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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大港街东环路商铺“7·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8日

2016年7月31日23时27分左右,位于滨海新区东环路与霞光路交口、东环路西侧门牌号为796号的天津市滨海新区鲁通汽车配件经营部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位于其南侧的798号、北侧的794号、792号商铺过火,4家商铺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794号商铺3名员工死亡,2辆汽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14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16年8月1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滨海新区大港街东环路商铺“7·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天津市滨海新区鲁通汽车配件经营部,796号商铺经营单位(以下简称:796号商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一;注册营业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津岐公路西侧门脸796号;经营范围:汽车配件、轮胎零售兼批发。

2.天津市滨海新区百易汇聚汽车配件商行,794号商铺经营单位(以下简称:794号商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闫××;注册营业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东起35-1号(非事发地点);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汽车装具批发兼零售。

3.天津市滨海新区爱车五装汽车装具店,798号商铺经营单位(以下简称:798号商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注册营业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东环路798号;经营范围:汽车装具批发兼零售,洗车服务。

4.天津市滨海新区顺鑫通汽车修理厂,792号商铺经营单位(以下简称:792号商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一×;注册营业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津岐公路806号(仁源公寓对面);经营范围:汽车修理。

(二)事故房屋情况

1998年5月,为配合上古林海鲜一条街提升改造工程,经原大港区政府同意,原大港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农机服务中心)自筹资金对原大港农机化技术学校进行改造,为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临街门脸房实行集资建设的方式对外销售。原大港农机化技术学校改造建设面积为2653.31平方米,自留384.27平方米,其余2269.04平方米的16套门脸房全部对外销售,所有16套门脸房购买人均与原大港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书。此次发生火灾的4套门脸房当时的购买人为:796号商铺刘二×(购房协议书:南段号楼南三号,面积88.87平方米);794号商铺刘三×(购房协议书:南段号楼南四号,面积183.21平方米);798号商铺孙××(购房协议书:南段号楼南二号,面积88.87平方米);792号商铺王一×(购房协议书:南段号楼南五号,面积88.87平方米)。以上四名购买人均于1998年12月17日前签署了购房协议书,房屋于1999年9月30日前交付使用。2000年11月6日原大港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以房屋所有权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当时大港农机化技术学校改造用地未进行招拍挂,因此分户房产证至今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人仍为原大港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1年4月2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2011年滨海新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发〔2011〕19号)中,整治任务包括:综合整治东环路等50条主干道路,整修建筑1610栋,整治54个社区、3个重点区域,新建提升10个公园。整治标准:搞好规划设计、清除违法建设等十方面标准。

按照当时委托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应自行拆除原建筑物外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由于大港指挥部的拆迁维稳部工作人员与商铺所有人或承租人、使用人等沟通未果,商铺都不同意拆除并提出能否与当时既有的私搭乱建的门斗取齐,在指挥部办公室例会上拆迁维稳部提出该问题。经研究,原大港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有关领导最终决定并实施拆掉过分突出的,按照台阶平台取齐加盖门斗(包括794号、796号商铺)。

经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查确定: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加盖的门斗属私搭乱建违法建筑。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7月31日19时许,796号商铺内仅有店主张×一与其朋友于一×。张×一拿出一盘蚊香交给于一×,由于一×将该盘蚊香点燃,张×一接过于一×手中已点燃的蚊香,并将该盘螺旋状蚊香内圈少部分蚊香掰断形成两块蚊香,一块是已点燃的原蚊香外圈部分的大块蚊香,另一块是未点燃的原蚊香内圈少部分的小块蚊香。

张×一将小块蚊香点燃后交给于一×,由其放于电脑桌电脑南侧桌角处,然后张×一将正在燃烧的大块蚊香用铁丝悬挂在电脑桌电脑北侧门斗内两层轮胎货架下层中部外侧横梁处,轮胎货架下方放有纸质垃圾箱等可燃物。

19时45分左右,于一×离开796号商铺,张×一继续使用电脑,电脑南侧桌角处的小块蚊香已燃尽。

21时6分左右,张×一相继关闭商铺大门和商铺门斗内电源后离开门斗处。

23时许,未燃尽的蚊香从铁架上脱落,引燃796号商铺门斗内北侧轮胎货架下方可燃物引发火灾,大火致796号商铺与794号商铺门斗之间的玻璃隔断破裂,火势蔓延至794号商铺,造成在794号商铺二楼居住的三名员工死亡。死亡人员情况:

安××,男,24岁,身份证号:3714811992××××××××,山东省乐陵市××镇××村;

宋××,男,25岁,身份证号:3714811991××××××××,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

孟×,男,19岁,身份证号:3714811997××××××××,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

(二)事故救援情况

公安消防部门23时29分接警后立即调派辖区万象路中队、增援西环路中队、古林中队、八里台中队、河西特勤及特勤支队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

23时38分左右,万象路中队等相继赶到现场,发现794号、796号、798号等商铺均起火,官兵立即在商铺正门出3支水枪、在商铺后面出1支水枪进行扑救,由于火势较大,无法对已获悉的796号商铺被困人员内攻施救。

8月1日0时40分左右,火势被扑灭,消防官兵立即组成搜救组进行搜救。

8月1日1时6分左右,消防官兵分别在794号商铺二楼搜救出三人,经120急救人员鉴定,三人均无生命迹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滨海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用铁丝挂钩悬挂在796号商铺门斗内北侧轮胎货架距地面约50厘米的横梁上未燃尽的蚊香掉落,引燃货架下方的可燃物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作为“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796号商铺与794号商铺,相邻合用场所之间的门斗使用玻璃隔断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玻璃在高温下破裂,火势蔓延至794号商铺;且794号商铺二楼(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致使居住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794号商铺二楼的三名员工无法逃生是导致事故扩大的重要原因。

2.市容环境部门

2011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期间,原大港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大港管委会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并实施私搭乱建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门斗的违法建设行为,致使隐患产生。

3.规划部门

原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大港分局(现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第三分局)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对巡查发现的辖区内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门斗的违法建设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将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直至事故发生,致使隐患长期存在。

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原大港区综合执法部门自2011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开始直至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组建之前期间,未认真履行《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津政令第11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的法定职责,对检查发现的辖区内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门斗的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予以查处;在门斗建成后直至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组建之前默许私搭乱建的商铺门斗等违法建筑存在,致使隐患长期未得到消除。

5.滨海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

自2014年10月23日组建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以来,未认真履行《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津政令第26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的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巡查不到位,对辖区内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私搭乱建的商铺门斗等违法建筑未能及时发现和责令拆除,致使隐患长期存在。

6.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板厂路派出所

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796号等商铺存在的相邻“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之间的门斗使用玻璃隔断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楼(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等消防隐患,致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滨海新区大港街东环路商铺“7·31”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

1.张×一,796号商铺经营者,8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9月9日报检察院后已被批准逮捕,现处于起诉阶段。

2.王二×,2010年至2013年9月任原大港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大港管委会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12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刑事拘留。

3.张×二,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3中队中队长,2016年12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建议对下列人员予以处分:

1.付××,2010年底至2016年7月任原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大港分局(现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第三分局)执法监察科科长。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对巡查发现的辖区内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门斗的违法建设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将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直至事故发生,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于二×,2011年初至2013年3月任大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古林大队大队长。对检查发现的辖区内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门斗的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予以查处,在任期内默许私搭乱建的商铺门斗等违法建筑存在。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郭××,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任大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古林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存在被默许私搭乱建的商铺门斗等违法建筑存在的情况失察失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王三×,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全面具体负责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日常工作。对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查处私搭乱盖违法建筑等城市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3中队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陈××,自2015年10月至今,任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对3中队开展查处私搭乱盖违法建筑等城市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3中队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李××,滨海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对大港街综合执法大队履职情况检查、指导不到位,对其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周××,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板厂路派出所主管消防工作民警。在负责794号商铺、796号商铺等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商铺消防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796号等商铺存在的相邻“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之间的门斗使用玻璃隔断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楼(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等消防隐患未及时发现并予以消除,致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韩××,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板厂路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工作。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中,对负责消防日常监督检查的民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理的其他建议

1.刘四×,2010年8月至2012年10月任原大港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兼任大港管委会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对王二×违反《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要求,擅自决定私搭乱建东环路西侧(旭日路与霞光路之间)的商铺门斗的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赵××,2009年9月至2016年12月任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板厂路派出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对板厂路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副所长和民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责成滨海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分别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向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将上述书面检查一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查。

4.责成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针对事故防范措施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及扩大。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在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要加强部门联动,严格履行相关建设施工的合法性手续审批工作,督促属地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专项行动,不但要严厉打击新建建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也应全面进行排查、清理、拆除,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物,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及扩大。

(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排除消防安全隐患。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特勤支队应对其负责的公安派出所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滨海新区公安部门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在全区范围内认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特别是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三合一”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要采取关停、查封等果断措施一律予以清理;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有护栏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予以拆除或开设满足人员逃生需要的紧急出口;切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培训,提升火灾防范意识。滨海新区要针对辖区内火灾特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和楼宇电视、户外视频、手机短信等,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火场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加强警示教育。要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组织消防培训、每半年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对于门面房、商铺等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和从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升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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