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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5·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5日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截止目前丧葬费用3万,死者赔偿费用正在协商中)。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相关单位、人员履职情况
1.经调查了解,东莞市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桥头镇岗头村元湖三路3号,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8月28日,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电子产品、塑胶制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成新如 ,女,48岁,身份证号:  ,汉族,高中文化,从2013年8月开始任东莞市灿展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金存,男,47 岁,身份证号: ,壮族,初中文化,2013年8月28日开始任职东莞市灿展五金有限公司经理。与成新如为夫妻关系,是东莞市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春青,男 ,35 岁,身份证号: ,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8月开始任东莞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做生产主管兼职电工。
东莞市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升降平台未经过安装公司或第三方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验收合格;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于升降平台内侧与井道之间的间隙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电工进行升降机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与厂房承租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施金存作为东莞市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刘春青无电工证,不具备维护管理升降平台相应资格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经调查了解,岗头村安全办于2008年成立,有3名专职安全员,2名兼职安全员。岗头村安全办墙上有挂着安全制度职责及人员构架图。2014年至今,岗头村党工委委员刘志强担任岗头村安全办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017年,岗头村安全办每个季度组织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提出整改措施,并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检查完毕后,由岗头村安全生产检查员签名确认,企业负责人签名,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2017年,岗头村委会每个月组织召开一次两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该村党工委书记刘仲奇主持。每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都有制定会议纪要和会议签到表。岗头村安全办按照上级文件指示,根据村实际情况展开安全生产日常检查。
在事故发生前的上一个月,2017年3月9日,岗头村安全办巡查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单位东莞市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当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人员没有佩戴口罩的安全隐患。岗头村巡查人员当场制作了《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要求东莞市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当日立即整改完成。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东莞市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使用管理的升降平台在3层载货平台内侧与井道有30cm间隙,载货平台内未设置照明设备,光线不足,导致陈煜荣踏空坠入底坑,经抢救无效死亡。
2.间接原因:
1)东莞市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升降平台未经过安装公司或第三方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验收合格;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于升降平台内侧与井道之间的间隙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电工进行升降平台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与厂房承租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陈煜荣安全意识不足,在不了解设备情况以及对周围环境风险因素认识不足的情况下,使用升降平台。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桥头镇“5·1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东莞市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升降平台未经过安装公司或第三方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验收合格;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于升降平台内侧与井道之间的间隙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电工进行升降机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与厂房承租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施金存作为东莞市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陈煜荣安全意识不足,在不了解设备情况以及对周围环境风险因素认识不足的情况下,使用升降平台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4.刘春青无电工证,不具备维护管理升降平台相应资格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建议对这起事故的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1.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东莞市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升降平台未经过安装公司或第三方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验收合格;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于升降平台内侧与井道之间的间隙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电工进行升降机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与厂房承租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东莞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施金存作为东莞市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施金存实施行政处罚。
3)陈煜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本人已经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2.其他处理
1)刘春青无电工证,不具备维护管理升降机相应资格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议由东莞市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暂停或者撤销刘春青的电工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岗头村党工委及安全办有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和安全生产检查,履行了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职责,但也存在检查督促不到位,巡查人员的安全检查力度不够,没有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议岗头村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3.本次事故涉及到其他法律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桥头安监分局督促事故相关单位明确负责人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为防范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东莞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应当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相关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东莞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订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针对发生事故的升降平台,东莞灿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并经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安装,并经有资质的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如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做拆除处理;
6.岗头村党工委及安全办应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3名专职安全员,2名兼职安全员进行相关业务学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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