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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筑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31” 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9日

2021年10月31日13时12分,中安筑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灾备中心”项目四号楼、五号楼外小市政项目施工过程中,沟槽槽壁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35万元。

2021年11月4日,安次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公安安次分局、区总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中安筑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31’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安次区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组,依法依规依纪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调查,并对事故调查过程开展监督工作。调查组聘请河北福道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家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察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调取相应数据、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整改及防范措施,形成了调查报告。

1.       基本情况

1.       事故单位情况。

中安筑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筑美公司)。中安筑美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2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316,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HCPQ5G;经营期限:2019年02月26日至2049年02月25日;经营范围: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物业管理;工程设计;园林绿化;保洁服务;家政服务;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橡胶制品、玻璃制品、塑料制品、消防产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械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11493285,有效期至:2024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李晓东;(2021年8月9日中安筑美公司法人由崔民变更为李晓东)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发证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19]019403,有效期至2022年9月18日;主要负责人崔民;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发证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司设财务部、商务部、工程部、办公室、市政部、预算部,廊坊设有办事处。该公司总经理李晓东、副总经理张锐、项目负责人李宝占、技术负责人李帅、专职安全员沈志群,安全生产许可证现负责人崔民,实际负责人为李晓东,未进行变更。

2020年7月18日河北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忠委托代理人杨德才与中安筑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民签订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灾备中心”项目四号楼、五号楼工程室外小市政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工程款675.1万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于2005年10月10日,类型为股份合作制,注册地为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59号,经营期限:2005年10月1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经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灾备中心(基建办公室)项目主任宋庆彬、副主任马娜、李福林,项目现场负责人郑建国。

2.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公司)。河北建设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29日,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注册地为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忠,注册资本176138.35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经营期限:1997年9月2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可研与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路基与路面工程、钢结构工程、机场场道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境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周转材料、工程机械、设备销售、租赁及修理;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限至2020年07月21日);人防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照明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外的其他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土地整理。压力容器设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制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预制混凝土构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只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8月14日变更为港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13060063,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李宝忠;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0049,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4日;主要负责人:李宝忠;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发证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19日,类型为台、港、澳投资企业分公司,注册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169号学院区集中供热办公楼205室,负责人:刘兴月。建筑安装分公司下设子公司、事业部、项目部。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该分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杜海龙,安全生产部经理为习攀,安全总监为段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MA0GCBTH01;经营期限:2021年5月1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可研与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路基与路面工程、钢结构工程、机场场道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境工程施工,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土地整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于2020年5月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灾备中心”项目二期工程施工总承包,中标金额12143.9万元,在施工现场设有项目部,备案项目经理张小涛、技术负责人臧玉柱、专职安全员崔天雨、专职安全员张怀军;2020年10月26日项目副经理王建勇接替张小涛担任项目经理。

3.河北亿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亿硕公司)。成立于2001年07月2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8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萍,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730276842C;营业期限:2001年07月24日至2036年07月23日;经营范围: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技术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检测;招标代理;图纸审查;政府采购代理及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地整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2月21日任命李斯为河北亿硕公司总经理。2019年2月1日任命王明学为河北亿硕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廊坊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在廊坊区域内日常管理工作。

2020年5月河北亿硕公司通过商务谈判中标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灾备中心”项目四号楼、五号楼工程的监理方,中标金额79.9万元。河北亿硕公司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监理合同后,成立了项目监理组织机构,项目监理部设总监理工程师王海兵,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1人。

(三)事故项目情况。

2020年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灾备中心”项目四号楼、五号楼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龙河高新区富饶道以南,富余道以北,纵八路南段以东。二期工程包括四号楼、五号楼及室外配套工程,总建筑面积31381.55平方米,总占地面积33349平方米,其中四号楼地下1层,地上8层(局部2层),总建筑面积25351.93平方米;五号楼地上5层,总建筑面积6029.62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2143.9万元,该工程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建设。该项目事发时因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处于停工状态。

2016年12月21日,廊坊市安次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安次区发改局)完成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灾备中心”项目备案;2017年2月20日廊坊市城乡规划局颁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灾备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9年12月20日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灾备中心”项目四号楼、五号楼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7月17日廊坊市安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安次区住建局)颁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灾备中心”项目四号楼、五号楼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20年5月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对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灾备中心”项目二期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的招标工作,2020年5月11日确定河北建设公司为项目总承包人。经商务谈判,于2020年5月7日确定河北亿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亿硕公司)为项目监理单位。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灾备中心”项目四号楼、五号楼工程于2020年7月28日动工建设。

2021年7月18日河北建设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与中安筑美公司签订协议,将总包工程中四号楼、五号楼工程外网及道路工程分包给中安筑美公司。事发施工项目为四号楼、五号楼外网污水管道沟槽开挖作业,该项目于2021年9月动工。事故地点位于龙河高新区富饶道以南,富余道以北,纵八路南段以东,具体位置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灾备中心”项目四号楼、五号楼主体北侧污水排水管道铺设施工现场。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上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27日,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通知,10月28日安次区住建局向该项目下达了停工通知,建设单位河北农村信用联合社及监理单位河北亿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10月28日向总包单位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下达了工程暂停令,中安筑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葛伟,在已接到河北建设公司停工通知的情况下,为抢施工进度,带领施工人员刘善全、孟祥雷、张凤强三人进行污水管道开槽埋管等作业。按分工刘善全负责扶尺、平整地沟、下管作业。12时30分左右刘善全下到沟槽底部,进行扶尺、清理、平整沟槽。13时12分,测量员孟祥雷发现南侧土方开始坍塌,立即呼喊沟槽内的刘善全,让其快跑,刘善全躲闪不及,坍塌下来的土方将其掩埋。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测量员孟祥雷、挖掘机司机张凤强进行了挖土抢救。听到呼喊声,中安筑美公司现场负责人葛伟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人员施救。当时刘善全被埋姿势处于站立状态,土方掩埋至其胸口,挖掘机和其他救援人员合力挖土救人。期间,葛伟于13时17分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13时29分救护车到达现场,13时32分,刘善全被救出,医护人员为刘善全现场进行了心肺复苏,13时41分救护车离开现场,13时49分将受伤人员送至廊坊万福妇产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刘善全于20时11分死亡。

(三)事故上报情况。

20时40分,河北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王建勇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安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股股长孙建柱,21时57分,安次区住建局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安次区应急管理局。安次区应急管理局于22时20分以事故报表形式报告给安次区委、区政府和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中安筑美公司在对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灾备中心”项目四号楼、五号楼外小市政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施工专项方案要求进行沟槽放坡,未对沟槽清底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没有进行支护,导致槽壁坍塌人员被埋。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中安筑美公司。中安筑美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施工交底和专项方案施工;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在接到大气污染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下达停工令后,为赶施工进度,违规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建筑业执业资格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履职不到位。

2.河北建设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停工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中安筑美公司违规施工行为。

3、河北亿硕公司。河北亿硕公司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下达大气污染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停工令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中安筑美公司违规施工行为。

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灾备中心”基建办公室现场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停工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中安筑美公司违规施工行为。

5、安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现场违规施工行为,虽已下达大气污染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停工通知,但未使违规施工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终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安筑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31”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刘善全(死者),中安筑美公司临时雇工。未严格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在未按照施工专项方案要求进行沟槽放坡的情况下,未对沟槽清底作业进行风险辨识,违反土方开挖操作规定,冒险进入沟槽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刘善全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共9人)。

2.李晓东,中安筑美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安次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人民币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3.李宝占,中安筑美公司“灾备中心”小市政项目实际负责人。未取得建筑业执业资格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对沟槽开挖作业过程中未按比例放坡、堆土的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安次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人民币1.08万元的行政处罚。

4.沈志群,中安筑美公司专职安全员,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职责。未对临时招聘员工进行相应的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及岗前安全技术交底;事发当天,未在现场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日常监管责任。建议安次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以九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葛伟,中安筑美公司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未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在收到大气污染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停工令后,为抢施工进度,未按通知要求停止施工组织沟槽开挖,未按专项方案要求堆土和放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安次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人民币0.99万元的行政处罚。

6.王建勇,河北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对中安筑美公司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安次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人民币4.3781万元的行政处罚。

7.张怀军,河北建设公司项目专职安全员。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和人员施工作业疏于监管,对于沟槽开挖危险作业未及时进行风险预判,停工期间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施工行为,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日常监管责任。建议安次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王海兵,河北亿硕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管职责,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安次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人民币1.117万元的行政处罚。

9.王全增,河北亿硕公司项目现场监理员。10月28日至10月31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下达停工令期间,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施工行为,现场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次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郑建国,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灾备中心(办事员)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灾备中心”项目现场日常检查工作。虽已下达大气污染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停工通知,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施工行为,现场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次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共2人)。

11.孙德军,廊坊市安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负责建设手续,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等方面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股工作督促不力,对该项目安全巡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管理股工作不到位情况失察。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安次区纪委给予孙德军提醒谈话。

12.孙建柱,廊坊市安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股股长。负责安次区建筑施工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日常执法、扬尘治理等工作。督促该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该项目安全巡查不到位,虽已下达大气污染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停工通知,但未使违规施工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终止。对本次事故负有日常监管责任。建议区住建局给予孙建柱通报批评。

以上人员处理结果报安次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事故责任企业的行政处罚。

中安筑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次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中安筑美公司处以四十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控制建筑施工过程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1.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企业各类事故发生。

1.各行业领域内项目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各行业领域内项目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全程监督;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及管理人员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制度,发现存有重大隐患或违法施工行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是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组织体系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配齐相关岗位人员,制定完善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按规定严格核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及落实情况。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奖罚等监督管控手段,促进参建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效落实。

二是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相关监理制度,加强项目现场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考核管理,确保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切实起到监管作用。项目监理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相关标准,结合项目施工进度和施工工序实际情况编制可操作性和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对分包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相关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超资质承揽项目,杜绝违法分包。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落实建筑材料检验等制度, 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严格实施旁站监理。对施工过程中及停工期间发现的质量及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要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施工行为立即下达停工指令,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各行业领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的项目施工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在项目招投标环节弄虚作假,超资质违法分包,严禁假借建筑企业资质、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质等非法承包行为,杜绝不具备建筑业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承揽工程项目,从根本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是按《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及发包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强化工地现场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施工单位(人员)相关资质,对外来务工人员进场前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岗前安全技术交底,明确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最大限度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三是全面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强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现场施工作业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项目工地的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必须制定专项风险管控方案,压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建筑企业要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设备,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界定安全风险类别。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及应急管理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分级分类进行有效管控,逐一落实企业、项目部,施工队伍及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存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环节和部位的重点管控。要健全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特别是对起重机械、深基坑、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等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应定期重点排查。施工企业应及时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按照“三定”原则立即组织隐患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认识到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杜绝麻痹思想及侥幸心理,切实将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放在突出位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和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安全事故风险。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建设、藐视停产指令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履行合同义务,强化分包管理,严禁以包代管、违法分包和转包。督促全区各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包括项目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政府应坚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红线”。

区政府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逐一研究和落实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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