管相继坠落造成事故。

(2)间接原因。

1)违反施工作业规程和施工组织设计。建设方和施工方为赶工期,擅自违章改变施工方法,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规使用溜灰管输送C70混凝土,且未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设方、总承包方、施工方、监理方均为同一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项目名义上采用总承包形式,但实际未签订总承包合同,在项目工程管理上以联合管理团队模式进行管理,双方职责交叉、层级交叠、责任不实、组织松散,相互监督制约力不强,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未严格落实到位,具体表现在:

①总承包方和建设单位项目部组成联合管理团队对煤矿的管理是名义上的,总承包方对安全生产管理权力有限,未真正发挥总承包方的作用。

②施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及时发现溜灰管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检查存在死角、盲区。

③监理方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当班监理擅离职守,未尽到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方违章使用溜灰管作业监管不力,发现不及时。

3)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项目经理无执业资格证,部分监理人员无证上岗,部分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期复训;职工安全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红线意识树立不牢、心存侥幸,职工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认识不到位,对违章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4)违规组织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核准,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复,擅自组织井筒开挖和主体工程施工。

5)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榆林市政府、榆阳区政府对煤矿建设项目缺乏监管,相关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该矿违规建设行为予以制止,具体表现在:

①榆阳区煤炭局作为县区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对违规建设行为查处不力。

②榆林市能源局作为市行业监管部门,未按职责要求对项目前期进行监管,未按“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对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对企业违规建设问题失察。

88·3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③榆林市发改委未按照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要求,对项目前期进行监督管理、开展项目稽查,对项目前期缺乏监管。

④陕西煤监局榆林分局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政府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监督不力;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擅自组织施工问题执法不严,查处不力。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韩某、副经理赵某,生产副经理居某,监理项目部一号副立井主管监理、当班监理卢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站站长田某机电队长单某、技术副经理熊某、党支部书记兼副经理梁某,设计单位副总经理张某,监理单位项目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王某、总经理张某,建设单位副总经理兼项目部主任组执行主任慧某、项目部安健环质部副经理张某、项目主任组副主任杨某、孙某,榆阳区煤炭局局长张某等22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分局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认真汲取教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要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58号令),切实做到铁七条、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作业规程和施工组织设计,细化标准,特别是对立井井筒使用溜灰管输送混凝土施工工艺要从混凝土标号、溜灰管选型、连接方式、管卡定位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同时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制订详细培训计划,认真开展培训工作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定期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未经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真正杜绝“三违现象,做到安全生产。

(3)提高履职能力,落实责任,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集中开展以“六打六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煤矿建设项目违规违法建设行为,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给予严厉打击,杜绝辖区煤矿违规违法建设现象,推进煤炭工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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