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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建设工程 “7.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3日

2018年7月19日上午8时50分左右,位于亭湖区东亭路与清溪路交界处的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建设工程11号楼在进行外墙干挂石材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盐政规发〔2014〕8号)相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委托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局、总工会、城建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监委派员,并聘请建筑行业专家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查勘事故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并根据技术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同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及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1.盐城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房地产公司)。该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位于盐城亭湖经济开发区南林社区一、二组、北林社区七、九组,法定代表人史凤玲,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2.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建设公司)。该公司为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成立于1992年11月17日,位于泰兴市济川路26号,法定代表人倪道仁,注册资本33300万元人民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13201065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120008-8,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3日。

3.江苏明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建工集团)。该公司为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项目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单位,成立于2011年2月18日,位于盐城市解放南路188号缤纷亚洲一期2096室,法定代表人殷英,注册资本15600万元人民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23202748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12〕090076,有效期至2018年12月8日。

4.江苏宏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管理公司)。该公司为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项目监理单位,成立于2011年9月8日,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9020室,法定代表人朱华,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建筑工程监理等。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二)工程基本情况

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53101.82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37029.0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5810.8平方米,二期Ⅱ工程为11#、13#、15#、19#楼及3#配电房、垃圾房、地下车库。其中:11#楼建筑总面积为11032.7平方米,建筑高度38.84米,建筑层数共14层,地上底层自行车库夹层,1至13层住宅,顶层机房层,局部一、二层商业。至事故发生时,11#楼主体工程已基本结束,正进行外墙石材施工。

(三)项目许可情况

2013年7月26日,景山名门雅居建设项目取得盐城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亭湖国用(2013)第602170号)。2017年2月22日,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建设项目取得盐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901201720031-320901

201720037号)。2017年3月6日,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建设项目桩基础及基坑支护工程取得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20902201703060301)。2017年5月4日在盐城市亭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通知》(督备案号:2017.2012-K)。2017年5月8日,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取得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20902201705080401)。2017年10月19日,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取得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预售许可证》(盐市房预字(2017)第182号)。至事故发生时,泛美房地产公司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建设项目外墙石材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发包情况

2017年3月1日,泛美房地产公司与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建设项目桩基础及基坑支护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工程总价5480436.4元。2017年3月7日,泛美房地产公司向乙方发出《开工进场通知书》。

2017年3月14日,泛美房地产公司向中兴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兴建设公司为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中标价69113341元。2017年4月18日,泛美房地产公司与中兴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施工范围为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建设项目,即:11#商住楼、13#、15#、19#住宅楼及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二次结构工程、粗装修工程、普通水电工程(预留预埋)、防水工程、外墙普通装修工程、基础工程、土方开挖工程、场地及基坑降水工程,其中,外墙普通装修工程仅指外墙抹灰、保温等,外墙涂料和石材幕墙为业主指定分包;基础工程中桩基础也为业主指定分包。合同中,对专业工程总价进行暂估,包括门窗工程(进户门、木质防火门、车库门、单元门、外窗)、石材保温一体化、砂胶砖、格栅(铁质和铝制格栅)、电梯工程、消防工程等合计813.2万元,计取总包管理费122253.92元,并特别说明无论增减项,上述总包管理费为包干价,计入总价,结算时不再调整。合同中,还要求乙方,免费为所有专业分包商和其他承包商的工作提供垂直运输、临时道路、通道、靠近工作面的临时水电接口、已搭设在现场的脚手架、满足专业分包商或其他承包商使用要求的特殊的脚手架和额外的脚手架和配套的安全设施等。中兴建设公司派驻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周军民,专职安全员为朱建军、徐于玉和夏辉三人。2017年5月9日,泛美房地产公司向乙方发出《开工进场通知书》,2017年5月10日中兴建设公司进场施工。

2015年前后,泛美房地产公司组织景山名门雅居一期工程施工时,自然人仇万胜得知该工程外墙石材施工的相关业务信息,遂通过熟人介绍与明宇建工集团总经理姚坤认识寻求合作。双方商定以明宇建工集团的施工资质取得该景山名门雅居小区外墙石材工程后,由仇万胜负责组织现场施工,明宇建工集团负责购买材料、人员工资发放和财务管理等。2015年2月10日、2017年4月7日和2018年1月24日,泛美房地产公司分别与明宇建工集团签订《施工合同》,将景山名门雅居一期Ш、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Ⅰ、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的外墙石材工程发包给明宇建工集团组织施工。其中,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外墙石材工程,合同总价2279771.98元。

(五)施工组织情况

2018年3月20日,根据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建设工程施工进度,泛美房地产公司向明宇建工集团发出《开工进场通知书》,要求明宇建工集团2018年4月15日进场实施外墙石材施工。2018年5月份,仇万胜联系张书美,请张书美联系施工人员到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进行外墙石材施工,约定劳务费用大工每天300元,小工每天140元。2018年5月25日前后,施工人员陆续进场。李书明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张书美负责按日记工,以及买菜、烧饭等后勤工作。2018年6月2日明宇建工集团发文任命窦志华为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外墙石材项目负责人。但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外墙石材工程实际施工中,仅有仇万胜派来的李书明在现场负责组织施工,明宇建工集团未派专人常驻施工现场实施项目管理,仅安排公司工程部经理窦志华和安全员赵国柱不定期到工地现场查看工程实施情况。

(六)项目监理情况

2016年5月,泛美房地产公司与宏盛管理公司签订《盐城泛美景山名门雅居二期监理合同》,监理范围为景山名门雅居二期工程,该工程分两阶段施工,其中:二期Ⅰ:12#、16#、17#、18#、20#楼;二期Ⅱ:11#、13#、15#、19#楼及人防车库。景山名门雅居二期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孙汉勇、专业监理工程师杨长峰、朱月庚,现场监理员熊高山、资料员倪新丹。2018年5月11日,因孙汉勇离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为杨长峰。

(七)事故发生地脚手架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11#楼的脚手架为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兴建设公司为前期主体工程施工所搭设。因主体工程已经结束,中兴建设公司拟将脚手架拆除。经开发商泛美房地产公司与施工总承包方中兴建设公司沟通协调,拆除时留下1-3层的脚手架,留给指定分包商明宇建工集团外墙石材干挂工程施工时使用。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查勘,脚手架上部架体已经拆除,残留部分架体从地面至最上层作业面脚手板高约9.0m。脚手架最上层作业面架体外侧立面防护栏杆、档脚板及密目式安全网均已被拆除。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19日上午约6时30分,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从事外墙石材施工的工人陆续进场施工,其中,共有王页红、吴成元、李小健、小刘成、孙新贵、王玉报和张书荣等7名施工人员参与11#楼施工。当日上午7时许,带班大师傅孙新付来到工地,安排王玉报、张书荣等两名小工到11#楼三楼东南角外墙脚手架上安装吊运石材的电动小吊机。王玉报、张书荣两人则通过11#楼的楼内楼梯上到东南角外墙三层脚手架操作层。因该操作层脚手板上留有部分砂浆块等建筑垃圾,为便于作业,张书荣就在脚手架上清扫砂浆块等建筑垃圾,王玉报则到同层东山墙处加固脚手架钢管扣件。上午约8时50分,张书荣在清扫建筑垃圾过程中,从11#楼东南角三楼约9米高的外墙脚手架作业层平台上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迅速组织救助伤员,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赶到后立即将伤者送至亭湖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亭湖区经济开发区和亭湖区公安分局新区派出所成立了事故处理工作组,协助开展善后处理工作,稳控死者家属情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2018年7月20日,明宇建工集团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张书荣,男,48岁,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002167457,住盐城市建湖县上冈镇黎明村一组,外墙石材施工作业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2万元(其中,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约132万元,事故罚款暂按最低限20万元计算)。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脚手架安全防护不到位。现场用于外墙石材施工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未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6)第9.0.12条的要求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施工作业人员清扫建筑垃圾的作业平台未按该技术规范第7.3.12条的要求,在脚手架外侧立面设置防护栏杆、档脚板等安全防护设施。

2.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施工作业人员在脚手架作业层外侧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之规定要求,佩带和使用相应的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二)间接原因

1.明宇建工集团违法将外墙石材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安全管理;未安排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驻工地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安全检查;未组织编制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外墙石材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无资质个人组织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无资质个人仇万胜及其安排在工地的李书明在未编制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外墙石材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对脚手架进行必要的检查验收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也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泛美房地产公司违法发包,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将外墙石材工程违法肢解发包给明宇建工集团,未办理外墙石材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现场相关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也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宏盛管理公司现场监理工作不力。工程项目监理部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泛美房地产公司违规将外墙石材工程发包给明宇建工集团,且未办理外墙石材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行为监督不严,未责令其纠正;对明宇建工集团未配备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行为未予纠正;对施工单位未制定脚手架施工方案、外墙石材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施工作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作业的行为未予制止;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5.中兴建设公司未按照与泛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一)亭湖新区规划建设办公室

该规建办具体负责亭湖新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等工作。今年以来,该规建办按照职责分工,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对全区在建工程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拉网式的安全生产检查,上半年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54条,并发出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

经查,该规建办对景山名门二期二标段未能严格开展安全检查,对外墙装饰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违规施工行为和施工现场存在违章作业行为失察,未能及时处理并上报区住建部门。

(二)亭湖区住建局城乡建设稽查办公室

该办具体负责亭湖区范围内的城建行政执法工作。2018上半年,共发放核查通知书120份,整改通知书75份;受理并办结12345投诉举报案件143起,电话举报15起,信访举报5起;发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5份。

经查,该办没有认真核查景山名门二期二标段有关专项施工分包合同,对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检查不力,今年以来对景山名门二期二标段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发生事故的外墙装饰工程违规建设行为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亭湖区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该站具体负责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开展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按照住建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指南》规定和监督工作计划要求,今年以来共受监工程96项,受监面积约700万㎡。共开展各类安全检查120余次,开具停工整改通知书35份。按照工作计划,该站对景山名门二期二标段抽查频次为4次,从该工程开始至今,该站监督人员到现场检查、电话联系已超过15次。2018年1月份和4月份开具2份整改通知单,总承包单位均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回复。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李书明,男,外墙石材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没有对脚手架进行必要的检查验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仇万胜,男,外墙石材工程合伙人。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委派无资质个人组织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3.窦志华,男,明宇建工集团景山名门雅居二期Ⅱ外墙石材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担任外墙石材施工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亭湖区住建局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建造师二级(市政)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姚坤,男,明宇建工集团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违法将外墙石材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对现场施工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亭湖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刘云,男,泛美房地产公司工程经理,负责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相关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亭湖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华桂安,男,泛美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合约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相关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亭湖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廖前辉,男,泛美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将外墙石材工程违规肢解发包给明宇建工集团,未办理外墙石材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对施工现场相关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亭湖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8.熊高山,男,宏盛管理公司景山名门雅居二期工程项目监理部监理员。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施工单位未制定脚手架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情况未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亭湖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9.杨长峰,男,宏盛管理公司景山名门雅居二期工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泛美房地产公司违规将外墙石材工程发包给明宇建工集团,且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行为监督不严;对明宇建工集团未配备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行为未予纠正;对施工单位未制定脚手架施工方案、外墙石材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施工作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作业的行为未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亭湖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0.朱华,男,宏盛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工程项目监理部监理工作督查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亭湖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1.周军民,男,中兴建设公司项目经理。未按照与泛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亭湖区住建局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张书荣,男,48岁,外墙石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盲目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三)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及问责人员

1.江彬,男,亭湖新区规建办科员,具体负责新区在建工程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在建工程项目安全巡查不力,对景山名门二期二标段外墙装饰工程违法建设行为和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亭湖新区管委会对其诫勉谈话。

2.董剑,男,亭湖新区规建办主任,负责新区规建办日常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亭湖区监委对其提醒谈话。

3.刘德坤,男,亭湖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新区城市建设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分管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亭湖区监委对其提醒谈话。

4.还向前,男,亭湖区住建局城建稽查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城建行政执法等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外墙装饰工程在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并依法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亭湖区住建局对其诫勉谈话。

5.孙以宗,男,亭湖区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全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行政执法等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分管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亭湖区监委对其提醒谈话。

(四)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明宇建工集团。违法将施工项目转包给无资质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安全管理;未安排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驻工地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安全检查;未组织编制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外墙石材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亭湖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由亭湖区住建局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泛美房地产公司。将外墙石材工程违法肢解发包给明宇建工集团,未办理外墙石材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现场相关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亭湖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由亭湖区住建局对该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3.宏盛管理公司。工程项目监理部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泛美房地产公司违规将外墙石材工程发包给明宇建工集团,且未重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行为监督不严;对明宇建工集团未配备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行为未予纠正;对施工单位未制定脚手架施工方案及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情况未制止;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亭湖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由亭湖区住建局对该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4.中兴建设公司。未按照与泛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亭湖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由亭湖区住建局对该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明宇建工集团要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现场管理。要细化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执行施工管理各项制度规定。要加强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坚决纠正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行为,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泛美房地产公司要切实规范项目发包管理,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强化项目安全管理。要认真组织对在建项目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协议、现场安全隐患等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工作,杜绝违规发包行为。要依法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三)宏盛管理公司要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理,认真履职监理职责。要加强对项目发包行为的监督,对工程项目转包违规分包行为依法予以制止。要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排查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四)中兴建设公司要依法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权利与义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统筹管理,组织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五)亭湖区政府要认真分析总结建设施工事故多发的原因,及时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抓好辖区内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承发包情况、施工安全管理情况以及监理履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要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做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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