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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光武镇污水管网工程“2018.04.19”土方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18年4月19日上午11时10分许,承建界首市光武镇污水管网工程的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对界首市光武镇汉武大道与南八丈河北约230米处的污水管道进行沟槽开挖时,污水管沟西侧突然发生坍塌,造成1名测量工人被一块三七灰土砸中,胸部以下埋于土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光武镇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对此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全面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和事故经过

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沈如卫,公司注册资金6亿元,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通过招投标承接了界首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项目一期(代桥、顾集镇及光武镇配套管网工程项目),2018年2月12日与建设单位界首市创业水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单位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工程光武镇配套管网工程于4月17日正式开工。

界首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项目一期(光武镇)工程位于界首市光武镇,工程内容为管道开挖及定向钻施工,工程造价约2285万元,合同工期为90天,光武镇的污水管网明挖埋设于 2018年4月17日开始施工。2018年4月19日上午11时10分许,施工单位在光武镇汉武大道与南八丈河北约230米处进行管沟开挖,管沟深度约1.9米,宽度约1.3米,路面为约0.18米厚的水泥混凝土,下面为约0.2米厚的水泥稳定碎石,再下面为路床土。施工时先切割和凿除路面水泥混凝土,再挖出水泥稳定碎石和土方。当日开挖后约20分钟,测量人员扶测量标尺测量管沟深度,西侧管沟壁突发塌方,将人埋在管沟内,胸前一块混凝土路面下部的三七灰土,土埋至胸口,现场人员及时营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场后经初步检查判断该工人已无生命体征,将人抬出管沟后,医生又对其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认已死亡。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通过各方努力,善后工作现已基本结束。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尹良友,男,53岁,死亡,隶属于长丰县诚信劳务公司。家庭住址:****************。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在沟槽开挖时没有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放坡,也未进行支护,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2、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安全隐患既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也未向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施工单位严重违章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责任而酿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刘之辉: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界首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项目一期(代桥、顾集镇及光武镇配套管网工程项目)项目部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此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界首市住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界首市安监局备案。

2、孟超: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界首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项目一期(代桥、顾集镇及光武镇配套管网工程项目)项目部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沟槽开挖时沟槽未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施工等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此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建议由界首市住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界首市安监局备案。

3、方炳东: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界首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项目一期(代桥、顾集镇及光武镇配套管网工程项目)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检查整改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界首市安监局对方炳东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18808元。

4、段琼: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界首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项目一期(代桥、顾集镇及光武镇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工程监理项目部土建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放坡一事,虽然口头上对施工单位讲过,但是未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单,未进行后续检查,监理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此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建议由界首市住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界首市安监局备案。

5、翟保华: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界首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项目一期(代桥、顾集镇及光武镇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工程监理项目部总监代表。未能切实履行项目总监代表职责,对该工程施工单位违章施工等情形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此起事故负监管责任。建议由界首市住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界首市安监局备案。

6、陈根胜: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界首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项目一期(代桥、顾集镇及光武镇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部第一责任人,未能切实履行项目总监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隐患整改督促检查不力,安全监管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相应的监管责任。建议由界首市住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界首市安监局备案。

7、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承包的界首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项目一期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予以充分重视,存在着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沟槽开挖时未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界首市安监局对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1万元。

8、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过程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未认真落实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界首市安监局对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四、整改措施

1、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力度,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尤其是在沟槽开挖过程中要督促施工人员根据施工环境和条件对沟槽进行按比例放坡并进行可靠支护,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充分负起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责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跟进后续监督措施,确保隐患得以消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市住建委要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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