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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制造公司宿舍工程发生一起井架式物料提升机吊篮坠落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10日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由于该施工企业管理混乱,无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属项目经理的责任却错误的交由安全科负责。而有关法规对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的要求是对施工现场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是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责任。由于井架从安装、使用已留下隐患并带病运行,到拆除前又未经检查,盲目施工,违章指挥导致了事故发生。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由于该施工单位管理混乱,无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项目经理不负责任,安全管理失职,井架从安装使用到拆除形成了违章作业,由于未及时检查致使隐患始终未能排除,最终导致发生事故。如果安装后使用前,按行业标准检验并改正不合格处,合格后运行,使用中经常检查,发现断绳保护装置失效及时修理,拆除前项目经理组织人员对井架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方案,作业前,对作业人员按岗位分工交底,此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3.主要责任 
    ①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对井架拆除前未进行现状调查,在断绳保护装置失效的情况下,人员进入吊篮内作业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对临时天梁的设计制作未加检验,完全交由安全员负责,以致选材不当受力不足断裂。对造成事故应负失职责任。 
    ②江苏某建筑集团主要负责人应负其主要责任。安全责任制不健全,项目负责人对现场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责任失职并未得以及时制止,以致造成管理混乱,责任不清,设备安装后不经验收就使用而无人制止,设备带病运行无人检修,井架无安全装置仍冒险使用,最终导致发生事故。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应该认真学习《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必须理清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责任分为两大体系,一是保证体系,一是监督体系,是一项工作的两个方面,从不同侧面进行管理来确保生产安全的实现。

    六、专家点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分析本次事故管理上的严重错误是项目负责人放弃管理,完全交由安全人员负责。当项目负责人需要组织人员研究拆除方案时,可由安全人员或班组长及机械人员共同参加,拆除作业前,也可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全面分工和确定指挥人员,对拆除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及拆除程序必须严格把关,不能完全放弃管理。 
    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制定一套可靠拆除方案。像临时天梁如此重要部件不在方案中经计算确定,而由不懂计算的安全员凭经验制作;该井架原设计就不合格,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拆除前,对井架既无停靠装置又无断绳保护装置缺陷未研究解决措施,冒险进入吊篮内作业,以至当临时天梁因强度不够断裂时,吊篮与人同时坠落。同时也违反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CJ88-92)的相关规定。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起重机械设备作业前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非是要走过场,而是为避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证作业顺利进行的正确施工程序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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