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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青龙选矿厂“2·1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9年2月10日10时40分,辽阳县青龙选矿厂选矿车间在处理料仓内结冻的碎石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市政府委托,辽阳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委、市总工会、辽阳县公安局组织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市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辽阳县青龙选矿厂成立于2005年,位于辽阳县寒岭镇宋家村,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经营范围为铁矿石加工、磁选。占地面积约116800平方米,厂房面积约5000平方米,有员工约30人,其中技术人员2人。现有铁精粉生产线一条,年生产铁精粉约10万吨,主要设备有球磨机、破碎机、磁选机、过滤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2月10日7时左右,厂长苏安华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交接班会议。会议上安排上午维修更换破碎工段小料斗处导料皮带,在停车更换皮带期间,清理料仓。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9时30分左右,开始停车更换皮带。10时左右,生产班长于光清安排破碎班班长杨英超带领杨立科、富宝显、唐新春清理料仓,要求每2人一组。其中,一组在料仓瞭望口监护,另外一组在下面清理料仓,携带2条安全绳及4条安全带。杨英超安排富宝显和唐新春一组,自己和杨立科一组。富宝显和唐新春先下去清理,2人将安全绳系挂在爬梯上。大约过了30分钟左右,富宝显喊上面的杨英超和杨立科下来替换,并到爬梯处解下安全带。杨英超和杨立科下到仓里后,系挂好安全带,拿着镐头去爬梯北侧下料口准备作业。这时富宝显已经向上爬,唐新春坐在爬梯下部的碎石上卷烟。杨英超让唐新春赶紧上去,唐新春说点完烟就上去。就在这时,唐新春坐在下面的物料突然塌陷,将其掩埋。富宝显立即爬出料仓去车间找于光清。因塌陷产生大量烟尘,杨英超和杨立科看不清周围情况,只能顺着安全绳找到爬梯,从爬梯爬出料仓。杨英超爬出料仓后,立即给厂长苏安华打电话报告情况。于光清和苏安华先后到达料仓顶,让杨英超和杨立科下去扒人,2人下去扒了半米左右,没有发现人。苏安华立即组织人切割料仓放料口。放料口很快被切开,将唐新春救出,并立即送往第九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抢救无效,唐新春于当日12时左右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工人唐新春在清理料仓轮岗作业时,坐在物料结冻层上面,由于物料结冻层下面存有放料形成的自然物料漏斗,打破了物料结冻层平衡状态,使结冻物料层坍塌,致使唐新春坠入自然物料漏斗,由于坠落势能作用、结冻物料块打击作用和未结冻的物料掩埋窒息因素,导致唐新春死亡。

(二)间接原因

1、辽阳县青龙选矿厂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规范。企业对清理料仓作业安全预想不到位,清理料仓的2组人员换班地点选择在仓内,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2、辽阳县青龙选矿厂对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差,风险辩识能力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已解下安全带的情况下,蹲坐在有坍塌危险的物料上面,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

1、唐新春,辽阳县青龙选矿厂破碎班工人。安全意识差,风险辩识能力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已解下安全带的情况下,蹲坐在有坍塌危险的物料上面,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杨英超,辽阳县青龙选矿厂破碎班班长,负责破碎班的全面工作。在带领班组进行清理料仓作业时,对作业安全预想不到位,换班地点选择在仓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责成辽阳县青龙选矿厂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应急管理局。

3、于广清,辽阳县青龙选矿厂生产班长,负责选矿车间全面工作。对作业安全预想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辽阳县青龙选矿厂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应急管理局。

4、苏安华,辽阳县青龙选矿厂厂长,负责企业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处上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单位

辽阳县青龙选矿厂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规范,对清理料仓作业安全预想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职工安全意识差,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事故情节,建议给予辽阳县青龙选矿厂处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辽阳县青龙选矿厂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作业安全预想要全面,并组织制定作业方案,严格按照作业方案实施作业,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辽阳县青龙选矿厂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员工的风险辩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避免事故发生。

3、辽阳县青龙选矿厂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全面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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