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新乐市金地国际市场在建13#商业楼工程‘4·11’模板支撑系统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01日

  参与本次事故应急救援的各方人员共计240余人,各类救援车20余辆。其中新乐市消防中队61人、公安民警30人、民兵应急分队30人,新乐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动人员60余人;新乐市消防大队共出动消防车9辆,石家庄市消防支队出动专业救援车6辆;新乐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共派出120急救车6辆,医护司人员60余人全力投入现场紧急救治和院内抢救。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孙瑞彬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市安监局、新乐市要认真分析原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按规定上报。”石家庄市政府市长王亮、常务副市长刘晓军等领导同志都相继作出批示,石家庄市政府副市长李雪荣、副秘书长宋国宏、石家庄市建设局局长张军卫、市安监局局长崔同英和省安监局监管二处处长贺真生、事故调查处处长杨建浦等领导都先后赶赴新乐,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督导,与新乐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事故应急处置联席会,安排部署了有关工作。
  事故发生后,新乐市政府迅速成立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媒体应对、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5个工作组开展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发项目及周围施工工地进行了隐患排查,责令事发项目全面停工,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派出人员对周边进行警戒,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由于事故发生后施工方主要负责人钱菎逃匿,建设单位金地建材公司全力组织开展事故各项善后处置工作,遇难者已全部火化,受伤人员经全力救治已出院,伤亡人员家属得到妥善安置和安抚,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2015年4月12日至13日,技术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
  现场勘查可见,13#楼天井部位模板支撑系统采用满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其支撑系统高16.5m、宽度约20m、长度约22m。坍塌部位位于8-11轴/P-N轴间天井位置。其中8-11轴间南北向8条屋面梁、P-N轴东西向2条屋面梁及屋面梁外侧弧形梁、梁间现浇板模板及其支撑系统整体坍塌,部分屋面梁钢筋骨架垂挂于结构体上。坍塌范围东西长约20m,南北长约22m,坍塌面积约440m2。三层东侧11轴以东尚未浇筑混凝土的柱及屋面梁板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向西水平倾斜,顶部最大西向位移约1.5m。
  现场抽查勘测,模板支架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间距均值1.05m,最大1.22m,最小0.78m,极差0.44m;水平杆步距均值1.92m,最大3.22m,最小1.4m,极差1.82m。所使用钢管外径为48mm,钢管壁厚平均值为2.5mm,最薄为2.0mm,钢管毛刺、锈蚀,未做防锈处理,一些钢管的平直度较差,部分钢管已明显弯曲。相邻立杆接头设置在同一步距内,立杆、水平杆变形扭曲严重。位于南北两侧的东西向弧形梁,其外侧二层以下的架体尚未倒塌,立杆、水平杆已向外明显凸出,变形严重。
  未见架体与周边主体结构的任何拉结,未设置扫地杆,未设置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
  现场可见,模板支撑系统的立杆大部分支设在基坑基础回填土上,回填土压实厚度不一,高低不平。模板支架立杆部分无垫板,部分采用砖块、短木块支垫,个别立杆已插入回填土中,部分立杆底部出现松动、离地悬空等变形情况。
  由于模板支撑系统未进行安全验算,事故发生后因全力组织抢救,现场应急救援时部分支撑系统被拆除,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难以依据现场原基础处理、搭设方法、模板及支架的主要结构强度、支撑间距及构造设置等各项要素推算出该模板支撑系统的最大承载力。故根据坍塌救援后第二现场状况、未坍塌部分的残余支撑结构状况及相关资料,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严重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及《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的相关规定,模板支撑系统立杆基础、立杆、水平拉杆设置不符合要求,架体内部未设置扫地杆、未设置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支撑系统与周边主体框架结构未采取固定措施等,且在风雨过后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模板支撑系统地基基础沉降不均匀,致使架体承载能力降低、稳定性不足,施工时荷载超过模板支撑系统的最大承载能力,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失稳坍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未建立齐全有效的安全保证体系,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模板支撑系统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未确认是否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制定和落实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安全保证措施,未按规定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专项验收,便开始实施混凝土浇筑,风雨过程中未开展针对性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盲目施工,违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之规定。
  3.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等规范规定,模板支撑系统所使用的钢管、扣件、U型顶托等部分材料截面尺寸不足、锈蚀、变形,承载能力降低。模板支撑系统立杆基础未设置防水、排水设施,立杆底部未铺设符合要求的垫板。
  4.模板支撑系统施工人员(项目部负责人、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施工作业前工程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班组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5.框架结构混凝土浇筑采取框架柱与梁、板整体一次性浇筑方式,浇筑次序、顺序不合理,整体稳定性下降。
  6.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便安排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对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不了解。
  7.施工现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86号令)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之规定,该工程项目无监理单位,监理管理体系缺失。
  8.该工程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提前开工建设。
  9.新乐市综合执法、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地国际广场项目所在地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不到位。
  (1)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职情况。2014年2月20日,新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城市管理局”更名的通知》(新编〔2014〕2号),主要职责第(十)条明确“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014年2月21日,河北省政府《关于同意行唐等八县(市、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4〕22号),“三、新乐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五)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或者手续不齐备,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014年11月23日,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城乡违法建设项目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4〕61号),明确“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项目的督导查处”。
  2015年2月7日,新乐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新乐市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委办〔2015〕16号),明确“建设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为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未履行工程建设程序、违法施工的行为,虽多次下达停工整改指令,但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作为“打非治违”牵头单位之一,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彻底。
  (2)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职情况。2014年8月21日,新乐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新乐市安全生产“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安委〔2014〕10号),明确建设局为建筑施工领域“六打六治”专项行动牵头单位。2015年2月7日,新乐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新乐市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委办〔2015〕16号),明确“建设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为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牵头单位。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违法施工的行为未依法履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督促检查不力。
  (3)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履职情况。金地国际广场项目位于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东杨家庄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长寿街道办事处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负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项目开工以来,长寿街道办事处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违法施工的行为未依法履职,未采取有效措施,日常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深入、不彻底,流于形式。
  10.新乐市委、市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重形象进度、轻安全管理,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在相关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提前开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和治理,对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督促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1.钱崑,男,41岁,施工方项目总负责人(实际控制人)。2015年4月16日登记追逃,2015年4月29日被抓捕归案。2015年5月13日,其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作为施工方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资格,现场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管理混乱,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事故发生后逃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李乱刚,男,57岁,受钱崑聘用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全面管理工作,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具备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李建民,男,46岁,13#、14#楼施工分包负责人。对13#楼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混凝土浇筑等现场施工作业管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逃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沈旭华,男,29岁,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班组负责人。在组织人员搭设13#楼模板支撑系统过程中,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及《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等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计占,男,43岁,施工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施工方技术负责人职责,对13#楼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交底、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组织管理不到位,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未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指导,对事故发生负有技术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刘新明,男,45岁,金地建材公司金地国际广场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对施工方资质、资格情况审核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王领然,女,52岁,金地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王少鹏,男,中共党员,金地建材公司财务副总,对施工方资质、资格情况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王鹏,男,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信访办主任兼执法监察科副科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执法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执法监察科副科长职务。
  3.张立波,男,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监察科科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金地国际广场项目执法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执法监察科科长职务。
  4.何磊,男,新乐市政府办副主任,兼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李辉,男,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科副科长。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工程科副科长职务。
  6.师玉龙,男,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科科长。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工程科科长职务。
  7.康会彩,男,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筑工程科、墙改办、质量和安全监督站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高振其,男,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上述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纪委监察局、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其他处理人员。
  1.马丽,女,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主任,包片负责东杨家庄村(金地建材市场所在地)。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新乐市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向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2.刘勇江,男,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民政、计划生育、环保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辖区内金地国际广场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新乐市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向新乐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3.刘俊英,女,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主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新乐市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向新乐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4.田戊申,男,新乐市发改局副局长。按照中共新乐市委、市政府《关于市领导分包项目及利用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新字〔2014〕34号),田戊申为金地国际广场升级改造项目分包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新乐市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向新乐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5.赵东,男,新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建设行政工作,未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向新乐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6.于建敏,男,新乐市人大副主任。按照中共新乐市委、市政府《关于市领导分包项目及利用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新字〔2014〕34号),于建敏为金地国际广场项目分包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向新乐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上述给予其他处理人员,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纪委监察局、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王晓卫,男,金地建材公司派驻金地国际广场项目安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监督、协调和管理职责,在与施工方技术负责人计占、劳务分包方负责人李建民共同验收13#楼模板支撑系统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验收把关,对混凝土浇筑作业安全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