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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韦寨镇“2018·6·24”一般农民自建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18年6月24日11时40许,位于临泉县韦寨镇于庙村的一处农民自建房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临泉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临泉县韦寨镇“2018·6·24”一般农民自建房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和县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农民自建房基本情况

该农民自建房户主于*部,男,住安徽省临泉县********,身份证号码:341221*********。其妻于*氏(小名*花),身份证号:341221********。两个儿子分别是于**(合肥**大二学生),身份证号:341221******,于**(临泉**高三学生),身份证号:341221*******。一家四口人。于*部长年在天津打工,家庭事务由于*氏打理。

根据(《关于印发〈临泉县村镇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临政[2016]27号))相关规定,于*部应该通过个人申请、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公示、韦寨镇国土所现场勘查、韦寨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韦寨镇人民政府批准,然后在规划区宅基地上实施建房。

《建房申请》显示,于*部农民自建房位于韦寨镇*****自然村南北水泥路东侧,占地面积98㎡,东西长14m,南北长7米,拟建二层砖混建筑,建筑面积84㎡/层,北邻王德民、南邻于西伟、东邻于金书、西邻水泥路。该农民自建房于2017年5月申请,2018年春季动工。

经查:

按照《关于印发〈临泉县村镇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临政[2016]27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村民于*部填写《建房申请》,于庙行政村***自然村召开村民小组议,韦寨镇国土所填写《临泉县一户一宅情况备案表》,最后韦寨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关于印发《韦寨镇建筑施工暨村民自建房建筑施工管理方案的通知》》(韦政[2018]55号)附件1《韦寨镇建筑施工暨村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责任清单》第6项规定“新建房屋(村民自建房)牵头排查单位是国土所。”截止2018年6月24日前,韦寨镇于庙村已上报于*氏村民自建房信息排查表,韦寨镇国土所已落实于庙村于*氏村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

(二)施工组织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2日于*氏让韦*朋和韦*海打定位桩(楔橛子),因有争议,施工暂停。2018年3月,于*氏提供建筑材料,口头让村民韦*朋找周边村民参与自家的房屋建设,包括瓦工、木工、钢筋工、勤杂工、模板支护和混凝土浇筑等,一共12左右人参加建房,其中,有韦*朋的儿女亲家韦*贵,韦*朋也参加劳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6月24日早6点左右,韦*朋、韦*图、韦*贵、韦*图、韦*海等人,在于*氏农民自建房一层上方浇筑混凝土,先从西北角浇筑混凝土,然后朝东浇筑混凝土,当浇筑至东北角处,大约浇筑一半,时间是当天上午11时许,因模板支撑体系失稳,造成模板坍塌,韦*朋、韦*图、韦*贵、韦*图等人被模板、混凝土、钢筋、墙体(东面)、立柱掩埋。事故发生后,于*伟用手机拨打119救援,同时电话报警。周边群众拨打了120电话。派出所民警、消防官兵、医护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韦*图、韦*贵二人被救出后已无生命特征,医护人员现场确认二人死亡。韦*朋伤势过重被送往医院治疗。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共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45万元。伤亡人员基本信息如下:

韦*贵,男,59岁,临泉县韦寨镇居民,身份证号:342122******,在本起事故中因模板坍塌被砸死亡。

韦*图,男,66岁,临泉县韦寨镇居民,身份证号:342122******,在本起事故中因模板坍塌被砸死亡。

韦*朋,男,57岁,临泉县韦寨镇居民,身份证号:342122******,在本起事故中因模板坍塌被砸重伤(现已出院)。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韦*朋与2名死者亲属达成协议,由韦*朋支付死者亲属赔偿金人民币18万元。韦*朋因一级伤残被公安局取保候审。韦*朋与死者家属是乡里乡亲,之前经常走动,针对该起事故的意外发生,韦*朋已得到死者家属的刑事谅解。目前,该起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已基本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现场模板支架未按照规范搭设:楼层间距较大,超出4米,现场测量为5米。模板支架钢木混用,立柱底部未设置垫板(使用砖块代替),个别立柱悬空未落地,未按照要求设置扫地杆、水平拉杆、斜撑和剪刀撑。在浇筑一层顶梁板混凝土时,导致模板支撑体系失稳,造成模板坍塌事故。

(二)间接原因

于*氏未按照《建房申请》、《建房承诺书》和《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建房,建房高度和占地面积都超出申请、批准许可范围。并将房屋建设交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格的个人施工。

(三)事故性质

经查,韦*朋、韦*图、韦*贵、韦*海、韦*图、“四平”(外号)、“五”(外号)、韦*宣老婆、韦*志、杜*林老婆、蒋*申、陈*州等12人平时均以务农或在附近村庄务工为生,此次从事农民自建房工作为村民之间利用闲时所进行的劳务互助。韦*朋等10人系亲戚朋友之间临时口头约定一同前去作业,相互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或者劳动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前,于*氏共支付工人各项费用34500元,每人费用按工种、工时分配,由韦*朋代替于*氏发放。其中,2018年3月31日(阴历2月15日)于*氏给韦里朋10000元,韦*朋将10000元分别支付给钻地钉(两次)4000元、浇筑地钉时吊车1800元、浇筑地梁1000元、扎地梁钢筋1000元,剩余2200元支付工人的工资(包括韦*朋个人的工资):大工每天150元、140元、130元不等,小工每天70-80元不等(女工70元、男工80元)。另外,21000元支模板费用和3500元扎钢筋费用分别是在韦*朋的见证下,由于*氏于2018年6月13日(阴历4月30日)直接支付给蒋*申和陈*州的。浇筑混凝土(浇顶)费用约100000元左右,因发生坍塌事故,暂时没有支付。

事故调查组认为,韦*朋等12人在本次农民自建房建设中获得的费用为房主于*氏给予的误工现金补偿,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营利。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中韦*朋等12人从事农民自建房工作,为村民之间利用闲时所进行的劳务互助,该12人无营业执照、不具备建筑施工单位资质,且未形成有组织的劳动雇佣关系,所得费用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营利,因此农民自建房不属于经营活动。事故调查组认定,临泉县韦寨镇“2018·6·24”坍塌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四、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韦寨镇于庙村村民委员会要结合此次事故暴露出的日常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大对本辖区内农民自建房的巡查力度,及时摸清本辖区内的建筑从业人员情况并建立台账,积极开展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人员资格证的检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违法建筑施工情况,及时传达并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认真梳理职责,做到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韦寨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迅速成立村镇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织,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配齐专业管理人员,明确责任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农房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大巡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从事非法违法建设的非专业施工队伍,严格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审批程序,并对现场施工关键环节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结合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尽快出台村镇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认真组织建筑工匠培训,着重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专业技能,督促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上报辖区内建筑从业人员信息。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非专业施工队的打击力度,及时获取和落实涉及安全生产的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尽快明确本部门内设科室对村镇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的职责分工,避免存在监管漏洞,严防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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