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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12·25”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9日

2016年12 月25日,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露天采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2016年12月27日,接到事故报告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12月28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冶金建材工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12·25”坍塌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人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生产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1. 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

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老亮子村,于2014年11月05日成立,是一家采选一体的民营企业,主要经营方解石、石灰岩开采加工及销售,在册职工36人,法定代表人李庆国,主要负责人赵文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0827319987222B)、采矿许可证(证号:C1308002009046220011044)、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冀FM安许证字[2016]承310097)等齐全有效。

2. 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阜新市高科技园区规划西街东侧、玉龙路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210900059826982N),法定代表人姜立新,有效期限至2033年1月22日,经营范围: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二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经营危险性货物运输;1类1项、1类4项、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五金建材、化工、日杂销售;矿山工程施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编号2100001300006)从业范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有效期至2019年7月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JZ安许证字[2016]009971-2/2),经营范围:建筑施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21005256),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016年11月8日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将老亮子方解石、石灰岩矿1号矿体露天矿山采掘工程发包给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并分别签订了《矿山采掘施工合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同时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驻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老亮子方解石、石灰岩矿1号矿体露天开采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牛振福。

(二)生产概况。

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老亮子方解石、石灰岩矿露天采场,开采方式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现场共4个平台,即509m、529m、549m、569m平台,529m东翼正在进行平台拓宽采掘作业,12月24日在该平台进行了中深孔爆破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2月25日7时30分,项目部凿岩工孙吉友、毕凤友和蔡继强到露天采场进行凿岩作业,到达采场山下,三人对采场进行了观察,随后由毕凤友、孙吉友准备工具进行排险作业,8时30分左右二人一前一后沿着运输道路至548m平台,再到达529m平台上部,蔡继强去往529m平台西侧观察监护,毕凤友年轻走得快,先到达529m平台上部,并找到以前拴好在上方树根上的安全绳,用手拽着绳子向529m平台顶檐处滑动,此时孙吉友距离毕凤友约七八米远,正想取撬棍,等毕凤友准备好后递给他,就看见毕凤友滑到距529m平台顶部外檐约2米的平坦处,刚站稳向腰上系安全绳时,外檐处边坡突然坍塌,毕凤友随着塌陷的土石掉下被埋。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孙吉友立即用手机给管钩机的王军打电话要求救人,同时正在料场的安全科长苏继如看到采场方向有大量的灰尘升起,就立即赶往采场,苏继如到达采场下方时遇到孙吉友,并了解了情况,苏立即报告经理赵文明,5分钟左右赵文明赶到现场,要求停止一切作业活动,设置警戒,并让现场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观察塌方处山体情况,发现还有一些大块浮石,就调动钩机将浮石往采场台阶里边放,随后了解现场情况并指挥救援,先用钩机将塌方料大块矿石清走,然后从塌方料的一侧慢慢的清理,12时左右发现了毕凤友,并将其救出,经现场等候的急救医生确认毕凤友已经死亡。

(三)事故上报情况

2016年12月25日8时30分左右事故发生后,企业与施工方积极处理事故善后问题,27日处理完毕后经理赵文明于2016年12月27日13时25分上报至宽城县龙须门镇政府,龙须门镇政府于2016年12月27日14时10分上报至县安监局,县安监局按程序逐级进行上报。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工人毕凤友在没有系好安全带的情况下滑到529米平台上部外檐时,外檐处突然塌陷,致使毕凤友被浮石掩埋而死亡。

2.经现场勘查,塌落处形成立面光帮,地质节理较发育,放炮震动后形成不稳定状态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工人违章作业。工人毕凤友排险时违反规定未先系安全带,挂好安全绳,而是用手拽着绳子滑至作业地点后再直接用安全绳捆在腰间。

2.隐患排查不到位。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人员在放炮后对采场未进行细致的观察和隐患排查,作业人员在作业前没有对作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对作业环境风险估计不足,违规冒险作业。

3.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矿山采掘施工资质。施工前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

4.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项目部任命文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与实际不符。

5.项目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同班作业人员未起到监护作用。

6.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1.孙吉友,项目部凿岩工人,对作业环境检查不彻底,未起到同班安全监护作用,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并报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蔡继强,项目部凿岩工人,对作业环境检查不彻底,未起到同班安全监护作用,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并报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王志财,项目部凿岩队负责人,主要负责施工设备配件采购、凿岩工的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8000元,并报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苏继如,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安全科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并报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5.姜立新,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技术人员配备、隐患排查等工作不落实,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5年年收入5万元30%的罚款,计人民币1.5万元。

6.牛振福,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技术人员配备、隐患排查等工作不落实,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5年年收入5万元30%的罚款,计人民币1.5万元。

7.赵文明,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外阜施工单位监管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施工资质审查不细,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1条第(2)项的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5年年收入5万元60%的罚款,计人民币3万元。

8.李庆国,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外阜施工单位监管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施工资质审查不细,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1条第(2)项的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5年年收入5万元60%的罚款,计人民币3万元。

(三)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9.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不具备矿山采掘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矿山采掘工程,且施工前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部任命文件中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实际不符,对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本单位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35万元罚款。

10.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现场作业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本单位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迟报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5万元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外阜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强化现场作业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切实落到实处,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

2.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在自查基础上,要委托具备矿山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所辖露天采区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排查结果和落实情况报县安委办备案。

3.开展全员警示教育活动(含外阜施工人员)。重点分析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危险因素辨识能力,做到人人受警示,人人受教育。

4.要重新核定承包方资质,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确保岗位与人员相一致,确实做到职责明确,履职尽责,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5. 强化安全培训教育。要加强对项目部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完善各项作业规程,尤其是排险作业操作规程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培训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和实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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