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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复兴路西延建设工程输电线路改造“11·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9日

2019年11月2日16时30分左右,保定市保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定市复兴路西延建设工程输电线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土坑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

事故发生后,保定市政府高度重视,郭建英市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依规处置,做好善后,确保稳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俊岭要求:举一反三,全市通报,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竞秀区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19年11月6日,竞秀区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副区长曹庆伟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总工会、南奇乡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保定市复兴路西延建设工程输电线路改造‘11?2’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区监察委派人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建设单位: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该单位为保定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负责人:丰世敬,地址:保定市恒源西路88号。市政府成立了保定市复兴路西延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推进工作。

(二)项目总包单位: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达电力)。该单位成立于1992年9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600105943355H,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保定市复兴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聂东,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6]002892,有效期至2021年6月2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13031720,有效期至2021年2月6日,资质类别及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1-3-00004-2005(1/2)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3日,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二级。

(三)劳务分包单位:保定市保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供电力)。该单位成立于2000年7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3293777H,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保定市莲池区联盟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苑飞龙,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架线工程作业,电力系统工程施工,电力设备安装服务,电子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安装及维修维护、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软件开发(不含教育软件);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0157-2/2,有效期至2020年4月1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C5134013060401,资质等级:架线工程作业分包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1-3-00149-2012,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5日,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五级、承修类五级。

(四)监理单位: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2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0064718XX,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 控股),住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95号中道大厦 B座26层2605.2606.2611.2612。法定代表人: 王宏;资质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可以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企业资质证书编号:E113000309-4/7,有效期至2022年6月5日。

二、合同签订及有关合同履行情况

(一)合同签订情况

1.2019年6月30日,市执法局与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定市复兴路西延建设工程输电线路改造工程建设工程监理。

2.2019年7月9日,市执法局与吉达电力签定《保定市复兴路西延建设工程输电线路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合同书》。其中合同书第八条第六款:甲方负责组织包括甲方及原线路产权单位等在内的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第九条第二款:乙方在开工前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等,并严格按照双方商定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3.2019年8月9日,吉达电力与保供电力签订《保定市复兴路西延建设工程输变电线路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和《保定市复兴路西延建设工程输变电线路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安全协议》,其中劳务分包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对分包工作期限明确约定:实际进场时间,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劳务分包安全协议第8.1.3款对承包人义务明确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下达劳务作业任务单;第9.1.2款对劳务分包人义务明确约定:应当严格按照承包人的工作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劳务作业履行合同约定。

(二)合同履行及工程进展情况

2019年6月底,建设指挥部、吉达电力、保供电力三方相关人员共同去现场探勘路径,告知工程大致位置、工程量和总体要求。事故发生时,建设指挥部未完成征地、占地、路径协调等工作,未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也未向施工方、监理方下达进场指令。吉达电力未向建设指挥部提供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未向监理方报送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劳务分包方未向吉达电力提交劳务作业计划和进场人员花名册。吉达电力未对进场人员建立安全质量培训及交底,未向劳务分包方下达开工指令。该工程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未正式开工。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签订合同之后,保供电力安排本公司人员田小孟担任保定市复兴路西延建设工程输变电线路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施工队长(项目负责人)。因迟迟没有收到总包方开工通知,考虑到天冷上冻后不便挖坑。2019年11月2号上午,田小孟看到土方施工地段已拆迁完毕,就去劳务市场雇了两个临时工(杜晓飞,陕西人,33 岁;刘万林,沧州人,57岁)做土方施工前期工作。13时左右,田小孟在西二环路边租赁一台挖掘机。挖掘内容为:西侧开挖边线长度5.5米,南侧开挖边线长度2.65米,东侧开挖边线长度6.4米,北侧开挖边线长度4.25米,开挖深度为4.2米。16时左右,挖坑完毕后开始修坑。田小孟在没有放坡和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带领两名工人下坑进行修整。16时30分,在修坑过程中,田小孟接到朋友崔兴刚打来的电话,因坑内的信号不好,田小孟就到地面接电话。在此过程中,直线井坑东南侧发生坍塌,坑内两名施工工人被埋。

(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田小孟和挖掘机司机一起下坑用手刨救人,并电话告知崔兴刚找人救援。16时39分,崔兴刚给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进行报告,并拨打了120。17时38分,二名被困者被消防人员救出,送往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17时40分,保定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向保定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17时45分,竞秀区政府接到保定市政府《关于美章家苑小区高压电缆施工坍塌事故核查报告及批示》电话通知,立即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和南奇乡政府到现场核实,于19时40分将核实情况上报保定市应急管理局。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开挖过程中边坡开挖放坡值不够,没有技术支撑(“GB50202-20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放坡值为1:1.00,实际为1:0.06),土体稳定性不够,致使边坡失稳而塌方。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企业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保供电力安全教育培训和风险辨识不到位,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未对两名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建设指挥部作为该项目的主管机构,期间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企业擅自开工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擅自开工、违反操作规程、未组织开展风险因素辨识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杜晓飞、刘万林,未接受过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导致发生坍塌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二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人员

田小孟,男,33岁,保定市保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队队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未教育和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施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在未组织开展风险因素辨识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王成彦,男,53岁,中共党员,保定市复兴路西延建设指挥部筹建处主任(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维护处副处长),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田小孟擅自开工的违规行为,监管存在失察和缺陷。依据《保定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建议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其警告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竞秀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赵  亮,男,35岁,中共党员,保定市复兴路西延建设指挥部筹建处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竞秀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苑飞龙,男,50岁,保定市保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建议由保定市竞秀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处3.6万元罚款。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保定市保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培训不到位,未严格按要求程序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保定市竞秀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处 26万元罚款。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保定市复兴路西延建设指挥部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管,对项目施工现场加大巡查力度,落实盯防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保供电力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汲取“11?2”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原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建筑行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加大“双控”机制建设力度,对项目风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制定针对性措施,并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及人员,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对能立即整改的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要按照措施、人员、时限、资金及预案“五到位”原则限期整改,实施闭环管理。切实加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令行禁止,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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