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13”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9日

2016年1月13日9时25分左右,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钢公司)炼铁部在清理1号烧结机作业区3号料仓粘料过程中发生粘料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承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双滦区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和省安委会《关于对承德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3”坍塌事故查处提级调查挂牌督办的通知》(冀安委督[2016]1号)要求,1月15日,承德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参加的承钢公司“1·13”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省安监局党组委派武志新副局长、王新国副巡视员带领相关处室人员全程督导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生产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承钢公司。该公司位于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成立于1980年7月1日,注册资本33亿元,法定代表人魏洪如,总经理耿立唐,职工13400余人。公司形成了以生产钒钛产品和含钒钛低合金钢材为主业,冶、炼、轧、钒化工序相配套的钢、钒生产体系,设计年产生铁900万吨、钢900万吨、钒产品2.5万吨、钛精矿6万吨。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130803100001495,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10651069-0,税务登记证证号130803106510690。公司下设办公室、生产计划部、设备管理部等15个部室,炼铁部、热轧卷板事业部、长材事业一部等29个二级单位。

炼铁部为承钢公司二级单位,坐落在公司主厂区,占地面积约 75 万平方米。其主要产品是含钒铁水;副产品是高炉煤气、高炉渣、瓦斯灰;固定资产净值约65.94亿元。炼铁部下设技术组、生产组、安全组等6个专业组以及点检作业一区、点检作业二区(负责1号、4、5、6号烧结机作业区、受卸、供料作业三区)、1号高炉作业区等22个作业区。实有人数2304人,其中管理岗位173人。

(二)事故单位生产概况。

炼铁部有2500立方米高炉3座,1260立方米高炉1座,450立方米高炉3座;有360平方米烧结机3台,180平方米烧结机3台。目前,两台180平方米的4号、6号烧结机处于长期停产状态,其余设备正常生产。

1号烧结机作业区烧结生产是将矿粉(富矿粉、精矿粉),燃料(焦粉或无烟煤粉)、溶剂(石灰石、白云石粉或石灰粉)以及含铁废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成混合剂,然后装在烧结机上点火进行烧结。燃料燃烧产生的热量可使混合料加热到1300~1500℃,并产生熔融的液相渗入散料层内;燃料烧完后,温度下降,熔融液相凝固,起粘结剂作用,使粉状料形成坚实多孔的烧结矿。

二、事故发生地点、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及经过。

1.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地点为1号烧结机作业区3号料仓,该料仓仓顶距地面19米,上部为长方体混凝土结构,高8.5米,宽8米,长8米,下部为圆椎体钢结构,高5.8米,椎体下部离地面4.7米。未清料前3号料仓内壁粘料分布:东侧有大约1米厚的粘料,西侧有大约2米厚的粘料,南侧有0.8米厚的粘料、北侧有大约1米厚的粘料。事故发生前3号料仓内壁粘料分布:东侧有少量的粘料,且料面较低;西侧、北侧和南侧粘料薄厚不均最厚料面达2米;各侧夹角处粘料比较厚。形成的料坑高2.5米,直径2米,西侧粘料料面距离仓口3.5米,粘料料面距料坑上沿3米。

2.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2月初,炼铁部1号烧结机作业区工作人员发现3号料仓下部锥斗磨损漏料,需更换锥体内部衬板,需先将料仓内壁粘料清理干净、物料放净。2016年1月1日开早会时,1号烧结机作业区主作业长韦火明、作业长赵思强、作业长王立志、作业区安全员姜乃生、作业区组长李岩讨论制定了《1号机作业区配料3号料仓清料方案》(简称《清料方案》)。《清料方案》中明确韦火明为组长,负责清料工作的全面组织工作,负责清料方案、安全方案的审核,负责清料整体进度的控制;赵思强为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清料工作,负责制定清料方案,负责清料的现场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安全监督,工器具的保障;清料作业安全员为李岩。《清料方案》规定“作业人员始终保持工人两人一组,进入料仓需有人在外瞭望,并携带安全带和在料层顶部作业,每班4人分成2组轮流作业,形成一组互保对子做好相互监督、相互照顾的互保工作。每组人员持续作业时间不超过40分钟。作业时,从顶部仓口牢固系好两条直径22毫米的棕绳,绳子一端系在作业人员的腰上,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安全带,卡子扣紧安全绳。顶部仓口设立专人安全监护,防止落物伤人。清料过程中每次放料量不宜过多,料面与粘帮平面落差不高于1.5米,防止塌料事故”。

1月8日,没有办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李岩组织工人王立平、马振和、冀大庆、张保满4人(简称清料小组)开始清理作业,一天后停止了清理作业。1月12日又开始清理,至当日中午停止清料。1月13日早晨8时,李岩带领清料小组到达3号料仓,没有对工人进行培训教育,也没有分成2人一组结成互保对子,4人沿着吊梯进入料仓底部作业面,李岩在料仓顶部负责监护,因风镐管子阀门损坏,李岩联系维检人员进行处理后,于8时30分左右,清料小组恢复清料作业,李岩此时去化验室做烧结转鼓。王立平与马振和在料仓北侧处理粘料,冀大庆和张保满在料仓南侧处理粘料。9时25分左右,王立平站在料仓西北侧用风镐处理粘料,马振和在料坑边沿西北角,向上拉坑里的梯子,张保满在料仓南侧清料,冀大庆在料坑内破碎大块粘料,这时料仓西侧仓壁上的粘料突然坍塌,张保满随着落料滑下,滑塌的物料埋至其膝盖位置,王立平被坍塌物料推到东北侧,物料将马振和、冀大庆掩埋。

承钢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Ⅲ-1.2[2015]363号4.5.6;4.7;5.2;5.5)规定“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在作业期间不得自行离开负责岗位”。

1月12日、13日经姜乃生与炼铁部安全组组员徐士斌现场确认后办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给李岩。姜乃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按照规定张贴在作业场所。炼铁部安全组对作业过程未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立平打电话告诉李岩,李岩立刻给承钢医院打电话并跑向事故现场,途中遇见主作业长韦火明,韦火明马上向炼铁部领导汇报并赶赴现场组织人员救援。炼铁部、安监部、生产部、消防大队、承钢医院等部门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援。12时20分,冀大庆被救出;13时左右,马振和被救出,二人先后被送往承钢医院抢救,13时30分二人经抢救无效后被医院宣布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16年1月13日12时23分,承钢公司电话将事故情况上报到双滦区安监局。13时40分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双滦区安监局。双滦区安监局按规定时限上报到市安监局和区政府。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清理3号料仓粘料过程中,作业人员未按《清料方案》自上而下的规定进行处理,粘料突然坍塌,导致2名作业人员被掩埋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清料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料仓内作业,对粘料坍塌等危险因素辨识不清。没有安全防范意识,《清料方案》中规定的12条安全要求8条没有落实。

2.1号烧结机作业区虽然制定了《清料方案》,但是未按照《清料方案》要求组织作业,对员工违规行为未加以制止,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传达《清料方案》,未按照规定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张贴在作业场所显著位置。

3. 炼铁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不严格,《有限空间作业证》审批、办理流于形式,《有限空间作业证》超时,也没有按照《有限空间作业证》中的要求执行。

4.双滦区政府对双滦区安监局、双滦经济开发区招商局保障不足,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双滦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双滦区安监局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李岩,炼铁部1号烧结机作业区组长,负责破碎、配料、看火、主控室等工作。在组织工人清料作业中,未按《清料方案》要求组织作业;脱岗不在现场,违反了在作业期间不得自行离开负责岗位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2.姜乃生,1号烧结机作业区安全员,负责1号烧结机作业区安全工作。未对工人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未确认工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穿戴齐全,工人作业时未进行安全巡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承钢公司给予其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的处分。

3.赵思强,1号烧结机作业区作业长,3号料仓清料小组副组长,负责制定清料方案、负责清料的现场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安全监督等。未到清料现场组织协调,对作业工人未按《清料方案》要求作业不予制止,未履行现场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承钢公司给予其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的处分。

4.韦火明,中共党员,1号烧结机主作业长、清料组组长,负责1号烧结机作业区全面工作,负责清料全面组织工作、清料方案和安全方案的审核。未对作业工人不按《方案》要求作业加以制止,未履行现场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承钢公司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其主作业长职务,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5.徐士斌,炼铁部安全组组员,负责1号烧结机现场隐患排查、安全作业规范检查、作业区安全工作检查、劳保佩戴情况安全检查、对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等。未对3号料仓清理方案中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未履行现场监管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承钢公司给予其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的处分。

6.熊振宇,中共党员,炼铁部安全组组长,负责安全组全面工作。对分管的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承钢公司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7.董志民,中共党员,炼铁部副部长,分管1号至3号烧结机和脱硫作业区的工作。对分管的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承钢公司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8.吴克兴,中共党员,炼铁部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负责炼铁部党委、纪委、工会全面工作。未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履职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承钢公司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9.陈树军,中共党员,炼铁部部长,负责炼铁部全面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承钢公司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10.陈世巨,承钢公司安监部副部长,主持全面工作,对炼铁部存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承钢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11.张振锋,承钢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基层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落实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承钢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2.陈毅,承德双滦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局长,负责招商引资及安全生产工作。对承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3.陈凯军,双滦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对承钢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4.韩天河,承德双滦经济开发区副主任,负责分管招商引资及安全生产工作。对承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5.徐福杰,双滦区安监局局长,负责安监局全面工作。对承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向双滦区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16.王淑云,承德双滦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负责经济开发区全面工作。对承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向双滦区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17.程彦龙,双滦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承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导考核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向双滦区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承钢公司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员工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令其向承德市委、市政府及河北钢铁集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监局备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49万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承钢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特别要优化料仓清理作业方案,在方案中明确各作业人员的职责,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防范措施,并告知作业人员,同时组织学习,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执行。确保作业处于安全、可控状态。

2.承钢公司进一步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 “料仓检维修作业及清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依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策划程序》,将涉及到料仓检维修作业、清仓作业风险等级提级管控。

3.承钢公司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突出转岗换岗人员,注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各项规章制度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操作水平。加强作业方案、施工方案、检修方案实施前的专项培训。使相关作业人员明了方案中的安全要求,防止违规作业。

4.承钢公司炼铁部严格落实安全联保互保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做好互保对子之间的安全监护工作。加强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与管理,明确专人进行监护,发现违章作业等行为,立即进行制止和纠正。

5.双滦区人民政府要举一反三,强化冶金等高危企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专家查隐患的工作机制。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安全监管质量和水平,加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安全。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