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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龙湖美景二期三网通讯管道工程“10.11”一般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8日

  2015年10月11日7时左右,高港龙湖美景小区二期三网通讯管道工程施工现场,卸货人员在卸PVC波纹管过程中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6万元人民币。

  2015年10月16日,根据泰州市政府授权,泰州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高港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盐城嘉诚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公司),高港龙湖美景小区二期三网通讯管道工程管道供货方。

  2.泰州市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公司),高港龙湖美景小区二期三网通讯管道工程施工方。

   (二)工程情况

  2013年11月,泰州通讯行业协会与泰州电信、移动、联通3家电信运营商商定,由信联公司对高港龙湖美景小区二期三网通讯管道工程进行投资、建设。2015年9月底,信联公司进场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嘉诚公司是信联公司的通讯管供应商,双方约定,嘉诚公司负责将信联公司购买的通讯管送到指定地点。2015年7月27日,嘉诚公司委托陈金年送一车PVC波纹管到信联公司指定地点,并由陈金年负责联系卸货人员、代垫卸货费。陈金年直接找到蒋国英让其找人卸货,并按照每根管0.4元的价格付给卸货人卸货费。

  2015年10月10日,嘉诚公司再次委托陈金年送一车PVC波纹管给信联公司。陈金年与蒋国英联系,要求其找人卸货。10月11日上午7时左右,陈金年开着货车与蒋国英、沈斌、谢改女、徐春兰、鞠桂兰等人到达高港龙湖美景小区二期三网通讯管道工程施工现场。货车停好后,按照蒋国英安排,沈斌用自有的装载机将谢改女、徐春兰送至货车顶部解绳子、卸波纹管。随后,谢改女和徐春兰站在装载机铲斗里,沈斌操作装载机升高铲斗至2.5米左右,在继续操作装载机向前移动时,因装载机抖动,谢改女从铲斗跌至地面。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沈斌和其他4名现场人员立即将谢改女送至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后转至泰州市人民医院南院进行抢救。2015年10月16日凌晨1时左右,谢改女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违章用装载机铲斗载人,在装载机移动过程中,因装载机抖动,导致1名卸货人员从铲斗中跌至地面。

  2.间接原因

  嘉诚公司,委托个体运输户卸货,未明确其安全管理责任,也未安排人员对卸货现场实施安全管理。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安全管理缺失、违章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 沈斌,作为装载机驾驶员,违章用装载机铲斗载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并且在事故调查中,涉嫌提供虚假证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蒋国英,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且在事故调查中,涉嫌提供虚假证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陆根林,作为嘉诚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陆根林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谢改女,作为波纹管卸货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违章站在装载机铲斗里卸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嘉诚公司,高港龙湖美景小区二期三网通讯管道工程管道供货方,未安排人员对卸货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嘉诚公司处以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嘉诚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加强外包作业的管理,明确各自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应建立健全卸货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卸货人员的安全管理及培训工作,规范卸货人员行为,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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