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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金地国际市场在建13#商业楼工程‘4·11’模板支撑系统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01日

  2015年4月11日23时10分左右,新乐市金地国际市场A区13#商业楼在浇筑三层柱、屋顶梁板结构混凝土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80万元。
  事故发生后,石家庄市政府及市建设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有关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要求加强现场警戒,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同时按规定上报事故有关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北省安全监管局高度重视,都先后派员到新乐市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现场督导。4月12日下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石家庄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石家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出具体批示,要求全力救援,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切实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4月12日,石家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于胜永同志为组长,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新乐市金地国际市场在建13#商业楼工程‘4·11’模板支撑系统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对该起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项目、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及事发当晚天气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新乐金地国际广场。
  项目名称:金地国际市场A区13#商业楼。
  新乐市金地装饰建材市场为2003年新乐市政府55个重点项目之一,也是石家庄市百项重点项目之一,共分两期建设,一期于2002年12月动工建设,2003年11月竣工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97亩。二期扩建项目拟建设以信息系统为支撑,集交易、仓储、配载配送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建材批发市场,工程定名“新乐金地国际广场”,建设用地分三批次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报批:2014年10月13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冀政转征函〔2014〕875号),第一批次25.9995亩已取得用地指标;2014年12月31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冀政转征函〔2014〕1644号),第二批次37.3155亩已取得用地指标;第三批次拟分配用地33亩,已完成勘测定界、土地调查确认,正在组卷上报。
  新乐市金地国际市场A区为金地建材市场扩建项目。2011年列入新乐市第一批重点项目,2012年7月10日,新乐市发展改革局对该项目核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证号:新发改备字〔2012〕17号)。
  该工程由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勘察,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石家庄徐志欣工程设计咨询事务所咨询审查。
  金地国际市场包括A区、15#综合楼,建筑面积约10.66万m2,项目计划投资2亿元。其中A区包括1-14#商业楼(含1-12#南北对称24个单体工程及13#、14#商业楼2个单体工程,共26个单体工程),建筑面积87066.22m2;15#综合楼,建筑面积19600m2。工程位于新乐市长杨路与107国道交口东南角,地上3层,地下0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发生事故的A区13#商业楼,建筑面积2380m2,工程造价400万元,基础底标高-2.8m,地梁顶面结构标高-0.3m,首层梁底结构标高7.15m,二层结构标高11.65m,三层结构标高16.2m,8-11/P-N轴间为天井,其结构标高为16.2m。三层柱、屋顶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均为C30,并采用商品预拌混凝土。
  事故发生时,13#商业楼主体结构施工在建至三层,室内外回填土尚未完成。坍塌部位位于13#商业楼8-11轴/P-N轴间的天井位置,坍塌范围东西长约20m,南北向最大长度22m,坍塌面积约440m2。
  金地国际广场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备案手续。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新乐市金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建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2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18
  4000001894,住所新乐市1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王领然;《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号74540074-6;《税务登记证》注册号冀石地税新乐字130184745400746。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家具批发和零售(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
  金地建材公司派驻金地国际广场项目负责人刘新明,安全负责人王晓卫,技术负责人刘梦涛。
  2.施工方。
  (1)施工方项目管理情况。2014年初,钱崑经其朋友韩会军介绍,认识金地建材公司财务副总王少鹏,表示想承揽金地国际广场工程。金地建材公司经审核钱崑提供的相关资质、资格资料后,同意钱崑以“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长城公司”)名义承建金地国际广场工程。
  2014年7月间,钱崑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施工现场设“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地国际广场项目部”。钱崑任施工方项目总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并聘用李乱刚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还聘有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计占、水电技术员刘东辉、材料员魏涛等。同时建设单位还指定韩会军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方签订合同见证人,经查,至事故发生时,韩会军未参与金地国际广场工程施工管理,未与建设单位及施工方发生经济往来。
  进场后,施工方分三次与金地建材公司签订金地国际广场施工合同。第一份合同为金地国际市场A区南侧4#、8#、12#与北侧4#、8#、12#共6栋商业楼,建筑面积21000m2;第二份合同为15#商业综合楼,建筑面积19600m2;第三份合同为金地国际市场A区13#、14#商业楼,建筑面积4760m2。
  金地国际市场A区13#、14#商业楼施工工程内容包括“1.甲方指定材料及品牌:真石漆、断桥铝门窗、空调格栅、防水材料(含幕墙);2.施工图纸所列内容、变更,其中不含下列部分:(1)消防、喷淋、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火灾报警;(2)电梯设备;(3)监控系统;(4)地砖、卫浴、灯具(甲方供材,乙方含施工费);3.配合各安装专业做好楼板及墙柱等处增加预埋件或预留孔洞等项。”
  施工方还先后刻制两枚项目部章:第一枚项目部章内容为“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地国际广场项目部”,章内有五角星,呈椭圆形;第二枚项目部章内容为“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地广场项目部项目专用章”,呈椭圆形。
  施工现场设有南通长城公司标志、标识内容的门头、标语、制度标牌、安全帽等。事故发生后当晚,所有显示南通长城公司标志、标识内容的物品被私自拆除、销毁。
  事故发生后,施工方项目总负责人钱崑接到事故报告逃匿,既未到现场组织救援,也未接受事故调查组调查。
  经公安部门对南通长城公司调查,南通长城公司表示未承建新乐金地国际广场项目,未与金地建材公司签订金地国际广场项目施工合同,钱崑不是南通长城公司人员,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建设单位金地建材公司与南通长城公司之间,无金地国际广场项目资金往来记录。施工方项目总负责人钱菎与南通长城公司之间,也无金地国际广场项目资金往来记录。
  (2)13#、14#楼施工分包情况。2014年10月7日,13#、14#楼开始施工,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因资金、停工等原因钱崑指令项目经理李乱刚将陆品良劳务分包队(第一份合同6栋楼、第二份合同综合楼为该队伍施工,第三份合同13#、14#楼该队伍仅施工至基础垫层)更换为李建民劳务分包队(该劳务队无任何证照、资质、资格)。
  2014年11月5日,钱崑安排项目经理李乱刚与李建民签订《金地广场13#、14#交通核项目承包合同》(注:金地广场13#、14#交通核项目名称实为:金地国际市场A区13#、14#商业楼工程),建筑面积4760m2左右,工程内容图纸所标所有结构(含预埋件的预埋、人工、耗材、脚手架相应的机械设备)。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2月1日前。签约合同价400元/m2,一次包干。
  2015年4月6日,钱崑安排项目经理李乱刚与李建民签订《十三、十四号楼二次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工期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5月15日,工程内容除主体工程、外墙保温、防水工程、门窗、玻璃幕墙、室内吊顶外,图纸所标的全部剩余工程量,全部由乙方李建民负责(包括所有的人工、耗材、脚手架相应机械设备)。签约合同价150元/m2,一次包干。
  在施工过程中,李建民将模板支撑系统(含满堂脚手架分项工程、模板支架分项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承包给沈旭华班组;将钢筋加工、绑扎分项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承包给杨长军班组;将混凝土浇筑分项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承包给田治国班组,均未签订作业合同,仅约定单价后按工程量实际结算。
  至事故发生时,14#楼主体封顶,13#楼三层主体在建。
  李建民在事故发生后称病住院,住院期间逃匿。
  3.施工周转建筑器材租赁单位。藁城区蔡家岗宏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下简称“宏昌建筑器材租赁站”)。《营业执照》注册号13018260014771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蔡家岗村,经营者蔡春学,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0年9月15日,经营范围钢模板、扣件、钢管租赁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需专项审批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2014年11月25日,李建民与宏昌建筑器材租赁站签订《施工周转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对钢管、扣件、模板等器材未明确材质要求,仅约定“甲方所提供建筑器材,乙方材料员验收合格后双方填写送货单,租赁数量、日期以此单为准。”从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2日,宏昌建筑器材租赁站先后向13#、14#楼供应部分钢架管、扣件、丝杠等施工周转建筑器材。
  4.工程项目监理情况。该工程项目无监理单位。
  (三)事发当晚天气情况。
  新乐市气象局气象记录:2015年4月11日21时,温度17.3℃,时极大风速8.5m/s,时极大风向北东北,定时风速6.7m/s,风向北东北;当日22时,温度14.2℃,时极大风速11.3m/s,时极大风向东北,定时风速7.0m/s,风向东北,降水2.4mm;当日23时,温度12.7℃,时极大风速9.3m/s,时极大风向东北,定时风速1.3m/s,风向西北,降水0.2mm;当日24时,温度12.5℃,时极大风速6.4m/s,时极大风向北东北,定时风速3.6m/s,风向东东北,降水0.1mm。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新乐市金地国际市场A区13#、14#商业楼陆品良劳务分包队于2014年10月7日进场施工,施工至基础垫层后更换为李建民劳务分包队,李建民劳务分包队于2014年11月5日进场施工。按照施工计划安排,坍塌部位的脚手架架体随主体结构边施工边搭设。2015年4月3日开始搭设三层架体,4月11日上午10时许,13#楼三层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
  事发时李建民劳务分包队在施工现场有两个作业班组,分别是沈旭华班组(负责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及田治国班组(负责现场混凝土浇筑)。沈旭华班组木工张友宝及罗春梁,负责看护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模板支撑系统的变形情况。
  2015年4月11日13时左右,混凝土工开始浇筑13#楼三层柱、屋顶梁板结构混凝土(采用商品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泵车进行泵送混凝土浇筑,泵车位于13#楼南侧地面8-11轴中间部位。浇筑由西向东(8→11轴方向)分段进行,段内南北方向往返循环浇筑,按先柱后梁板的顺序浇筑。连续浇筑4搅拌车混凝土(搅拌车容量12m3,4车约48 m3)后现场停电。作业人员撤离工作面休息。当日18时,施工现场恢复供电,混凝土工吃过晚饭后继续浇筑作业。21时30分开始下雨,因雨量较大,作业人员避雨10分钟左右,穿上雨衣继续混凝土浇筑作业。23时刚过,田治国离开屋顶作业面去安排工人的夜餐。4、5分钟后,约23时10分,当浇筑至东距11轴5.7m处时,天井部位模板支撑系统瞬间发生整体失稳坍塌(7-8/P轴以北部位未浇筑,现场共浇筑17车,最后的第17车浇筑量约3m3,混凝土浇筑总量约195m3)。
  坍塌时,施工现场共有12名工人在作业。其中在混凝土浇筑作业面上(屋顶标高16.2m位置)混凝土工9人;在三层室内看护模板支撑系统变形情况的木工2人;在建筑物南侧室外地面上操作混凝土搅拌车的力工1人。
  事故发生时混凝土浇筑作业面9人情况:7名混凝土作业人员直接坠落至首层室内地面,7人浇筑作业分工为:李利平,负责混凝土布料管;李争强,负责混凝土布料车遥控操作;代元久、王伦友,负责混凝土摊平;陈代明,负责混凝土振捣;张明友,负责移动振捣棒电机;田中贤,负责混凝土浇筑面细部抹平,以上7人分布于P-N轴跨中东距11轴约7m位置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另外2名混凝土工情况为:张书,负责混凝土浇筑面整平工作,事发时位于8-11轴南侧弧顶位置,沿坍塌的屋面梁钢筋骨架下滑,坠落2m左右腿部被夹住,后自行攀爬到三楼东侧平台上;田中清,负责对混凝土浇筑面覆盖塑料薄膜,事发时准备到相邻的10#楼(主体结构已完成)取塑料薄膜,行走至未浇筑混凝土的东侧屋面板与10#楼交接处时发生坍塌,其被钢筋绊倒,后跑至10#楼屋顶。张书、田中清2人受轻伤。
  事发时,2名木工情况:张友宝、罗春梁在13#建筑物三层平台北侧看护模板支撑系统变形情况,未受到事故伤害;郑西明1人在13#建筑物南侧室外地面上负责混凝土搅拌车操作,未受到事故伤害。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跑到10#楼屋顶的田中清急忙给田治国打电话,田治国接电话后约3分钟返回施工现场,大声呼叫工友名字,只有陈代明、李争强有应答。之后,田治国围绕坍塌现场边跑边呼喊,并于23时14分向110报警。
  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通知新乐市消防中队、新乐市急救中心到场救援,并向新乐市政府值班领导新乐市副市长、公安局长郭彦利汇报。新乐市委书记凌青利、市长李志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安排新乐市委常委、武装部长刘学俊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冯磊,迅速通知新乐市住建、安监、质监、卫生、综合执法、武装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等单位组织力量到场救援。23时25分,新乐市城区分局、交警大队、刑警大队值班警力、120急救人员首先到场施救,至23时45分,各方救援力量全部到场投入救援工作。
  7名被埋人员先后于4月11日23时45分、4月12日零时45分、1时28分、1时32分、1时59分、2时34分、4时10分救出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至4月12日4时10分,经过5个小时全力抢救,事故现场清理完毕,确认无其他被埋人员,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共造成代元久、田中贤、李利平、王伦友、张明友5人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陈代明、李争强、田中清、张书4人受伤,其中田中清、张书2人伤势较轻于4月12日下午出院,陈代明、李争强2人留院治疗,体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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